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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三種律文的頒行年代談《二年律令》的“二年”問題

时间:2009-7-24 13:49:39  来源:不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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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錢徑十分寸八以上”,整理者注:“十分寸八,即十分之八寸。”說可從。秦漢衡制十分為一寸,“錢徑十分寸八以上”指錢的直徑在八分以上,此即是呂后二年七月幣制改革所行用之“八銖錢”。

《史記•平准書》:“漢興,接秦之弊,丈夫從軍旅,老弱轉糧餉,作業劇而財匱,自天子不能具鈞駟,將相或乘牛車,齊民無藏蓋。於是為秦錢重難用,更令民鑄錢,一黃金一斤,約法省禁。” 注引《索隱》顧氏按:“《古今注》云‘秦錢半兩,徑一寸二分,重十二銖’”。又“《集解》《漢書·食貨志》曰:‘鑄榆莢錢。’ 《索隱》《食貨志》云‘鑄莢錢’。按:《古今注》云榆莢錢重三銖,《錢譜》云文為‘漢興’也。”高帝时由於物質匱乏,供幣量不足,允許民間私鑄錢。輕錢通行的結果,見《史記•平准書》:“而不軌逐利之民,蓄積餘業以稽市物,物踴騰糶,米至石萬錢,馬一匹則百金。”可見通貨膨脹嚴重影響了漢初政權。

高后時先後對幣制進行了兩次改革。第一次在高后二年七月,廢“莢錢”,改行“八銖錢”,並禁止民間私鑄[9]。《漢書•高后紀》: “(高后二年秋七月)行八銖錢”。 注引應劭曰:“本秦錢,質如周錢,文曰‘半兩’,重如其文,即八銖也。漢以其太重,更鑄莢錢,今民間名榆莢錢是也。民患其太輕,至此複行八銖錢”。此實重八銖,錢文仍作“半兩”。與《古今注》“秦錢半兩,徑一寸二分,重十二銖”比較,“錢徑十分寸八”正重八銖。這說《二年律令·錢律》所指的“錢”就是“八銖錢”,《二年律令·錢律》的頒行年代當在高后二年七月或稍後,但不得超过高后二年。

高后六年又進行了一次改革,這次改革減輕了鑄幣重量,仍由政府掌控鑄幣權[10]。《漢書•高后紀》:“(高后六年六月)行五分錢”。五分錢即指錢徑十分寸五,重五銖。這顯然不符合《二年律令·錢律》的規定。所以我們認為《二年律令·錢律》的適用時間當為高后二年七月至高后六年六月。

《二年律令·錢律》的完全廢除在文帝五年[11]。《史記·漢興以來將相名臣年表》載文帝五年“除《錢律》,民得鑄錢。”《汉书·文帝纪》:“(五年)夏四月,除盗铸钱令。更造四铢钱。”注引應劭曰:“聽民放鑄也。”又“文帝以五分錢太輕小,更作四銖錢,文亦曰‘半兩’,今民間半兩錢最輕小者也。”

《漢書·食貨志》有一大段同《二年律令·錢律》相關的文字,現摘抄如下:

(文帝五年)除盗铸钱令,使民放铸。贾谊谏曰:“法使天下公得顾租铸铜锡为钱,敢杂以铅铁为它巧者,其罪黥。然鑄錢之情非殽雜為巧,则不可得贏;而殽之甚微,為利甚厚。夫事有召禍而法有起姦,今令細民人操造幣之势,各隱屏而鑄作,因欲禁其厚利微姦,雖黥罪日報,其势不止。乃者,民人抵罪,多者一縣百數,及吏之所疑,榜笞奔走者甚衆。夫縣法以誘民,使入陷阱,孰積於此!曩禁鑄錢,死罪積下;今公鑄錢,黥罪積下。為法若此,上何賴焉?又民用錢,郡縣不同:或用輕錢,百加若干;或用重錢,平稱不受。法錢不立,吏急而壹之虖,則大為煩苛,而力不能勝;縱而弗呵虖,則市肆異用,錢文大亂。茍非其術,何鄉而可哉!今农事弃捐而采铜者日蕃,释其耒耨,冶鎔炊炭,姦钱日多,五穀不為多。善人怵而為姦邪,愿民陷而之刑戮,刑戮將甚不詳,奈何而忽!國知患此,吏議必曰禁之。禁之不得其術,其傷必大。令禁铸钱,则钱必重;重则其利深,盗铸如云而起,弃市之罪又不足以禁矣。姦數不勝而法禁數潰,銅使之然也。故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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