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鄉部二百石。 (简449-450)
“沛”, “酇” “城父”,整理者注均 “屬沛郡”。
周振鶴先生云:“表面上屬於《漢志》沛郡的縣有四個,即豐(酆)、沛、酂、城父,似其時已置有沛郡,並為中央所屬,實恐不然。既漢初侯國屬中央直轄,不歸所在郡領屬。酂其時為蕭何夫人之封國,不應屬郡或諸侯王國所有。豐、沛則漢高帝故鄉,亦有特殊地位,恐怕不是所在地之楚國所能管轄。 且沛先為吳濞封國,後濞為吳王,呂后元年又以之封兄子,故應為楚國境內屬中央的一個侯國[19]。”
汉初无沛郡。 沛郡当是景帝三年復置楚國時分彭城郡所置,其地漢初屬楚元王之楚國[20]。這從《秩律》可以得到證明。
“沛”,侯国名,故城在今江蘇沛縣,时在楚国境内而属汉朝廷。高帝十一年十二月封兄子劉濞為沛侯,十二年十月國除為縣。高后元年四月又封呂種為沛侯,七年遷為不其侯,国除為縣[21]。
“贊”,《漢志》作“酂” 。侯國名,故城在今湖北老河口市西北,西汉屬南陽郡。高帝六年封蕭何為酂侯,食邑于此。律文“酇”, 侯國名,故城在今河南永城縣西北酇城。相家巷秦封泥有“酇丞之印”[22]。知秦已置縣,屬碭郡。呂后二年封蕭何夫人同為酇侯,孝文元年罢,更封蕭何少子延为酂侯[23]。
“城父”,整理者認為“屬沛郡”。 周振鶴先生云:“此縣《志》在沛郡,時屬楚國,又非侯國,不應屬漢,也許是父城之倒?父城屬潁川郡 。”[24] 按此“城父”即《漢志》沛郡下之“城父”。 侯國名,故城在今安徽亳州市東南城父集。時在楚國境內而屬漢朝廷。高帝六年封尹恢為城父侯,食邑于此,高后三年,奪爵為關內侯,國除為縣[25]。
至於“酆”,即《漢志》沛郡之豐縣,故城在今江蘇豐縣。原為秦四川郡沛縣之豐邑[26],高帝劉邦即豐邑人。《史記·高祖本紀》:“(十二年)且朕自沛公以誅暴逆,遂有天下,其以沛為朕湯沐邑,複其民,世世無有所與。”又“乃並複豐,比沛。”可見高帝十二年將豐升為縣。《秩律》“酆(豐)”,“沛”出現在同一條律文中,秩皆為千石,也證實了《史記·高祖本紀》“比沛”的說法。“酆(豐)”不為侯國,時又在楚國境內,其出現只能說明漢初一直是作為高祖或呂后的湯沐邑存在的,因而歸屬於漢朝廷。
《漢志》屬“沛郡”的縣名,《秩律》僅見豐(酆)、沛、酂、城父四個地名。而這幾個地名不是具有特殊地位就是侯國名,得以在楚境內而屬漢朝廷, 這也正從一側面說明沛郡在漢初其實並不存在。
從以上侯國的廢置可知,《秩律》的頒佈年代當在高后元年四月以後。因從高帝十二年十月至高后元年四月之前,“沛”為縣名,屬楚國,只到高后元年四月以後複為侯國才得以屬漢朝廷。而到高后三年,就有不符合《秩律》律文規定的情況出現了。因为高后三年“城父”國除為縣,就要属楚国,不得属漢朝廷,这也与律文名“二年律令”是相合的,所以《秩律》頒佈年代的下限不得超过吕后二年。
曹建國先生云:“如果張家山247號漢墓竹簡真是呂后二年律令,那麼何以不見安陵令若干石的記載。”實際上《秩律》(簡452)有“安陵”。原注釋云:“安陵,屬平原郡。《地理志》記平原郡為高帝時設。”周振鶴先生則謂此安陵當屬內史[27]。《漢志》“平原郡”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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