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会员中心 在线投稿
| 网站首页 | 中国历史 | 世界历史 | 历史名人 | 教案试题 | 历史故事 | 考古发现 | 历史图片 | 收藏 | 社会
相关文章    
您现在的位置: 历史千年 >> 教案试题 >> 历史论文 >> 正文
试论明代的州县吏治
灵光与曙光——从明代宗
试论明代宦官权力的扩张
明代的地方官制
明代官场——张居正 没
述明代戍卫长城之南兵
明代流刑考
明代大都督府略论
明代皇位继承中的监国
明代双籍进士的分布、流
最新热门    
 
明代钱法变迁考

时间:2009-7-24 13:51:28  来源:不详
钞中半兼收"〔41〕。成化以后,宝钞渐不行,税课、支给或折钱,或银钱兼用。

  其三、恢复明钱与历代旧钱并用之制,"令民间除假钱、锡钱外,凡历代并洪武、永乐、宣德铜钱及折二、当三,依数准使,不许挑拣"〔42〕。

  其四、规定明钱、历代旧钱比价及对白银的折价,并不时调整。弘治以前,明钱、旧钱皆"依数准使",等值行用,并定"每钱八文,折银一分"之比价〔43〕。弘治二年,改历代钱以二当洪武等明钱一〔44〕。正德六年,修定为"历代真正大样旧钱"仍与明钱"相兼行使,不许以二折一"〔45〕。次年,改定钱银折价为"每七十文折银一钱"〔46〕。嘉靖时期,经几次调整,于三十三年定明钱、历代钱分等折价,诏云:"钱法且从民便,以朕纪元者,七文易银一分,洪武等号十文,前代三十文"〔47〕。嘉靖四十四年,又取消法定比价,改为铜钱与白银"准折宜从民便,不必定其文数"〔48〕,任其在流通实际中,随时自由调整折价。

  其五、严私铸之禁。景泰时期,"以内外私铸者多,通行禁约"〔49〕。嗣后诸朝,私铸益见猖獗,皆曾严下禁止私铸之令。明代中期,因官铸钱数量少,不敷行用之需,故此严禁私铸,却不严禁私铸之钱的流通。嘉靖三十三年,世宗采纳御史何廷钰之言,"请许民用小钱(私铸劣钱),以六十文当银一分",令"钱法宜从民便"。诸滥恶小钱遂得"奉旨开行"〔50〕。

  这一阶段的钱法,除以上五点外,还有四个方面也值得注意。一是本阶段曾铸钱者仅弘治、嘉靖两朝。嘉靖六年开铸嘉靖通宝钱时,将钱重由洪武二十三年所定"小钱"每文一钱二分增为一钱三分〔51〕。铸钱成色更有重大变动,弘治十八年,规定每铜一斤加好锡一、二两〔52〕,嘉靖六年开铸后,规定每铜四万七千二百七十二斤,加水锡四千七百二十八斤,即每铜一斤加锡一两六钱许〔53〕。特别应当注意的是自嘉靖时期起,正式采用黄铜铸钱〔54〕,这是中国古代铸钱史上有划时代意义的币材变化。二是嘉靖六年起,始定本朝官铸之流通钱名为"制钱",从此成为明两代之法定称呼。嘉靖六年以后,常见"本朝制钱"、"国朝制钱"的说法。嘉靖三十三年,前代旧钱中的官炉钱亦曾称制钱,称为"前代制钱"〔55〕。三是嘉靖时期运用钱局的技术优势和当时黄铜冶炼工艺的发展,曾铸造与私铸钱明显不同的三等优质制钱,即"金背"、"火漆"和"镟边"三种钱〔56〕。史载金背钱系"以金涂背",火漆钱系"以火薰其背,使黑",镟边钱系"钱边皆旋,色黄质坚,工料重大"〔57〕。亦有说火漆钱是以药涅之使变黑〔58〕。隆庆、万历两朝承续此制。其实,金背钱以黄金镀背,似不可能。万历四年工部奏言中说:"用四火黄铜铸金背,二火黄铜铸火漆,务求铜质精美"〔59〕,证明金背钱实是使用精炼黄铜所铸的精钱。四是嘉靖二十三年,"命工部造嘉靖通宝钱,依洪武折二、当三、当五、当十式,各三万文,续解贮库"〔60〕。自此变永乐以来只铸小钱之制,复开铸大钱之例。此后,除隆庆、泰昌外,各朝皆曾铸大钱。

  嘉靖时期,公私用银更为广泛,至其后期,"课税及官俸俱用银"〔61〕,嘉靖四十二年,"停鼓铸,自后税课征银而不征钱"〔62〕,造成铜钱壅滞,钱法不通的局面。封建经济周转中银、钱在支付中的关系亟待调整,以促进以银为主,银钱兼行货币流通制度的诞生。

   五、颁定和实施以银为主、银钱并行时期的钱法

      (隆庆元年至崇祯时期)

  世宗卒后,穆宗隆庆初,依然是"钱法不行"〔63〕。户部议钱法之弊云:"及税课专征银而不得征钱,又民间止用制钱,不用古钱,于是钱法始壅"〔64〕。隆庆三年,兵部侍郎谭纶奏议:"请令民得以钱输官,则钱法自通"〔65〕。穆宗令改革嘉靖旧法,定新制,以银为主,以钱为辅,银钱并行的货币流通制度遂告确立。次年,巡抚山西都御史靳学颜上理财疏,复论银钱并行事,"章下所司,复言钱法已有定议"〔66〕,可证此制度已为定制。此后,万历、泰昌、天启、崇祯钱法,皆本于此制,而有所改易。

  本阶段的钱法,内容主要有四。

  其一、规定一应财政收支,皆小额用钱,大额银钱中半;房号、行户俱收钱,确保铜钱的法偿地位。隆庆元年规定:"崇文门课钞,除该银三两以上者收银,其三两以下者,及九门各城房号行户,俱令收钱行使"〔67〕,官俸"按季银钱兼支"〔68〕。隆庆三年,复申其制〔69〕。万历六年,令"税银三两以下,尽数收钱;三两以上银钱中半兼收"〔70〕。铜钱在税课征纳中的支付额度,较隆庆时有扩展。万历九年推行一条鞭法后,虽赋役一概折银征收,但

上一页  [1] [2] [3] [4] [5] 下一页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联系我们 | 友情链接 | 版权申明 |  
Copyright 2006-2009 © www.lsqn.cn All rights reserved
历史千年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