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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中国封建社会历史时期地主制经济的灵活适应性及制约功能(1)

时间:2009-7-24 13:50:23  来源:不详
建地权来说它是外加的,土地主权可脱离人身依附关系而独立存在,就是说人身依附关系不是地权的固有属性。正是由于这种关系,人身依附关系的强弱可因地主权势的大小和有无而不同,如地主具有官僚身份,封建依附关系可以强化;如果是一般庶民地主,封建依附关系可以相对削弱。尤其值得注意的是,人身依附关系的强弱可因历史时期而不同,在地主权势嚣张的时代,封建依附关系可以强化;在地主制经济正常运转时期又是一种情况,如在某些历史时期,社会上一度出现过严格等级关系,但这种严格等级制难以长期持续,在整个地主制经济时代不占主导地位,经过一个时期的持续,最终又退出历史舞台,进入正常运转轨道。总的发展趋势是在整个封建时代,人身依附关系总是由强化到削弱,最后趋向松懈,这时租佃农对地主只有单纯的纳租义务关系。但人身依附关系无论发生什么样的变化,地主占有租佃农大部剩余劳动并没有改变,从而在整个地主制经济时代的封建社会性质也不会改变。由此可见,有的作者,简单地根据马克思关于中古欧洲封建领主制的封建依附关系,用来论证中国封建社会时期的地主制经济,是不十分妥当的。

最后,关于中国地主制经济的基本内核——封建所有制的两个组成部分所具有的特点加以补充说明。其间封建地权不是僵化不变的;地租形式也有不断变化中。关于封建依附关系,则伴随贵贱等级关系的变化,地权分配的变化,农业生产及商品经济的发展,以及农民阶级的反抗斗争等,在不断发展变化。但这种变化有过一个发展过程,总的趋势是由强化、削弱以至松懈,农民社会地位逐渐上升。以上土地产权的变化和封建依附关系的变化,系地主制经济体制的发展,由这种种发展变化体现了地主制经济的灵活性、适应性。在整个封建社会历史时期很多重大历史问题,尤其有关社会经济的一些问题,每伴随这种发展变化亦步亦趋,从而显示出地主制经济的巨大制约作用。这种关系,下面试就过去我曾经接触过的几个问题作为示例,加以说明。

在全面论证地主制经济制约作用之前,须先搞楚土地私有和国有问题。先弄清这个问题,更有助于分析地主制经济的特点及所起的巨大制约作用。

在五、六十年代,历史学界曾经环绕中国封建社会时期土地国有和私有问题展开热烈讨论。有的作者简单地根据马克思所说“东方没有土地私有权”、“国家是最高土地所有主”之类论述,论证中国封建社会时期的土地为国有制;有的作者从国家对土地的严格控制把国家主权和土地所有权混同起来强调国有制;有的单纯从土地的买卖、继承和土地契券等人对自然的权关系论证土地私有或国有。因此,史学工作者每根据相同的历史资料作出相反的论断,这种种矛盾现象的产生主要是由于进行论证的思想方法问题。关于这个问题的研究,我认为要撇开法权观点和国家主权观点,而着重于经济关系的分析才能作出正确的论断。

所谓经济关系即生产关系。中国地主制经济,它具体反映于封建所有制的两个组成部分,即前面所说的土地产权和封建依附关系。通过土地关系,生产劳动者农民的剩余劳动主要归谁所有,他们对谁发生人身依附关系,受谁的直接超经济强制,谁就是土地所有主。离开人的经济关系,就看不出谁是剩余劳动的主要占有者,看不出农民和地主的封建依附关系,无法区别国家主权和土地所有权这两个不同的概念,当然也就无法区别土地的国有或私有。最后,也无助于揭示封建社会的阶级关系和封建剥削的性质。

通过经济关系的分析,很容易划清田赋和地租的界限,划清土地所有权和国家主权的界限,并突出社会阶级和等级关系。至于法权关系,只能作为考察经济关系的辅助说明。

通过经济关系的分析,其通过土地关系榨取农民剩余劳动的,并和农民发生直接人身依附和超经济强制关系的,如果是封建国家那就属国有或公有制,如国家屯田、地方学田就是这种情形;如果是私人地主就属私有制,如官绅地主、庶民地主的土地以及勋贵庄田等就是这种情形。勋贵庄田就法权关系而言是禁止买卖的,族田义庄有的也得到国家法令保证而不准买卖,但这并不:影响其私有性质。至于自耕农民所耕种的民田,农民所创造的剩余劳动,除其中一小部分以田赋的形式上交国家之外,其余部分并不以地租的形式归国家或私人地主,而是归农民自己所有;因为农民自己占有该剩余劳动产品,当然也就无需乎任何形式的封建依附关系及超经济强制.,这种所有制只能是农民土地所有制。据此分析,不只历代农民通过垦荒、购买、继承所获得的土地是农民私有地,即南北朝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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