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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代徽州批契与其法律意义

时间:2009-7-24 13:50:05  来源:不详
    在现存的大量徽州文书中,保存着一些被称之为“批契”的契约文书,同时还有许多徽州土地买卖文书在述及土地来源时,有“承祖批受”、“承故夫批受”、“承妻伯批拨”、“承外祖批产”、“承父批受”等各种情况〔1〕。批契作为财产转移的一种律文书, 它书立的方式、反映的内容、所具有的法律效力具有什么特点?它主要发生在哪些领域?本文拟利用徽州文书中的批契以及有关的土地买卖文书对以上问题做一个简要的说

   一、现存的明代批契

  批契是土地所有者为将土地批给指定的继承人而立的文契〔2〕。以“批受”的形式转移财产,代就已经出现。《名公书判明集》中多次出现过“批贴”、“批付”等称呼〔3〕。 明代的文献中暂时还见不到关于“批契”的记载,但现存的明代徽州文书中则有一些保存完整的批契。

  本文选录了《徽州千年契约文书》“宋··明编”的七张批契,兹胪列于下。

  批契1 建文元年祁门谢翊先批契〔4〕

  十西都谢翊先临危之时,思知有女严娘须出事他人,衣被并无,又兼妻胡氏圆娘终年衣被无得错〔措〕办。今本里周家山,与显先相共,本宅肆分中合得叁分,批付与妻胡氏、女严娘二人名下,其山地东至田,西至降,南至深坑,北至坞心,下至溪,上至长弯口,从小岭上降至长弯头。自批之后,一听变卖用度,诸人不可言说,如有言说,赍此文付官陈告,准不孝论。外又将吴坑南坞山地一片,东长岭及自山,西铁釜坞,南降,北坑,添批付胡氏发卖用度。今恐(无)凭,立此批契为用。
  建文元年十二月十五日 批契
  洪武三十二〔5〕 谢翊先(押)
  外许有淮常以根〔跟〕随胡氏圆娘,应办柴炭食及胡氏供,他侄男,不许使唤,如违,准不孝论。再批(押)

  批契2 建文元年祁门谢翊先批契〔6〕

  十西都谢翊先,自叹吾生于世,幼被父离,值时更变,艰辛不一。缘我男少女多,除女荣娘、严娘已曾聘侍外,有幼女换璋、注娘未曾婚娉〔聘〕。见患甚危,心思有男淮安年幼,侄训道心性纲〔刚〕强。有妻胡氏,年逾天命,恐后无依,是以与弟谢曙先商议,令婿胡福应依口代书,将本都七保土名周家山,经理字一千三百八十九号夏山肆拾亩,其山东至田,西至大降,南至深坑,下至谢一清田,北至岭,上至降,下至双弯口小坑,随坑下至大溪及谢闰孙田末。其山与谢显先相共,本宅四分中合得叁分,计山叁拾亩。又将七保吴坑源,土名南坞,经理唐字二千五十六号,计山五亩三十步。其山东至长岭,下至坑口大溪田,西至坑心,上至降,下至坞口坑,南至降,北至正坞坑。今将前项二处山地,尽行立契出批与妻胡氏圆娘名下管业,与女换璋、注娘各人柴米支用。候女出嫁之后,付与男淮安永远管业,诸人不许争占。其未批之先,即无家、外人交易。如有一切不明及侄〔秩〕下子孙倘有占拦,并听赍此批文经官告理,准不孝论,仍依此文为始。今恐无凭,立此批契为用。
  建文元年己卯岁十二月十九日谢翊先(押)批契
  洪武三十二
   见人谢曙先(押)
   依口代书婿胡福应(押)

  这里要说明一下,批契1与批契2都是谢翊先所立,批契1 是谢翊先于建文元年十二月十五日亲笔所书,从原契可以看出字迹歪斜无力,似为病重时所书,且只有一人画押。批契2书于十二月十九日, 由其婿代书,并有其弟谢曙先为“见人”,内容更为详细,形式更为正规〔7 〕。

  批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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