布於天下,其為禍博矣。今博禍可除,而七福可致也。何謂七福?上收銅勿令布,則民不鑄錢,黥罪不積,一矣。偽錢不蕃,民不相疑,二矣。采銅鑄作者反於耕田,三矣。銅畢歸於上,上挾銅積以御輕重,錢輕則以術敛之,重則以術散之,貨物必平,四矣。以作兵器,以假貴臣,多少有制,用别貴賤,五矣。以臨萬貨,以調盈虛,以收竒羡,則官富實而末民困,六矣。制吾棄財,以與匈奴逐爭其民,則敵必懐,七矣。故善為天下者,因禍而為福,轉敗而為功。今久退七福而行博禍,臣誠傷之。”相似的內容又可見賈誼《新書·鑄錢》。
我們再將《二年律令·錢律》的相關規定與上引文字作一比較:
《二年律令·錢律》
《漢書·食貨志》
盜鑄錢及佐者,棄市。同居不告,贖耐。正典、田典、伍人不告,罰金四兩。或頗告,皆相除。尉、尉史、鄉部、官嗇夫、士吏、部主者弗得,罰金四兩。 (簡201-202)
(文帝五年)除盜鑄錢令,使民放鑄。
令禁鑄錢,則錢必重;重則其利深,盜鑄如雲而起,棄市之罪又不足以禁矣。
乃者,民人抵罪,多者一縣百數,及吏之所疑,榜笞奔走者甚衆。
為偽金者,黥為城旦舂。 (簡200)
諸謀盜鑄錢,頗有其器具未鑄者,皆黥以為城旦舂。智(知)為及買鑄錢具者,與同罪。 (簡208)
法使天下公得顧租鑄銅錫為錢,敢雜以鉛鐵為它巧者,其罪黥。
盜鑄錢及佐者,智(知)人盜鑄錢,為買銅、炭,及為行其新錢,若為通之,而能頗相捕,若先自告、告其與,吏捕,頗得之,除捕[告]者罪[12]。 (簡206-207)
今農事棄捐而采銅者日蕃,釋其耒耨,冶鎔炊炭,姦錢日多,五穀不為多。
由以上比較我們可以清楚的知道,文帝五年所除《錢律》顯然就是高后二年所頒行的《二年律令·錢律》。《漢書·景帝紀》: “(中元六年十二月)定鑄錢偽黃金棄市律”。注引應劭曰:“文帝五年,聽民放鑄,律尚未除。先時多作偽金,偽金終不可成,而徒損費,轉相誑耀,窮則起為盜賊,故定其律也。”景帝中元六年的改革從一定程度上又恢復了《二年律令·錢律》的相關規定。
張建國先生以“蕭規曹隨”的典故為據,認為“蕭何制定律令之後,孝惠呂后時期承平無事,制定個別令的情況會有,而對律令作大規模的整理修訂恐怕不太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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