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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三種律文的頒行年代談《二年律令》的“二年”問題

时间:2009-7-24 13:49:39  来源:不详
[13]。根據我們的分析,事實並非如此。高后之所以改變高祖時的貨幣政策,是由當時的政治形勢和治國方針決定的。此時雖說還在推行黃老之治,但也在進行加強中央集權的嘗試。翦伯贊先生云:“(呂后)執政凡八年,在這八年中,她的政治方向,完全集中于對諸侯王的打擊,企圖以使西漢的政權走向中央集權制。”[14]由國家掌控鑄幣權正是這一體現[15]。

 

二、《捕律》的頒行年代也在高后二年七月以後

 

《張家山漢墓竹簡》一書所收《捕律》內容包括簡138-155。王偉先生根據竹簡出土位置所提供的線索,認為原《錢律》的簡204、205應當歸入《捕律》[16],結論可信。彭浩先生在王說基礎上進一步指出,簡206、207也應當從《錢律》改歸《捕律》。彭浩先生云:“律文是有關犯有盜鑄錢及佐者等罪的人若捕得同案或因其自首、舉告而‘吏捕頗得之’便可獲免罪的規定,並非對盜鑄錢等罪的量刑、處罰。《錢律》簡201-203則是專門對‘盜鑄錢及佐者’、‘智(知)人盜鑄錢,為買銅炭,及為行其新錢,若為通之’,及知情不舉告者的處罪規定,與簡206、207的內容並不相同,故後者應歸入《捕律》”[17]。彭說可從。以上四條律文都有“盜鑄錢及佐者”字樣。上文已經說道,高帝時允許民間私鑄錢,因而是不可能有“盜鑄錢及佐者”的相關法律規定的,作出此規定應當是高后二年七月幣制改革的體現。這說明《捕律》的頒佈年代應當也在高后二年七月或稍後,不得超過高后二年。

 

三、《秩律》的頒行年代在高后元年四月以後

 

關於《秩律》的頒行年代,高敏先生云:“應制定于惠帝即位的五月詔時”。其證據是律文中有高祖“長陵”,秩八百石。《漢書·高后紀》六年條云:夏四月……秩長陵令二千石。”又因《秩律》有“衛將軍”之名,而《漢書·文帝紀》前元二年十一月詔曰“其罷衛將軍軍”,認為文帝之初是改易《秩律》之始[18]。

我們不同意其看法。其實《秩律》律文中隱含著相當多的年代信息,有些更是相當精確的傳達出了《秩律》的頒行年代。我們來看以下律文:

櫟陽、長安、頻陽、臨晉、成都、□,雒、雒陽、酆、雲中、□、□□、□□、新豐、槐里、雍、好畤、沛、郃陽、郎中司馬,𧗿 <衛>尉司馬,秩各千石,丞四百石。

(简443-444)

長子、江州、上邽、陽翟、西成、江陵、高奴、平陽、降(絳)、酇、贊、城父……秩各八百石,有丞、尉者半之,司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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