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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元通制》“断例”小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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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09-7-24 13:48:28 来源:不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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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元通制》是元朝英宗至治三年(1323年)编成并颁布的一部法典,凡2539条,其中,制诏94条,断例717条,条格1151条,别类(或作令类)577条。[1]这部法典一直行用到元顺帝至正六年(1346年)《至正条格》颁布后始被废罢,在元朝法律编纂史上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我国元史著名学者黄时鉴先生曾撰有《大元通制考辩》一文,对这部法典进行过详细的考证。他认为,元代是存在一部完整而系统的法典的,那就是《大元通制》;元代是有成律的,那就是《大元通制》的“断例”,而且它正是以《唐律》为范式的;《大元通制》承袭了《唐律》的基本精神,同时增加了内容,变动了形式,具有自己的特点。[2]诚然,《大元通制》的篇目分类与基本立法精神在受到《唐律》体系影响这一点上是非常明显的,也为大多数学者们所赞同,但《大元通制》的“断例”是否就是成律呢?笔者对此持保留意见。在这里,笔者试图从《五服图解》中的两条通制佚文来谈一下《大元通制》断例的形式及其与《元典章》在编纂方法上的一些不同。 《五服图解》一卷,为元朝人龚端礼所撰。《四库全书未收书目提要》对作者与该书的情况进行了简明扼要的介绍,“端礼,字仁夫,嘉兴人。此书载《绛云楼》及《述古堂书目》,朱彝尊《经义考》则云未见。端礼祖名颐正,宋时宣教郎,充枢密院编修官,常著《服图》。端礼是学,渊源有自,又复精勤参考,越十载而后成书。嘉兴路牒称其有裨世教,厚风俗,洵不污矣。其例以五服为门,每门立男女已未成人之科,分正加降义四等之服。划图分章,展卷厘然,颇足为参考礼制之助。当元泰定元年,嘉兴路呈此书于江浙行省,移咨中书省。此从至治间刊本影写。钱曾《读书敏求记》云,“端礼以布衣上书阙下,盖有心世道之士也。”该书现在比较常见的版本为《宛委别藏》本,即系影钞文中所说的元至治刊本。 我们知道,五服为中国传统社会服丧制度的统称,至迟到西汉已臻完备。迨至唐朝,该项制度不仅在理论上得到进一步完善,而且完全融入到了社会实际生活中,成为调整人们社会日常关系的一项重要的准则。《唐律》不仅用法律手段保护服丧制度的实施,而且把五服等次作为确定法律责任和规定法律特权的依据。元朝建立以后,五服制度在司法实践上经历了一个从无到有的过程。[3]《大元通制》颁布时,其中的“条格”部分有《服制》这一篇目,[4]并对五服制度进行了详尽的规定。《五服图解》一书,实际上即是龚端礼参考古代服制,并结合元朝行用服制的具体司法实践而作。该书的“五服标目总计一百九十二章”,其中“《通制》相同一百六十二章,《通制》不载三十章”。除此之外,该书还收录了一些与服制有关的断例,其中,有两件断例正是失传已久的《大元通制》中的断例,至为珍贵,兹引录如下: 《通制》不奔丧例: 元贞元年七月,中书省:河南行省咨:黄州路录事司判官靳克忠,闻知 父亡,不即奔赴,又行饰词,不肯离职。刑部议得:职官奔丧,已有定例。 靳克忠推故不奔父丧,量拟六十七下,降二等,杂职内叙用。都省准拟。 《通制》不丁忧例: 延祐二年正月,中书省:御史台呈:三原县尹张敏继母党氏身故,不行 丁忧,依旧在任,有伤风教。都省议得:张敏所犯,难任牧民,候终制,降 一等於杂职内叙用,标注过名。今后不丁嫡、继母忧[1] [2] [3] 下一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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