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会员中心 在线投稿
| 网站首页 | 中国历史 | 世界历史 | 历史名人 | 教案试题 | 历史故事 | 考古发现 | 历史图片 | 收藏 | 社会
相关文章    
您现在的位置: 历史千年 >> 教案试题 >> 历史论文 >> 正文
中国再婚制度的历史沿革
中国改革:历史与伦理的
50年来的中国近代文化史
中国通史的一种读法——
20世纪中国社会变革的可
中国知识分子的历史轨迹
顾颉刚与《当代中国史学
近百年来的中国哲学史研
20世纪中国古代财政史研
中国艺术考古学初探
最新热门    
 
论中国封建社会历史时期地主制经济的灵活适应性及制约功能(1)

时间:2009-7-24 13:50:23  来源:不详
关系日益强化。从此中国地主制经济呈现过去罕见的畸形状态。总之,在封建社会前期,分成了两个阶段,由秦至西汉是地主制经济正常发展阶段,由东汉历魏晋至南北朝是地主制经济逆转倒退阶段。

2、隋唐至是封建社会中期。隋唐时代,地主制经济又逐渐摆脱畸形状态进入正常发展轨道。但其间也有一个发展过程,唐中叶以前,旧世族地主虽然逐渐退出历史舞台,但它的残余影响仍严重存在,新发展起来的权贵地主仍大讲门第之风,这种现象一直到唐中叶后,才发生较大变化,贵贱等级关系才逐渐削弱,地主制经济才又进入正常轨道。此后在地主制经济正常发展条件下,社会经济正常发展。

宋朝最初的七十余年间,有“民殴佃客死”者,“论如律”,判田主以命抵的案例,跟凡人之间相犯的处理没有差别,可能正反映庶民地主有所发展的情况。但是,此时佃农又被牢牢束缚在土地上。包括了江南及珠江流域绝大部分的江淮、两浙、荆湖、福建、广南等路广大地区内,佃客均不得随时离开本土;如要迁徙,必需得到主人的同意,并发给凭由方可。宋代缙绅地主的势力仍是相当强大的。但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社会对劳动力的需求大为增加,要求有更多劳动力投向市场,满足工商业发展需求。同时,农民为了摆脱地主人身束缚,也进行不懈斗争,至宋仁宗天圣五年时,政府为了适应变化的社会经济情况,制定了“自今后客户起移,更不取主人凭由”之法。该法律条文制定,标志着主佃关系得到进一步松解。但法律的推行并不平衡,也不是一朝一夕之事,因此,该法制定后,也有一些反复情况。但从总的趋势看,主佃之间的关系的松解是历史的必然。

不过,宋元时代,主要是宋代,地主制经济发展较快,这时农民小土地所有制一度占居极大比重,庶民类型地主大为发展。这类农民,尤其是自耕农民能够较大地发挥生产积极性,所以这一时朗农业生产相对发展,商品经济也随之有较大发展。

元代的私田佃客(地客)在很大程度上继续了南宋统治时期所处的状态,在元军占领三、四十年后,:买卖佃客的情况仍然存在。

元代地主和佃户间的法律身份关系不是十分明确的。田主殴死佃客却和良人殴死他人奴婢一样,断杖一百七,征烧埋银五十两。就这一点看,佃客的法律地位甚为低下,几近奴婢了。而在司法过程中,有的田主伤害佃客案件所判比律定的殴死佃客处分还要重些,佃客的实际法律地位,又不像规定的那么低下。总地说来,元代的舆论和司法大抵是承认“所谓地客即系良民”的。这比宋代有了较大的进步,反映了在主佃关系方面,实际生活中已比僵化的法律条文松弛得多了。

由此可见,在这一时期也可划分为两个阶段,隋唐是第一个阶段,宋元是第二个阶段,在第二个阶段中,其中的宋代是地主制经济高度发展期,元代的农业经济也有一定程度的发展。

3、明清时代,地主制经济进入第二个高度发展期即封建社会后期。明清时代,地主制经济的发展变化,一是庶民类型地主的较大发展,一是封建等级关系进一步削弱,封建依附关系趋向松解。由于地主制经济进一步发展,农民能较大发展生产积极性,这种发展变化为工农业生产及商品经济进一步发展创造了条件。

但在清代前期,这种关系一度出现逆转。清朝建制,满族将原有落后的主奴习俗带人关内,这种情形在旗地广泛推行的北方尤为突出,部分农民社会地位下降,有的原来凡人等级的农民沦为具有奴仆性的贱民,这是历史上一次倒退。这种现象至乾隆朝才逐渐发生变化,地主制经济又逐渐进入正常发展轨道。这种关系经群健同志所著《清代社会的贱民等级》一书曾进行周祥论述。

关于庶民地主问题,在历史上很早就出现了,问题是这一历史时期又有进一步发展。这时这种发展具有划时代意义,它影响于土地关系中贵贱等级关系削弱及封建依附关系进一步松解。研究明清时代地主阶级问题,用封建等级关系的变化即封建依附关系的削弱进行分析,比用地主占地多寡即大中小地主进行划分,更能突出时代特征和问题的实质。当然,明太祖朱元璋也曾经说过:“食禄之家与庶民贵贱有别”,并规定庶民对乡官要“以礼相见”等,但这时的贵贱等级关系和隋唐时代及以前已大不同,尤其是庶民地主和农民阶级所形成的关系已不甚悬殊,封建依附关系趋向削弱以至松解乃势所必然。、 关于封建依附关系的松解,以租佃农而言,明建国之初,主佃双方在法权关系方面即以对等的身份出现了,废除了宋元以前佃农和地主之间具有等级性的人身依附体制,农民享有随时退佃的自

上一页  [1] [2] [3] [4] [5] [6] [7] [8] 下一页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联系我们 | 友情链接 | 版权申明 |  
Copyright 2006-2009 © www.lsqn.cn All rights reserved
历史千年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