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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三種律文的頒行年代談《二年律令》的“二年”問題

时间:2009-7-24 13:49:39  来源:不详

1983年底至1984年初,湖北江陵張家山247號漢初墓葬裏,發現了1000多枚竹簡,其中包括亡佚已久的漢律。由於首簡背面有“二年律令”四字,因以名篇。但是有關《二年律令》的頒行年代,即“二年”問題,學術界還存有爭議。

一種意見認為是指呂后二年。李學勤先生,原整理者主此說。其證據主要有三:一、與《二年律令》共存的曆譜所記最後年號是呂后二年[1]。二、《二年律令·具律》有優待呂宣王及其親屬的律條文,而呂宣王是呂后於呂后年贈與其父的諡號,這種律文到諸呂被誅,文帝即位後一定要被廢除[2]。三、《二年律令·津關令》有優待“魯侯”的規定。魯侯為呂后外孫魯王張偃。魯國置於呂后元年[3],文帝元年廢為侯。魯王享受的種種特權只有在呂后執政時期才有可能[4]。

由於同出曆譜只能用於判斷《二年律令》的年代下限,有“呂宣王”和“魯侯”字樣的律文也有可能是呂后時所追加[5],所以“呂后二年”說引起部分學者的懷疑。

張建國先生根據《史記•蕭相國世家》 “漢二年, 漢王與諸侯擊楚,何守關中,侍太子,治櫟陽。為法令約束,立宗廟、社稷、宮室、縣邑……”, 《漢書•高帝紀》“(漢二年春正月)赦罪人。二月癸未,令民除社稷,立漢社稷。施恩德,賜民爵。蜀漢民給軍事勞苦,複勿租稅二歲。關中卒從軍者,複家一歲。舉民年五十以上,有修行,能帥眾為善,置以為三老,鄉一人。擇鄉三老一人為縣三老,與縣令、丞、尉以事相教,複勿徭戍”,“(六月)壬午,立太子,赦罪人。……興關中卒乘邊塞”等文獻記載,認為漢王二年蕭何曾經制定漢律,《二年律令》之“二年”當指漢高祖二年[6]。

曹旅寧先生在張文基礎上,進一步指出,張家山漢墓竹簡共有二十九條有“盈”字,不避漢惠帝劉盈之諱,《二年律令·秩律》不見“安陵”(惠帝陵)若干石等記載,認為制定的時代一定是在漢惠帝元年之前[7]。

因而要廓《二年律令》的“二年”問題,必須從律文的內在邏輯聯繫中,尋找新的年代证据。我們通過對《錢律》,《捕律》,《秩律》三种律文頒行年代的分析,認為此“二年”只能是呂后二年。

 

一、《錢律》的頒行年代在高后二年七月以後[8]

 

《二年律令·錢律》:

錢徑十分寸八以上,雖缺鑠,文章頗可智(知),而非殊折及鉛錢也,皆為行錢。金不青赤者,為行金。敢擇不取行錢、金者,罰金四兩。          &n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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