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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代的户赋与刍稾税

时间:2009-7-24 13:49:38  来源:不详
二年律令》中规定“刍一石当十五钱,稾一石当五钱”,也就是说,1石刍相当于3石稾,江陵简中1石刍相当于2石稾,大概是按市价“平贾(价)”的结果。根据《二年律令》,1顷田需缴纳3石刍和2石稾,即1顷田中所纳刍、稾之比为3:2。江陵简中平里田刍4.37石,田稾2.245石,二者之比已接近2:1;稿里田刍1.66石,田稾0.83石,二者之比恰为3:2。估计平里部分释文可能有问题。

三、余论

传世文献中有一些材料,似与“户赋”有关,如:

《史记·货殖列传》:封者食租税,岁率户二百,千户之君则二十万,朝觐聘享出其中。[9]

《汉书·高帝纪》五年五月诏:非七大夫以下,皆复其身及户,勿事。(应劭曰:“不输户赋也。”如淳曰:“事,谓役使也。”师古曰:“复其身及一户之内,皆不徭赋也。”[10]

上述材料所言,均非专指某一种特定的税目,对此,田泽滨先生已有论述。[11]之所以有学者把张家山汉简中的“户赋”理解为“一户内所纳诸赋的集合”,实受上述材料之影响所致。其实,上述材料,不论是“岁率户二百”,还是“复其身及户”,所言均非户赋,不宜用来解释张家山汉简中的“户赋”。

张家山汉简中所提到的“户赋”,确实是一个单独的税目,其性质与征收标准在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中都有明确规定;而且根据凤凰山汉简,西汉文景时期基层官吏征收赋税时所执行的,正是上述法律条文。因此,把张家山汉简中的“户赋”与文献中的有关记述区别开来,或许更有助于问题的解决。

 

[1] 张家山247号汉墓竹简整理小组,《张家山汉墓竹简(247号墓)》(北京:文物出版社,2001)。本文所引《二年律令》内容,均出于此。

[2] 高敏,《关于汉代有"户赋"、"质钱"及各种矿产税的新证》,《史学月刊》2003.4: 121-122。

[3] 张荣强,《吴简中的“户品”问题》,北京吴简研讨班《吴简研究》第一辑(武汉:崇文书局,2004),页190-202。

[4] 《张家山汉墓竹简(247号墓)》,页第176。

[5] 《张家山汉墓竹简(247号墓)》,页165。

[6] 《张家山汉墓竹简(247号墓)》,页166。

[7] 《张家山汉墓竹简(247号墓)》,页168。

[8] 《湖北江陵凤凰山10号汉墓木牍、竹简》,李均明、何双全,《散见简牍合辑》(北京:文物出版社,1990),页66-76。

[9] 《史记》(北京:中华书局,1982),卷129《货殖列传》,页32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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