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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三種律文的頒行年代談《二年律令》的“二年”問題

时间:2009-7-24 13:49:39  来源:不详
安”,故城在今河北省吳橋縣東北,與“安陵”非一地。此“安陵”即惠帝陵,汉初当属奉常[28]。《漢書·惠帝紀》:“(惠帝七年)秋八月戊寅,帝崩于未央宫。九月辛丑, 葬安陵。”敏求《長安志》引《關中記》云:“徙關東倡優樂人五千户以為陵邑。”

除去上述幾個特定的時間區限,《秩律》律文還傳達有另外一些年代證據。

“長安”(簡443),《漢志》:“高帝五年置。惠帝元年初城,六年成。”《史記·高祖本紀》:“(七年) 長樂宮成,丞相已下徙治長安。”《索隱》:“《漢儀注》高祖六年,更名咸陽曰長安。”“新豐”(簡443),《史記·高祖本紀》:“(十年七月)更命酈邑曰新豐。” 《漢志》:“京兆尹,故秦內史……新豐,驪山在南,故驪戎國。秦曰驪邑。高祖七年置。”“長陵”(簡450),高帝陵,漢初屬奉常。《漢書·高帝紀》:“(十二年)五月丙寅,葬長陵。”“萬年邑”(簡465)[29],劉邦為其父所立之陵邑,漢初屬奉常。《漢書·高帝紀》:“(十年)秋七月癸卯,太上皇崩,葬萬年。”注:“十年太上皇崩,葬其北原,起萬年邑,置長丞也。”《史記·秦本紀》:“城櫟陽”,《正義》引《括地志》云:“漢七年,分櫟陽城內為萬年縣。”以上是高祖六年至十二年的年代證據。

“宜成”(簡448),即 “宜城”[30],屬南郡。《漢志》:“宜城,故鄢,惠帝三年更名。” “池陽”(簡450),《漢志》:“惠帝四年置。” “長安西市”(簡458) ,《漢書·惠帝紀》:“(惠帝)六年,……起長安西市”。 “靈州”(簡463),《漢志》:“惠帝四年置。” “圜陰”(簡463),《漢志》:“惠帝五年置。”以上是惠帝三年至六年的年代證據。

由此可見“漢王二年”說或“惠帝即位的五月詔時” 說對於《秩律》顯然都是不能成立的。曹旅寧先生將張家山漢墓竹簡有 “盈”字,不避漢惠帝劉盈之諱,作為主要的年代判斷標準,看來失之武斷。從我們分析得出的結論,至少在高后二年以前所頒行的法律律文中,是不避惠帝之諱的,其原因我們不敢妄論。 

結論

 

以上《錢律》、《捕律》、《秩律》三种律文,根据我们的分析,应当都是吕后时期所制定,颁行的年代均不得晚于二年。再聯繫曆譜,《具律》,《津關令》所傳達的“二年”信息,我們只能將《二年律令》之“二年”理解為是“呂后二年”。《二年律令》中其它部分律令,其主體部分可能并非都是吕后时期所定[31],但《錢律》、《捕律》、《秩律》与其他律令都属《二年律令》,彼此是不可分割的整体,因而整个《二年律令》应当也是吕后二年所颁行的。


[1]參《張家山漢墓竹簡·二年律令》整理者“說明”。

[2]李學勤:《論張家山247號墓漢律竹簡》,《簡帛佚籍與學術史》,江西教育出版社,2001年。

[3]陳偉先生云:“頗疑高后元年魯元公主(張偃母)卒,偃封魯侯(或在二年)。高后六年張敖(張偃父)卒,偃晉封魯王。”(陳偉:《張家山漢簡<津關令>中的涉馬諸令研究》,《考古學報》2003年第1期。)

[4]彭浩:《〈津關令〉的頒行年代文書格式》,《鄭州大學學報》,2002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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