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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代钱法变迁考

时间:2009-7-24 13:51:28  来源:不详
铜钱的法定比价继续通行,只是渐次降低元钞折价使其逐步退出流通,以避免货币流通制度骤变造成社会震荡。

      二、大明宝钞初行时期的钱法

      (洪武八年至洪武二十七年)

  洪武八年,"始诏中书省造大明宝钞,令民间通行"〔14〕,同时,"禁民间不得以金银物货交易,违者罪之。"〔15〕重建全国统一的钞法,实行以宝钞为主,钞钱并行的货币流通制度。为保证钞法畅通,对钱法作相应变易,主要有三。

  其一、规定大中、洪武通宝及历代旧钱皆等值使用,与宝钞兼行。洪武八年,规定"中书省奏准印造大明宝钞,与铜钱通行使用"〔16〕,"每钞一贯准铜钱一千";洪武二十五年,又令"大明宝钞与历代钱兼行,钞一贯准钱千文"〔17〕。

  其二、规定宝钞与铜钱皆为国家通货,但铜钱主要用于小额支付,并规定专用铜钱的支付额度。洪武八年,规定商税课程"一百文以下,则止用铜钱"〔18〕;洪武十年,又令各省宝泉局"铸小钱与钞兼行,百文以下止用钱"〔19〕。洪武二十二年,又令"更造小钞自十文至五十文","以便民用"〔20〕,自此,只用铜钱的支付额度从一百文降为十文以下。

  其三、降低铜钱的法定地位。洪武八年,规定"凡商税、诸色课程,钱钞兼收,钱十之三,钞十之七"〔21〕;洪武十年,又申令"商税兼收钱钞,钱三钞七"〔22〕。

  这一钞钱并行制度下的钱法,是服从于朝廷以钞为主、以钱为辅的货币流通政策的。

  洪武年间虽规定官炉铸钱皆以"生铜"为铸材〔23〕,实际上却因铜材缺乏,往往"皆用废钱及旧铜器铸之"〔24〕,故洪武通宝钱成色不一。洪武二十三年起,铸钱每文加铅二分〔25〕,与此前所铸之洪武钱,成色又有差异。

  洪武钱法定钱重之制,为时较晚。洪武二十二年始定"每生铜一斤,铸小钱一百六十,折二钱八十,当三钱五十四,当五钱三十二,当十钱一十六"〔26〕。次年,改定为"每小钱一文,用铜一钱二分"〔27〕,"其余四等钱依小钱制递增"〔28〕。

    三、禁行钱,专用钞时期

      (洪武二十七年至宣德十年)

  洪武二十七年八月,因"钞法阻滞","诏禁用铜钱","令有司悉收其钱归官,依数换钞,不许更用铜钱行使。限半月内,凡军民商贾所有铜钱悉送赴官,敢有私自行使及埋藏弃毁者罪之。"〔29〕自此,开始了明前期的纯纸币流通阶段。洪武以后,建文、永乐、洪熙、宣德四朝皆承其制,并增立"户口食盐"等制"以重钞法"。

  在实行纯纸币流通制度的四十一年间,钱法并未绝对废止。成祖永乐六年,命铸永乐通宝钱;宣宗宣德八年,命铸宣德通宝钱〔30〕。并突破洪武时颁定的"禁金银铜钱不许出番"的法令,"遣内官赍往外番及西北买马收货"。铜钱自海陆两路"所出常数千万"〔31〕,亦常用于赏赐外国。如永乐九年,遣使赍敕赐日本国王诸物中,有"钱五十缗"。对边地还曾开放钱禁,永乐九年,诏谕交zhǐ@②,"其金银铜钱亦停禁三年,听民于境内交易"〔32〕。永乐十三年,依交zhǐ@②布政司之言,该处境内官盐召商,定例"许以金、银、铜钱中纳",并议定"银一两,铜钱二千五百文,(各)给盐三引"〔33〕。

  永乐、宣德两朝不但依然铸铜钱,规定开铸之省局及年铸钱额度〔34〕。而且从永乐、宣德通宝钱存世实物看,铸作皆较精整,版式亦较整齐,显示有钱式规定。铜钱不仅大量用于外贸,并许个别地区行用、支付,各有法度。这些规定,构成了此阶段之钱法。

      四、弛用银之禁至专用银时期的钱法

      (正统元年至嘉靖四十五年)

  宣德十年十二月,英宗甫登位,即诏"弛用钱之禁"〔35〕。次年,改元正统,又"弛用银之禁"〔36〕。自此至嘉靖四十五年,凡一百三十一年间,明货币流通制度转为钞银钱并行,并在立法上始终未改变以宝钞为主要货币的规定,还在本阶段初期的正统、景泰年间,出现过"以钞法不通,复申钱禁"的波折〔37〕。但钞法崩坏是无法扭转的趋向,成化以降,钞法全面崩溃,"钞法自弘正间废",及至嘉靖初,更是"钞久不行,钱已大壅,益专用银"〔38〕,宝钞虽至明亡仍不断发行,但仅成保存祖制的形式而已,钞银钱并行的货币流通制度,在社会经济生活中已失去实际意义,以银为主。银钱并行的货币结构格局已经出现,正处于这一货币流通制度正式确立的前夜。

  本阶段钱法的主要内容有五。

  其一、恢复铜钱的法货地位,"听民间钞钱兼相行使"〔39〕。

  其二、恢复和提高铜钱的法偿地位。"令天下诸司,凡征收支给之额,钱钞兼用"〔40〕,"凡征商税课程,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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