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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契与元明的乡村裁判

时间:2009-7-24 13:50:05  来源:不详
    【内容提要】徽州文书中保存下来时代的一些退契。作者透过这些退契及相关文书,发现这些退还土地文书的背后常常隐藏着诉讼纷争。而在处理这些土地纷争时,元代的社长和明代的里长、老人发挥着惊人相似的作用。

【关 键 词】退契/社长/里老/乡村裁判


【 正 文】

  在乡村制度史研究中,很少有人将元代和明代联在一起进行研究。恰恰相反,往往把元明两代做对比研究。比如,通常都认为明朝开国皇帝朱元璋痛恨元朝胥吏鱼肉百姓,实行“以民管民”的政策,即如苏州府人王鏊所说:“我太祖患有司之刻民也,使推殷实有行义之家,以民管民,最为良”(注:王鏊:《吴中赋税书与巡抚李司空》,《王文恪公集》卷三六)。由此,在乡村设立粮长、里长、老人制度。

  老人制度,即在乡村举年高德劭者为里老人,主管一里词讼,建立了由里老人审判这种别于官府听讼的司法体系。明初的里老人审判意在减少地方官特别是胥吏、衙役等擅权弄法的机会,将官吏一手执掌的业务由编户齐民自己来进行,在说到老人制度时,也很少有人将其与元代村社制度联系起来。我们在研究退契时,才发现在处理乡村退契时,元代的社长和明代的老人发挥着惊人相似的作用。

  我最早试图说明退契是在1991年。用的是《正统八年祁门方寿原退还重复买山地契约》(注:见王钰欣、周绍泉主编《徽州千年契约文书·元明编》第1卷,花山文艺出版社1991年版,第139页),现依原契格式迻录于下:

  十西都方寿原,有父方添进存日,永乐二十
  二年间,作祖方味名目买到本都谢孟辉名下
  七保土名方二公坞山一片,系经理字三百八十七
  号,计山壹拾亩。有本都谢能静先于永乐十
  八年间用价买受谢孟辉前项山地,已行雇
  人拨种,栽养山苗在山。是父添进将山地拨去
  一弯,致被能静状告老人谢志道,蒙索出二家
  文契参看,系干重复。今寿原凭亲眷李振祖
  等言说,自情愿将前项山地悔还先买人谢能
  静照依先买文契,永远管业,本家再无言说。
  所有原价并收足讫。未悔之先,即不曾与家、外
  人重复交易,如有一切不明,并是寿原承当,
  不及能静之事。所是原买文契,与别产相连,
  不及缴付,日后赍出,不在(再)行用。今恐无凭,立此
  退还文契为用。
  正统八年十二月初八日退契人方寿原(押)契
   见人李振祖(押)
   方安得(押)
   依口代书人邵志宗(押)

  我当时根据所看到的退契作了如下的解说:“退契有两种情况,一种是在一块田土买受数年后,原卖主想买回,买主又同意将这块田土卖给原卖主,便以退契的方式将这块田土退给原卖主,通常在原卖契后面由原买主书写一段批文,言明原价收足,将该田土退赎给原卖主。另一种是一块田土重复交易,即一块田土先后卖给两个买主,造成田土纠纷,后买之人立退契将该田土退给原卖主,同时收回原买契价。这种退契和典当的回赎相似,不同的是退契的价银无利息,而典当契立契时即写时利率,回赎时不仅交回典当价银,还要交利息方能赎回原卖田土。”并把这个想法写进后来发表的《徽州文书的分类》中。

  当时就没有深入地想想,买主既然买了田产,为什么却愿意退回去呢?后来在南京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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