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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元通制》“断例”小考

时间:2009-7-24 13:48:28  来源:不详
sp; 二、中书省拟订处理意见过程:中书省~刑部~中书省~刑部与礼部~中书省
    三、意见抄送地方过程:中书省~某行中书省
而在《大元通制》中,这种文书传递过程被大大简化,只剩下上报中书省过程中的残缺部分:御史台~中书省。
从以上两件《大元通制》断例,我们可以窥见当时《大元通制》断例的开头格式的很多情况为以下所示:
××年××月,中书省:××行省咨(或御史台、枢密院等呈):
其次,是处理意见的综合程度不同。
《元典章》由于只是对当时法律文书的辑录,故而裁剪地方较多,而文字润色基本上谈不到。《大元通制》为当时元朝所颁布的法典,故而既进行多方裁减,也进行文字润色,有时甚至根据当时的实际情况对以前的法律文书进行文意上的修改。实际上,这种裁剪与润色,我们通过比较《元典章》与《大元通制》条格中的相关部分,也可以非常容易地看出来。


附带说明的一点是,《大元通制》的这两条断例,后来经过《经世大典》乃至《元史·刑法志》的编纂者们不断加以删削,又变成以下形式的叙述:
诸职官亲死不奔丧,杖六十七,降先职二等,杂职叙。
凡不丁父母忧者,罪与不奔丧同。[10]
这里的处罚办法,显然与我们前面所引用的两条《大元通制》有着细微的不同,就是职官不奔丧或丁忧的对象,不管是所生父母,还是继母、嫡母,其处罚办法已经划一,均按照生父母的情况进行处理。这种笼统的处罚规定,是由于后来元朝的法律规定有所变动,还是由于《经世大典》抑或《元史》的编纂者们删削不当所造成的,我们现在已经无法考证楚了。





[1]孛术鲁翀:《大元通制序》,《国朝文类》卷36,《四部丛刊》本。另见《元史》卷28,《英宗纪二》;卷102,《刑法志一》。
[2]《中国社会科学》第2期,1987年。作者类似表述,还可见《中国通史》第八卷,中古时代·元时期(上),丙编典志第十一章第二节《<大元通制>的体系》,上海人民出版社,1997年。
[3]从《元典章》所收录的法律文书来看,至少在世祖时期,元朝还没有颁布服制,并将其运用到司法实践中去。参见该书卷18《户部四·婚姻·嫁娶·兄死嫂招后夫》与《官民婚·牧民官娶部民》等。
[4](元)沈仲纬《刑统赋疏》,《枕碧楼丛书》本。现存《通制条格》共二十二卷,缺少包括服制在内的祭祀、宫卫、狱官、河防、服制、站赤、榷货等共七个条目的内容。
[5]苏天爵:《建言刑狱五事》,《滋溪文稿》卷27,中华书局1997年标点本。
[6]见注2所引文。
[7]吴澄:《大元通制条例纲目后序》,《吴文正公集》卷11,台湾《元人文集珍本丛刊》本。
[8]《大元通制解说》,《东方学报》京都1,1931年,译文见《蒙古史研究参考资料》第十八辑,1981年五月。
[9]《元典章》卷41《刑部三·诸恶·不孝·张敏不丁母忧》,台湾故宫博物院1972年影印元刻本。括弧里的文字系笔者根据上下文意所作的补充。
[10]《元史》卷102《刑法志一·职制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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