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乡绅等得变为地主,更利用此等权利,以行使其宗法社会的威权及统治”。因此,“要破灭乡村宗法社会的政权,必须取消绅士对于所谓公有的祠堂、寺庙之田产的管理权”。(注:中央档案馆:《中共中央文件选集》(1927年),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89年版,第60、65页。)。把没收和分配祠堂族产公田作为土地革命纲领写进全国代表大会的决议,既表明中国共产党对于领导农民消灭封建宗族制度有了十分明确的认识,同时也显示出,消灭宗族制度尤其是从土地问题上加以消灭,是中国共产党在民主革命时期解决农民问题和肃清一切旧的社会关系的重要内容。
二
中国共产党不仅在理论上对宗族制度进行揭露和批判,更为重要的是还在实践中发动农民力量来摧毁作为封建政权辅助力量的宗族制度和势力。
在1924年至1927年国民革命期间,中国共产党人就极为重视发动农民来打击宗族势力。他们不仅把农民视为是国民革命的重要因素,而且强调如果没有农民从乡村中奋起打倒宗法封建的地主阶级之特权,则封建军阀和帝国主义势力就不会根本倒塌。因此,在中国共产党的号召和领导下,长期身受封建势力压迫的广大农民迅速投身于国民革命的洪流之中,形成了以湖南、湖北为中心的全国性农民运动。广大农民纷纷组织起来,建立起农民武装,成立农民协会,向不法地主、土豪劣绅发起猛烈进攻。在这场轰轰烈烈的农民运动中,随着地主政权被打翻,封建宗法制度也跟着一起动摇起来。毛泽东1927年对湖南农民运动这样描述:“农会势盛的地方,族长及祠款经管人不敢再压迫族下子孙,不敢再侵蚀祠款。坏的族长、经管,已被当作土豪劣绅打掉了。从前祠堂里‘打屁股’、‘沉潭’、‘活埋’等残酷的肉刑和死刑,再也不敢拿出来了。女子和穷人不能进祠堂吃酒的老例,也被打破。衡山白果地方的女子们,结队拥入祠堂,一屁股坐下便吃酒,族尊老爷们只好听她们的便。又有一处地方,因禁止贫农进祠堂吃酒,一批贫农拥进去,大喝大嚼,土豪劣绅长褂先生吓得都跑了。”(注:《毛泽东选集》第1卷,第31~32,68、73页。)
但是令人惋惜的是,国民革命时期轰轰烈烈的农民运动以及对封建宗族制度的打击,并没有持续下去,由于国民革命失败而被打断。此后,中国共产党根据形势的变化,将自己的工作重心逐渐转入农村,开始了创建农村根据地、实行土地革命的新时期。由于根据地开辟的地区大都是经济落后、交通闭塞以及封建势力陈陈相因、盘根错节的地方,因而在开创和建设根据地的过程中,宗族问题依然是中国共产党人必须面对和解决的重要问题。
1928年毛泽东调查井冈山根据地的湘东赣西几个县后说,农村社会组织是普遍地以一姓为单位的家族组织,“无论哪一县,封建的家族组织十分普遍,多是一姓一个村子,或一姓几个村子,非有一个比较长的时间,村子内阶级分化不能完成,家族主义不能战胜”。由于家族势力的广泛和强大,地方党组织的建设也受到影响,“党在村落中的组织,因居住关系,许多是一姓的党员为一个支部,支部会议简直同时就是家族会议”。在这种情况下,党组织的建设,“真是难得很”(注:《毛泽东选集》第1卷,第31~32,68、73页。)。
当然不仅仅是一个党组织建设问题,更为重要的是,由于宗族的强盛和普遍,宗族所占有的大量族田还造成了地权高度集中,对无地和少地的贫苦农民形成了严重的剥削与压迫。据土地革命初期调查,赣闽湘鄂皖族田(山区还有山林)数目可观,大都占全部土地的1/4左右。有的地方甚至更高,如闽西长汀、湖北广济,占1/3。土地和山林所出是族产的基本来源。族田名义上是宗族共有,但与私人地主的土地一样,也是以租佃的方式进行出租。族田对佃户的剥削率与私人地主没有区别。本族为佃者租额亦不减轻,只可将租谷的一半折钱上交而得以多留点谷子自己食用。但也有全部交谷者,佃户亦无可奈何。放高利贷是族产的另一来源,外族人借贷,利息很高。族内贫穷者借贷,虽利息略低,但“一样要抵押,公堂索债比富农还要厉害,期满利钱不清,牵牛赶猪,下田割禾,都做得出”。
族田族产的管理者几乎都是宗族的核心人物,大体属地主乡绅一类人。他们在地方上不仅具有一定的政治权力,而且以占有族田族产为基础,在族内还行使其宗法社会的威权及统治,严厉束缚族人的人身自由。
对于中国共产党在农村创建根据地、开展土地革命的活动,一些地方的宗族势力从本能上聚族反抗。一是积极配合国民党的反共,主动动用宗族力量参与清乡;二是不待国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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