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朝效法宋朝的转运使路制,在州县地区相继建置了8个专司理财的路。《亡辽录》谓辽“建五京五计司,如燕三司、西转运、中度支、上盐铁、东户部,三路钱帛司—长春、辽西、平州。”宋仁宗庆历年间(1041-1048)三使辽廷的余靖在《契丹官仪》中说:“胡人司会之官,虽于燕京置三司使,唯掌燕、蓟、涿、易、檀、顺等州钱帛耳。又于平州置钱帛司,营、滦等州属焉。中京置度支使,宜、霸等州隶焉。东京置户部司,辽西、川、锦等州隶焉。上京置盐铁使,饶、泽等州隶焉。山后置转运使,云、应等州属焉。其实各分方域,董其出纳也。”当时只有6路,辽西、长春路尚未设置。据《辽史》本纪,长春州置于兴宗重熙八年(1039),二十二年“长春州置钱帛司”。从辽末的记载看,8路事实上成为辽朝州县区域划分的单位。如辽末金初女真攻占辽东后,阿骨打遣使诣辽天祚帝求封册,“其事有十”,其中“割辽东、长春两路,九也”。辽亡前夕,权知平州事张觉(一作珏)首鼠两端,金遣使诘问,觉曰:“契丹天下八路,七路已下,独一平州,敢有异志?”[29]直到南宋建炎元年(1127),宋人还有“金人起燕山、云中、中京、东京、平州、辽西、长春八路民兵入寇两河”的记载,[30]仍是沿用亡辽的区划。[31]
关于辽朝的州县理财机构,上个世纪70年代我国台湾学者王民信先生撰有《辽朝的理财机构—五京诸司使及南面财赋官》一文,围绕《辽史·百官志四》之“南面京官·五京诸使职名总目”、“南面财赋官”两目,逐项逐条予以考证,指出它们实际上都是“司会”之官,亦即是掌理财赋之职,其间差异,“五京诸司使”大体是以“京”区为业务范围,而所谓“南面财赋官”的几个机构只限于“州”区。他认为五京计司的经营对象即五京道,《契丹官仪》将本属中京道的川、锦、泽等州分别归于东京户部使司、上京盐铁使司辖下显然有误;另外将同一官司的别称,如西京计司、山西路转运司等,因仍《辽史》之误,视作不同的机构。80年代向南、杨若薇合撰《辽代经济机构试探》一文,全面论述辽代中央、地方、部落、州县、宫卫的理财机构。关于州县,他们认为“辽代全国析为五道,汉人州县皆以道领。五道设有五京,各京置掌财政出纳的司,为各道汉人的最高财政机构”,同时,“辽朝的专门财政结构,还有一个极为特殊的机构—钱帛司。”由于对辽朝的“道”“路”区划缺乏正确认识,该文既承认“钱帛司所管地区各有属京”,又认为“长春、辽西、平州三路地位至为重要,已不同于五京以外的其他地区。”结论是“辽朝的五京计司、转运使司、钱帛司分别掌管一道、一路的汉人经济,而全国京州的财权又统一归入南枢密院直接掌握和控制。”所谓“转运使司”,是指“在五京计司以外,辽朝还仿效唐宋制度,有一套转运系统。开泰三年,圣宗在奉圣州、蔚州、应州、朔州、保州、南京等地设立了一系列转运使司”。 [32]
为便于分析辽朝理财路分的划分及有关问题,我们不妨将所见辽朝转运使类理财机构之官吏制成下表:[33]
人名
职官名
任职时间、迁转情况、出身、史料出处
耶律羽之
东丹国左相、判盐铁
927年,卒于任。《墓志》,载《文物》1996-1
韩延徽
南京三司使
辽初功臣。太宗朝使晋还拜,迁南府宰相。《本传》
刘道纪
三司使
949年,《石刻》页5引《析津日记》。父刘唏曾任南京留守,见《契丹国志》卷15。
上一页 [1] [2] [3] [4] [5] [6] [7] [8] [9] [10] ... 下一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