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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代的户赋与刍稾税

时间:2009-7-24 13:49:38  来源:不详

汉代是否有以“户赋”命名的单独税目,由于史书记载过于简略,因此这一问题长期以来聚讼纷纭。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中出现了“户赋”这一名目,[1]并有具体的规定,这为解决“户赋”问题提供了一个契机。高敏先生认为,《二年律令》中的“户赋”,是把按人头征收的口钱、算赋和按顷亩征收的刍稾税都改为按户征收的结果,并不是什么新税目。[2]张荣强先生对史书和张家山汉简中的有关资料加以疏理之后,也基本赞同高敏先生的看,认为汉代的“户赋”指“一般庶民缴纳的丁口之赋甚或其他杂赋”,“实际上就是一户内所纳诸赋的集合”。[3]这些学者的研究,对于了解汉代“户赋”的性质,确有很大帮助。近来笔者翻阅江陵凤凰山10号汉墓简牍资料,发现其中有征收“户刍”和“田刍稾”的记录,与《二年律令》中的有关规定关系密切,因此觉得关于汉代的“户赋”,还有进一步讨论的必要,于是在此提出浅见,就教于方家。

一、有关户赋与刍稾税的法律规定

汉初仍实行名田制,不同爵位的人拥有田、宅的数量是不同的。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户律》规定了不同爵位的人所应占有的田、宅标准,而《户律》和《田律》又规定不同爵位的人所应承担的赋税数额。根据这些规定可知,拥有卿爵及更高爵位的人,在赋税方面享有很多特权,如:

《二年律令·户律》:[卿]以上所自田户田,不租,不出顷刍稾。[4]

“卿”是从大庶长以下到左庶长这9级爵位的代称,刍指饲草,稾指庄稼的禾秆。爵位在卿爵以上的人,其法定标准范围内的田地,不出田租,也不交给刍、稾税。所谓“顷刍稾”,当指下面这两条法律规定:

《二年律令·田律》:入顷刍稾,顷入刍三石;上郡地恶,顷入二石;稾皆二石。令各入其岁所有,毋入陈,不从令者罚黄金四两。收入刍稾,县各度一岁用刍稾,足其县用,其余令顷入五十五钱以当刍稾。刍一石当十五钱,稾一石当五钱。[5]

《二年律令·田律》:刍稾节(即)贵于律,以入刍稾时平贾(价)入钱。[6]

根据上述规定,刍稾税是按顷征收的。刍的征收标准是每顷3石,上郡由于土地贫瘠,每顷出刍2石。稾则不管土地肥瘠,统一按每顷2石征收。由于刍稾主要用作牲畜的饲料,因此,各县交纳的刍稾必须是当年收获的,不许交纳往年存留的陈旧刍稾,以保证饲料的新鲜和营养。各县要对一年中所用刍稾数量做出预算,量出为入,在收够预算数量之后,其余部分则折算成钱征收。刍稾与钱的折算标准是,1石刍相当于15钱,1石稾相当于5钱;如果刍稾的市价高于法律所规定的标准,则按征收刍稾时的市价折算收钱。在赋税征收时使用钱、物折算的办法,这在魏晋以后的文献记载中比较常见,汉初法律中有这样的规定,是我们以前所不知道的。只有刍稾的市价高于法律规定的价格时,才按市价折算收钱,意味着如果刍稾的市价低于法律规定时,仍然按法律规定收钱,这实际上是对百姓的变相搜刮,这说赋税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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