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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中国封建社会历史时期地主制经济的灵活适应性及制约功能(1)

时间:2009-7-24 13:50:23  来源:不详
由。明代中叶,雇佣关系也开始发生变化,部分雇工,主要是短期雇佣摆脱在法权关系方面对雇主的身分义务关系。清代乾隆年间,部分农业长工在法权方面也得到解放,成为自由劳动者。明清时代,主佃间和主雇间在实际生活及法权关系方面的这种变化,是具有划时代意义的重大变化。这时地主对佃、雇农虽仍具有不同程度的超经济强制,但这时佃、雇农毕竟在身份上已成为自由劳动者,就在此时中国在农业中有了产生资本主义关系的可能。

以上由秦汉历魏晋南北朝隋唐以至明清时代地主制经济的发展变化,最突出的表现是贵贱等级关系的变化,人身依附关系的变化。伴随这种发展变化,农业生产、商品经济等整个经济体制也在发生变化,其它政治体制乃至社会意识形态的发展变化也随之亦步亦趋。也正是这种关系,把它作为划分封建社会前期、中期、后期和阶段标志的。

在封建社会时期,在整个历史进程中,我们并不否认工农业生产及商品货币经济发展的作用,但很难据以作为划分历史时期的标志。我们更不否认上层建筑的巨大作用,尤其是高度中央集权的封建国家机器所采行的政策措施对社会经济所起的重大作用,但它最终毕竟为地主制经济体制的发展变化所制约的。等级制度本身就是上层建筑的组成部分,它的发展对生产关系的变化起着重大作用;而它的变化,也是地主制经济和生产力发展的动力。

以上是按地主制经济发展变化划分的三个历史时期。下面即据所划分的历史时期为标志,考察宗法宗族制、农民运动和一些有关社会经济之类课题,可以互相印证。

三、各个历史时期宗法宗族制发展变化问题

中国封建社会历史时期,宗法宗族制在很多方面起着很大作用,因此,本文先对这个问题进行沦述。

宗法宗族制,在各个历史时期不断发展变化。宗法制系以血缘关系为内核,以大宗小宗为准则,按尊卑长幼关系制定的封建伦理体制,西周时期所采行的爵位与地权合一的宗子制属此。它是由封建领主制经济派生出来而为维护封建领主制的持续而服务的。关于这个问题不属地主制经济范畴,此处从略。

中国地主制经济时代的宗法宗族制和此前西周领主制时代不同,下面专就这个问题进行论述。

从东周开始,逐渐进入地主制经济时代,封建土地关系不断发展变化,宗法宗族制每也随之亦步亦趋。如东周时期地主制经济形成之后,由秦至西汉地主制经济逐渐进入正常发展时期,与之相适应,宗法宗族制亦由过去领主制时期的典型宗法宗族制,向一般宗法宗族制过渡并有所发展。由东汉历魏晋至南北朝,门阀特权地主高度发展,并出现所谓世族地主,地主制经济逆转,呈现畸形状态。与之相适应,则形成为具有贵族特权的等级性宗法宗族制。由隋唐到宋元,先是由特权世族地主向一般官僚权贵地主过渡,以后又有庶民类型地主的出现,地主制经济逐渐进入正常运转时期,封建依附关系相对削弱;与之相适应,宗法宗族制也发生相应变化,由严格等级性向一般性宗法制转化。明清时代,伴随地主制经济高度发展,封建依附关系趋向松解,这时宗法宗族制逐渐突破等级界限,深入庶民之家。关于这个问题,1989年我曾写过《中国封建社会土地关系的变化与宗法宗族制》一文进行探索。总之,关于宗法宗族制的变化,魏晋南北朝和明清时代最为突出,隋唐宋元则是由前者向后者的过渡期,下面试就两者的差别加以对比。

魏晋南北朝时期,由权贵门阀户即所谓世族地主所形成的等级性宗法宗族制,具有自己的特点,即同政权紧密结合在一起。这种关系体现于具有特殊性的谱牒制。世族地主即通过按血缘关系制定的谱牒制,用以维护他的世代相传的特殊门第,以便控制各级地方政权。这种关系从曹魏开始,历两晋至南北朝皆不例外。如古史所记,“有司选举,必稽谱牒”;“中正所铨,但在门第”。门阀世族通过谱牒制维护他们世代为官的特殊地位。南朝宋、齐、梁时代,更制定“甲族以三十登仕,后门以三十试吏”的体制,以压制寒门出身的文士。这种严格等级性宗法宗族制是族权与地权、政权相结合条件下形成的,是门阀世族地主发展的特殊产物。

这时还有与世族地主并列的地方豪族强宗,他们占据坞堡、部勒族众,强化宗族势力。如东吴孙静,“纠合乡曲及宗室五六百人,以为保障”;如曹魏田畴,聚族而居,立法约束;如北魏赵郡李显甫,“集诸李数千家,于殷州西山开李奂川方五六十里居之,显甫为其宗主”;北朝时期,“瀛冀诸:刊,诸河张宋,并州王氏,濮阳侯族,一宗将近万室,烟火连接,比屋而居。”一个族姓的众多民户,都由地方豪族强宗即大地主所控制。由以形成的这类宗法宗族制,是各个地区豪族地主发展的特殊产物。这类豪族虽未被列人世族行列,但在地方上具有一定权势是不难理解的。这类宗族组织,除本姓族众外,还包括被地主压迫奴役的佃客,部曲。在这里,贫穷族众和当地农民都变成为豪族强宗统治的对象。这类豪族地主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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