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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宋人长编体当代史的崛
宋代史学与长编法
长编溯源司马光长编法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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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编溯源:司马光长编法解析

时间:2009-7-24 13:50:26  来源:不详
由“事目”(提纲的单称)构成。从“丛目”作成到写完“长编”这一阶段,乃严格意义的写作提纲。之后,随着“长编”的削繁,“丛目”也相应地进入削繁阶段,此时它兼起提纲和索引的双重作用。最后,随同《通鉴》和《考异》定稿而相应定稿的“丛目”,已经从写作提纲完全转变成阅读索引,便改名为《通鉴目录》而被抄写成书了。

有一种说法是比较合适的,即《通鉴目录》三十卷是“提纲”。不过在司马光编修《通鉴》之初的“提纲”,并不像今天所看到的《通鉴目录》这样,中间因具体编写时会发生许多变化,“提纲”也会不断修改,当《通鉴》全部修成,上奏之前,可能对“提纲”又做了一次定稿,连同《通鉴》《考异》上奏,便是今天所看到的《通鉴目录》三十卷了。

(2)“丛目”“长编”如何理解?

理解这两个问题,历来依据以下两段记载:一、司马光《答范梦得》[2],二、《文献通考》卷一百九十三“经籍”二十引高氏《纬略》。

王曾瑜的《关于编写<资治通鉴>的几个问题》认为“丛目”是史料索引,“事目”是提纲的索引,“通鉴手稿”当是“事目”一类的东西。“长编”的“附注”就是《考异》的底稿。

在整个编纂过程中,从收集资料,到最后定稿,分成三大步骤,先作丛目,次作长编,最后定稿,大家都严格按照这三个步骤去做,所以全书的体例、书法、史料考订、文章剪裁都做到协调一致。特别是三大助手前两步工作做好了,主编司马光最后删定成书的定稿也就比较方便了。范祖禹初到书局时,尚未熟悉这套方法,曾未做好丛目,即动手编写长编了,于是司马光很不客气地对他提出批评。在《答范梦得》书中说:“梦得今来所作丛目,方是将实录事目标出,其实录中事,应移在前后者,必已注于逐事下讫,自《旧唐书》以下,俱未曾附注,如何遽可作长编也?”这就是说,丛目尚未做完整,怎么可以急忙就作长编呢?接着就告诉他作丛目的方法与要求,“请且将《新旧唐书》纪、志、传及统纪、补录并诸家传记、小说,以至诸人文集稍干时事者,皆须依年月注所出篇卷于逐事之下。实录所无者,亦须依年月添附。无日者,附于其月之下,称是月;无月者,附于其年之下,称是岁;无年者,附于其事之首尾;有无事可附者,则约其时之早晚,附于一年之下。但稍与其事相涉者,即注之,过多不害”。可见“丛目”就是按时间先后作出专题史料分类排比。其要求就是标列“事目”,注明“篇卷”所出。这就是要求在作“长编”之前,必须将所有史料作一次爬梳排比分类工作,以做到胸中有数。

“长编”,就是按照“丛目”的标示,把所有材料录出、并做一些考证,“据事目(即“丛目”所标史事)下所该新、旧(指新、旧《唐书》)纪、志、传及杂史、小说、文集,尽检出一阅,其中事同文异者,则请择一明白详备者录之。彼此互有详略,则请左右采获,错综铨次,自用文辞修正之,一如《左传》叙事之体也。此并作大字写,若彼此年月事迹,有相违戾不同者,则请选择一证据分明,情理近于得实者,修入正文,余者注于其下,仍为叙述所以取此舍彼之意”“大抵‘长编’,宁失于繁,毋失于略。”[3] “长编”,亦可称“材料长编”。 长编的性质,晁说之也曾说过:“长编者,温公《资治通鉴》稿草之私号也”(《嵩山文集》卷十八,《题长编疑事》)。可见长编一词,当时及后世人都知道是司马光修《通鉴》时初稿的称号。金毓黻先生在《文心雕龙史传篇疏证》一文中曾有这样一段论述:“且夫修史之序,始以原料,继以长编,终以定本。司马光之修《通鉴》也,先由二刘一范,辑成长编,多于定本数倍。长编由整理原料而成,亦为定本之初步。是则长编不得谓之史料,亦不得谓之史著,实介乎史料、史著之间,鼎足而三焉。如依刘勰之说,‘寻烦领杂之术’,即搜集史料之谓也。‘务信弃奇之要’,即整理史料之谓也。‘明白头讫之序’,再辑成史著之谓也。初步征集之史料,是为原料;继而整理之史料,是为长编;最后葺成之史著,是为定本,此为修史必经之经之序。”(载《中华文史论丛》1979年第一辑)至于“粗成篇”与“细删”作何理解,其实就像我们今天修改文章一样,拿到一篇文章初稿,先粗略修改一道,再仔细斟酌一番,如此而已。但总的都是属于最后的定稿阶段。“丛目”“长编”都由助手负责来做。

长编,实即初稿,它的编写原则是“宁失于繁,毋失于略”,就是编出一个十分详细的编年史。而在着手编写时,还须将丛目中所有史料,再全部检阅一次,经过选择,决定取舍,重新加以组织,并在文字上作初步修饰。凡是事同文异者,择一明白详备者录之;彼此互相详略,可互为补充者,则自用文辞加以综合写成。凡遇事迹、年月有违戾不同者,则择一证据分明,情理近于事实者编入。长编正文,一律用大字书写,“余者注于其下,仍为叙述所以取此舍彼之意。”附注次序是“先注所舍者,云某书云云,某书云云,今案某书证验云云。若无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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