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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契与元明的乡村裁判

时间:2009-7-24 13:50:05  来源:不详
;富二评事,自用人工□移为主,本家不在阻当。
   今恐人心无信,立此退号文书为用者。
   元统三年三月初六日洪社客(押)
   见退号人谢仁官人(押)(注:原件藏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图书馆。见《徽州千年契约文书·宋元明编》第1卷,第14页。拟题有所变化。)

  第二张:



   宋龙凤十年(元至正二十四年)祁门谢公亮退契
   拾都谢公亮,昨用价买受到谢士云住屋基地壹
   片,坐落王坑源,经理唐字 号,尚(上)地肆拾步
   早,夏(下)地叁拾九步。东至众墓地,西至谢升叔,
   南至自存门屋地,北至山。今为少货支用,愿
   将前项地基出退赎与谢士云名下,面议价货
   贯文前去。其货物当立契日乙并收足
   无欠。未卖之先,不曾与家、外人交易。如退赎
   之后,乙任买主为主,本宅即无阻挡。所是(有)尚(上)手
   乙并缴付。如有漏落,日后不在行用。今恐无
   凭,立此退契为用者。
   龙凤拾年十一月廿五日谢公亮(押)契(注:原件藏安徽省博物馆,藏契号2:26584。)

  这第二张退契,和前面明代的第一张退契一样,从契面上看不出什么东西,但根据我们对前述明代退契的理解,有理由怀疑在这张退契的背后,也隐藏着谢公亮、谢士云两家的纠葛和纷争。

  再看第一张退契。这张退契是说,家住某县13都2保的洪社客去毗邻的4都2保自家祖墓林查看,看见潘富二砍斫的杉木、株木在山,于是将其使用的斧“宝字铁号”作为物证收讫。两家因此争告到社长那里。“今二家凭社长、众人入坟内看视,即系控(空)地内砍斫木植,不系坟地畔砍斫。今随即退宝字铁号付与潘富二。”根据社长及众人的裁定,在洪社客将“宝字铁号”退与潘富二的同时,写立这张“退号文书”,以防止日后再生争端。

  由上述几个例子可见,在元代和明代都存在与朝廷到县衙门的“官府”体系相区别的地方“社”、都、图的民事调节与裁判,我们这里将其称作“乡村裁判”。

  这种乡村裁判存续多长时间,现在还不敢确说。从我们看到的资料,至少到明代末年尚可指证其实事。现举一例以作说明。

   万历二年祁门谢承恩等退还文约

   西都八保谢承恩兄弟等,原祖误买七保谢富闰、谢祖述佥业名目山,坐落八保,
   吊字二百三十三号,二百三十四号,土名下坞。今有谢富闰、祖述子孙至山管
   业。本家赍出原买契字,并无谢富闰、祖述子孙卖契,是富闰子孙谢敦等托中来
   说,要行告理。今承恩等思得,误买他人〔明〕名目,不系佥业山人子孙名目出
   卖。故此不愿到官,自情愿凭中李满,退还七保谢敦等永远管业毋词。本家日后
   子孙再不许管业。今恐无凭,立此文约为照。
   万历贰年二月初八日立文约人谢承恩(押)
   弟谢承惠(押)
   中见人李 满(押)
   李 早(押)(注:原件藏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图书馆。见《徽州千年契约文字·宋元明编》第3卷,第9页。)

  这张契纸中的争执,乍看起来,并无乡村裁判的任何影像,但细读契中所言,联系其他资料,便可了解其中的结症。

  该文约中的“谢敦”,并不是一个具体的人名,而是十西都谢氏的一支,即以谢能静为始祖的谢敦本堂的简称(注:见拙文《透过明初徽州一桩讼案窥探三个家庭的内部结构及其相互关系》,载《徽学》2000卷,安徽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自谢能静的孙子进士及第之后,谢敦本堂这一支便不断兴旺、发达,和同姓及异姓的土地纷争也不断发生,该文约即是其中的一个。

  争执的一方谢承恩、谢承惠兄弟认为,土名下坞的山是他们祖上买谢富闰、谢祖述“佥业”山。而现在由谢敦本堂“至山管业”,于是发生争执。谢敦本堂“托中来说,要行告理”,一场经官的诉讼立即就要发生。而谢承恩兄弟“思得,误买他人名目(之山),(该山)不系(以)佥业山人子孙名目出卖(的)”,只得隐忍,“不愿到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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