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戊戌前後国人对“民权”、“民主”的认知

时间:2009-7-24 13:45:24  来源:不详
之下议绅由民举,而上议绅则由世爵,然权归於下议院,则政仍民主之也。欧洲除法国、瑞典、瑞士外,政皆君主,而仍视议绅之从违,则民权仍重。

崔氏此处所言的「政仍民主之」,亦大体符合democracy之本义。

 

  按史学界通常的说法,戊戌时期,张之洞作为「洋务派」的代表,以「反对民权」的姿态成为「维新派」的对立面。张氏曾说:「民权之说,无一益而有百害。」「使民权之说一倡,愚民必喜,乱民必作,纪纲不行,大乱四起。」这些言论早作为其「反对民权」的「铁证」而被广为引用。不过,要弄清张氏反对「民权」的用意,尚须将这些言论置於一定的语境(context)中加以剖析,弄清楚张氏对「民权」的认知。

  张之洞是如何理解「民权」的呢?《劝学篇 内篇 正权第六》对「民权」作过如下诠释:

考外洋民权之说所由来,其意不过曰国有议院,民间可以发公论,达众情而已,但欲民伸其情,非欲民揽其权。译者变其文曰民权,误矣。(美国人来华者自言其国议院公举之弊,下挟私,上偏徇,深以为患。华人之称羡者,皆不加深考之谈耳。)近日摭拾西说者,甚至谓人人有自主之权,益为怪妄。此语出於彼教之书,其意言上帝予人以性灵,人人各有智虑聪明,皆可有为耳。译者竟释为人人有自主之权,尤大误矣。泰西诸国无论君主、民主、君民共主,国必有政,政必有法,官有官律,兵有兵律,工有工律,商有商律,律师习之,法官掌之,君民皆不得违其法。政府所令,议员得而驳之;议院所定,朝廷得而散之。谓之人人无自主之权则可,安得曰人人自主哉?

张氏诠释的「外洋民权之说」可归纳为三个要素:一、实行议会制(「国有议院」);二、民众有议政的权利(「民间可以发公论,达众情」);三、任何人都要受法律的制约(「君民皆不得违其法」)。戊戌以前,国人多视「议院」是起「通上下之情」的谘询作用,而张之洞已认识到西洋议院具有「议事之权」与「立法」权,其《劝学篇 内篇 明纲第三》称:「考西国之制,上下议院各有议事之权。」《劝学篇 内篇 正权第六》称:「外国筹款等事,重在下议院,立法等事,重在上议院。」可见张氏对议会政制的认知水准,并不比某些维新人士低。特别是「君民皆不得违其法」的原则,已经具有限制君权的重要意义。正如对西方自由主义颇有研究的霍布豪斯(L. T. Hobhouse)所言:「自由统治的首要条件是:不是由统治者独断独行,而是由明文规定的法律实行统治,统治者本人也必须遵守法律。」参之时人对西洋民主政制的认知,张氏所诠译的「外洋民权」三要素,也大致不错。甚或可以说,张之洞实际上已经意识到,外洋民权的实现,是因为确立了包括议会、法治在内的民主政制。这一认知,与前揭崔国因对欧洲各国民主政制的看法也较接近。

  张之洞的上述诠释还有两点特别值得注意:第一,强调「泰西诸国无论君主、民主、君民共主,国必有政,政必有法,官有官律,兵有兵律,工有工律,商有商律,律师习之,法官掌之,君民皆不得违其法」,正是为了说明所谓「民权」是由各种法律所规定的「权利」。第二,举出美国议院「公举之弊」作为反对倡言「民权」的理由,又举法国为例来证明「民主」乃迫不得已之事,「昔法国承暴君虐政之後,举国怨愤,上下相攻,始改为民主国」。这些看法恰好说明张氏认为将导致「愚民必喜,乱民必作,纪纲不行,大乱四起」的「民权」(即所谓「人人有自主之权」),正相当於陈炽所说的「犯上作乱之滥觞」的「民主」。时人论及「民主」的特徵,也无一不强调「民主者权落於下」(许庭铨语),「民主者权偏於下」(郑观应语),「美国民权太重」(薛福成语),也与张之洞所反对的「民揽其权」意思相同。

  不难看出,张之洞之所以反对倡言「民权」,实是反对将「民权」释为涵义等同於「民主」的「人人有自主之权」、「民揽其权」,而非反对「民权」的本义即法律规定的「权利」。在张氏看来,「人人有自主之权」或「民揽其权」则必然演变成为「犯上作乱之滥觞」的「民主」──这不仅是张氏也是「改良派」所反对的。

  外来词汇进入中文词汇初期,国人产生误解乃常见之事。「自由」一词在中国的命运便颇具典型,常常被误解或曲解为「为所欲为」、「自由散漫」之义。故精通西学的严复在1902年发表的〈主客平议〉一文中指明:「自由者,各尽其天赋之能事,而自承之功过者也。」既强调个人的权利也指出个人对社会的责任,并特意将穆勒(John Stuart Mill)《自由论》(On Liberty)的书名翻译为《群己权界论》,正是为了避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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