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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代徽州批契与其法律意义

时间:2009-7-24 13:50:05  来源:不详
一号批给女儿(女婿),“以准衣被等件”。批契5 是因为“于礼病在危笃”,预先将财产批给其女,以为“嫁妆之需”。这几张批契强调的是对后事的安排。第二,财产无承分人。批契4是盛浩“今因无子, 自情愿将自己分下田山尽数立契批与侄……为业”,盛浩无后,其财产没有承分人,所以将土地批给三个侄儿。但这张契约没有说明为什么盛浩没有立继子。一般来说,中国传统社会,人们为了延续宗祧和养儿防老,依据“同宗则可为之后”的礼制原则,规定“无子者,许令同宗昭穆相当之侄承继”〔14〕。作为继子,则享有与亲子同样的权利,成为财产的合法“承分人”。但从这张契约中可以看出,盛浩仅是把财产分给三个侄儿,而并没有选其中一个侄儿作为他的继子而继承他的财产。也许这背后隐藏有财产的争端,但限于资料,无法解释清楚。第三,将财产批给子侄,作为教育投资,“以为灯油纸笔,考费之资”(批契6 ),“为读书以托府荐之资”(批契7),以期子侄读书入仕, 光宗耀祖。

  其次看一下立批契人与受批人的关系。有的是丈夫批给妻子,有的是父亲批给儿子、女儿(女婿),有的是伯父、叔父批给侄儿、侄女。以“批契”形式转移财产多发生于亲威之间,常常是长辈“批”给晚辈。其中批契5有些特殊,批契是以汪于祚的名义书立, 但最后却称“立议约人”,兄弟四人同时画押,并由母亲出面主盟。这是因为嘉靖三十五年时,父亲参政翁虽已去世,但汪家并未分家〔15〕,汪于祚以长子为家长,恐怕三弟于礼“倘有不测,预凭中将……批与二女淑音、澜音,以为嫁妆之需”。这其实是将未曾分析的家产中应该属于汪于礼的部分事先进行批付,但因为汪家并未分析,只能以汪于祚的名义书立。

  第三,看一下批契的内容。批契一般都写明田地、山场的位置,如所在的都保、土名、字号、四至等等。同时对田土肥瘠、面积、租额以及所批付的份额都一一书写清楚,有的批契还将佃户姓名写在契中(如批契7),或开具于后(如批契6)。有的契约还注明“其未批之先,即无家、外人交易”(批契2),以避免日后发生纠纷。 对于受批人而言,女儿常常成为接受批产的对象。中国传统社会的习惯是“男承家产、女承衣箱”,父母有为女儿备置嫁妆的义务,但一般说来,土地等不动产是轻易不能分给外姓人家的,例如批契2 明确规定:“候女出嫁之后,付与男淮安永远管业。”但与此相反,批契3 则是王仕昶将土地“出契批与女贤真,以准衣被等件,听自女婿陈仕训永远同共管业”。特别是现存的一些徽州土地买卖文书中在述及土地来源时有“承外祖批拨”、“原有妻伯……批拨”、“承岳父批产”之类的说明〔16〕,可见批受是妇女(以丈夫名义)占有家庭(娘家)不动产的一种重要方式。

  最后看一下批契的书立方式与保证。批契的书立方式有自书与代书两种方式。批契1是谢翊先病重之时自书的批契, 但他考虑到这张批契字迹歪斜不清,又没中见人在场,所以四日后,谢翊先又让其女婿胡福应代书,重新书立一张批契(批契2), 其弟谢曙先作为中见人在批契上画押。可见,无论是自书,还是代书,中见人在其中扮演重要的角色,中见人是确保批契法律效力的重要保证。批契的中见人一般都是同族人,有的就是亲兄弟。在这7张批契中,批契3、4、6经官投印,盖有官府的红印,批契7并有官方“准受业”的批示。剩下的4张批契中,除了批契1、批契7书立的比较简单(没有中见人画押)外,批契2、5都只有族人或兄弟作为中人当场画押,而没有经由官府。这是因为一方面,在家族本位的古代中国,所谓社会的承认,首先是族人的承认,只要取得族众的同意,官方是会承认其法律效力的。另一方面,当时在交通不便的徽州,经官投印是比较费时、费力、费钱的麻烦事,徽州文书中存在的大量白契就说明了这一点。特别是对于这种发生于家族内部的财产转移,更是如此。对于违反批契所规定的行为,批契中一般都规定以“不孝罪”作为违反立批契人意志的惩罚。

   二、批契的特点与其所发生的领域

  根据以上内容可以看出,以批契形式进行财产转移主要发生以下三个领域。

  (一)从批契1、批契2可以看出,这两张批契带有明显的遗嘱文书性质。它们是谢翊先临终之时,对于其后事(主要是财产)的安排。它是以谢翊先个人意志表现出来的单方面法律行为,批契采用的是单契的形式。从这一点可以看出批契与徽州文书中大量存在的分家书是不一样的。分家书(又称分书、标书、标单、分家合同等)是必须经由族众、长辈合议,按照习俗、惯例进行分割,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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