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9%(134)
54.4%(187)
5.2%(18)
1.4%(5)
《睡简》
全文用语
55.5%(1528)
42.5%(1169)
2%(64)
-
从上表可以看出,在法律用语中,单音词的比例占39%,而在全文中却占55.5%。就现有传世文献来看,多层次结构的复合词在先秦两汉时少见用例,[3]而《睡简》中多达64个,仅法律用语中多音词就有18个。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是什么呢?首先,据笔者分析,多层次结构的复合词在《睡简》中屡屡出现,很大程度上与法律术语要求表意的准确性有关。法律用语的单义性,要求每一个法律术语表示一个特定的法律概念,即使有两个义项,在司法实践中,都要根据特定语言环境只使用一个义项。尤其是有些同义用语,必须用多音节词才能表述准确、周密和完备。因此,对法律文书来说,语言表达的准确性就成为基本的、第一位的要素,甚至是法律文书的“生命线”。[4]每一个法律用语都必须以真实、贴切为最高原则。其次,它可能也与人的心理感知有关。表达同一概念的音节长了,思维反映的间隙要长一些,可以留下思考的回旋空间,听众或读者所接受的语义内容要相对轻松一些,明白一些。当然并不是说音节越长就越好,如秦律名“公车司马猎律”就多达6个音节,让人难于记忆,更谈不上理解,何况语言的经济性原则也限制了音节结构的无限制延长。而且“除了准确平实和简洁明晰以外,法律语言对于语词的运用还特别强调规范和统一”[5],所以音节太长了不利于法律语言规范化。最后,它也与时代有关。秦代汉语词汇正处于复音化发展的早期,复音词的结构并不很稳定、不很规范,所以出现了相当数量的多音节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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