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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代市民史研究述

时间:2009-7-24 13:50:46  来源:不详
城市豪贵集团、城市中等阶级的改良集团和城市平民集团三大营垒……尚钺先生批有些人因为与‘近代欧洲资产阶级前身’相类比,从而否定另有市民等级存在的见解……吴大琨先生对上述说法提出反对的意见。他认为明末城市手工业者与商人们反对‘税监’、‘矿监’、‘织造太监’的运动,不能与欧洲的‘市民运动’一样看待,而只能作为与农民反对地主同样性质的斗争来看待。”[1](P1092)虽然此后相关的争论一直在进行,也有重要的反驳文章出现,(注:刘志琴的《商人资本与晚明社会》比较系统地反驳了这种观点,见《中国史研究》1983年第2期,第85页。相关的文章较多,如王翔的《论明清江南社会的结构性变迁》(《江海学刊》1994年第3期,第147~148页);傅衣凌的《中国传统社会:多元的结构》(《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1988年第3期,第5-7页)。)但“资本主义萌芽说”还是成为史学界的主流观点——至少是解释中国古代市民的主流模式。

80年代下半叶,在“中国1978年以前的城乡二元结构向变迁着的城乡结构与新生的主要发生在城市中的体制内与体制外的结构并存的双二元结构的转换”的背景下,“市民社会”研究,作为“研究中国的国家与社会关系以及中国社会发展等论题”的“一个新的分析框架与解释模式”,首先在政治学界兴起。[2](P113)

与“资本主义萌芽说”所援用的马克思阶级斗争学说中的“市民等级”不同,“市民社会”主要是指“个人、团体按照非强制原则和契约观念进行自主活动,以实现物质利益和社会交往的、不受国家直接控制的民间独立自治组织和非官方亦非私人性质的公共领域”[3](P17-20),因此,以“资本主义萌芽说”为主流的国内史学界、特别是中国古代史学界对此反应比较平谈。但是对现实的探讨必须建立在对历史认识的基础之上,因此,“关于中国历史上是否存在过市民社会的问题”,还成为市民社会讨论中史学界、尤其是海外的中国史学界十分关注的问题。[4]对此,邓正来是这样总结的:“关于这方面讨论主要集中在清末明(应为“民”——引者注,下同)初的国家与基础社会的关系领域,其主要观点概括起来有三种:(1)罗威廉(William T·Rowe)……冉玫铄(Mary B·Rankin)……斯特朗(David Strand)……在不同程度上肯定了市民社会在中国近代史上的存在;(2)然而,魏斐德(Frederic Wakeman)等学者则认为,清末明(民)初的中国并不(“不”疑为衍文——引者注)没有出现上述论者所认为的独立于国家的市民社会;(3)另一些学者,如黄宗智(Philip C·C·Huang)则认为,在解释中国清末明(民)初的历史时,无论从国家还是从社会角度都会遇到困难,因此他主张从国家与社会的交汇点即他所谓的‘第三域’来认识国家与社会的关系。”[2](P113)

与“资本主义萌芽说”相比,这些学者的研究所援用的理论不同,因此在对中国古代史的相关研究中,他们关注的时段与对象都很不相同:“市民社会”论者认为中国历史上的市民社会一般出现在清末(或者更晚),而不是“资本主义萌芽”中的明末(或者更早);市民社会的社会主体主要是地方上维护公共秩序的绅商阶层,而不是“资本主义萌芽”中被认为是代表“先进生产力”与从事“阶级斗争”的手工作坊经营者和劳动者。虽然有以上种种不同,但在各自的领域中,不同的研究者所得出的结论却都非常不一致,左中右3种意见泾渭分明、难于调和,这一点倒是非常相同的。产生这样的结果主要归根于两种研究模式都有以下两个严重的问题:第一,两者都引用了西方政治学的相关理论——前者是马克思阶级关系与阶级斗争学说中有关“市民等级”的理论,后者则是20世纪以来帕森斯、葛兰西、哈贝马斯等人为代表的市民社会理论,结果是两者的研究对象都是在套用西方相关理论的过程中被“理论地”找到的——前者的“市民等级”是“与‘近代欧洲资产阶级前身’相类比”而产生的一个概念,而后者的市民社会也是在“无论从国家还是从社会角度都会遇到困难”的情况下削足适履的结果。第二,两种研究对中国历史的认识都带有明显的“传统——现代”两分的现代化模式,他们的研究思路是用“市民等级”(或“市民社会”)的出现与否来判断中国是否走向现代化,从而忽略了对中国社会结构与中国史发展本身的解释。

对于以上弊病,在市民社会研究中已有比较深刻的反思,如罗威廉(William T.Rowe)就明确指出:“……市民社会这个概念不仅太富价值含义而且也太缺明确界定……这样,寻求在中国发现(或发明)这个概念的结果则无异于用一系列价值判断来审视中国的历史,而这些价值判断所根据的原则是源出于我们自身地方性经验的期望,甚至这些期望的产生也未经正当性证明。”[4]但是市民社会论者并没有完全否定对市民社会理论的引进,邓正来在《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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