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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代钱法变迁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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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09-7-24 13:51:28 来源:不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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仍注意铜钱在朝廷财政支、纳中的地位,以维持钱法。如万历二十八年,为广设钱局,通行钱法,奉旨"仍申明法例,一应税赎及官俸、军粮、商价等项,俱银钱均搭收放"〔71〕。同月,又令湖广地方,"凡存留钱粮,各官员师生俸廪,各役工食等项事例,银钱兼收。其工费等项,悉遵旨通融处给"〔72〕。
其二、以立法方式,确定小处用钱,大处银钱兼用的货币流通秩序。隆庆时曾规定,"买卖货物,值银一钱以上者,银钱兼使,一钱以下者,止许用钱"〔73〕。
其三、规定本朝制钱与先代旧钱兼用。隆庆元年,定"国朝制钱"与"先代旧钱"等值并行〔74〕。万历时曾改为铜钱分三级,以三等钱价兼用,以嘉、隆、万三朝金背钱为一级;火漆、镟边钱为二级。以洪武等明朝制钱和先代旧钱为三级,此两种钱同级等值并用〔75〕。本朝制钱与先代旧钱兼行,是明代钱法的传统政策。万历初,改定"古钱止许行民间,输税赎罪俱用制钱"。崇祯中,改行尽销古钱从铸新钱的政策。事见《实录》及《明史·食货志》等记载。
其四、调整银钱并行中铜钱对白银的比价。隆庆初,定国朝制钱与先代的钱皆八文折银一分〔76〕。隆庆四年,曾诏"钱法委@③听从民便,不必立法纷扰"〔77〕,取消官定比价。万历年间,又重定比价,曾定嘉靖金背钱五文折银一分〔78〕。隆万金背钱八文,火漆、镟边钱十文,洪武等明朝朝制钱和先代旧钱十二文折银一分〔79〕。崇祯元年又定崇祯通宝钱每文重一钱二分五厘,"六十五文估银一钱"〔80〕;崇祯三年,改式为每文重一钱,"每千值银一两"〔81〕。
本阶段的天启时期,曾对大中以来由工部宝源局主掌钱法的铜钱铸行机构设置作重大变革。天启元年,"以辽饷缺乏,增置户部宝泉局"〔82〕,由户部右侍郎督理,名"钱法堂"〔83〕。此后,铸钱重心亦由工部移至户部。
隆庆时期确立的以银为主、银钱并行的货币流通制度,是中国封建社会晚期货币流通制度定型的标志。万历十五年,户部奏:"钱法参酌古制,与银货并行,民甚便之〔84〕,显示钱法调整合度,银钱并行之制已开始稳定运行。
隆庆四年与万历四年开铸两朝制钱时,分别定钱重为一钱三分与一钱二分五厘〔85〕。万历前期年铸额虽高于隆庆时期,但初铸万历通宝钱时亦仅规定为十万贯。及至万历二十年,年铸额也只增为四十五万贯〔86〕。这证实隆庆至万历中期以前,仍保持年铸额有限、铸钱务求厚重精整的明代钱法传统。
万历中期以降,由于财政日益困窘,视铸钱为朝廷取利要途之一,以致陷入遍设局炉、大量增铸的唯利是图坑,制钱益见轻劣。天启时,钱法已严重败坏。崇祯初,企图整顿钱法,曾令开铸"宝色精采"的崇祯通宝钱〔87〕,亦仅昙花一现。至崇祯六、七年后,财政趋于极度恶化,钱局无限额滥铸,制钱轻劣无度,钱价暴跌,实际上已无有效钱法可言。
注: 〔1〕即使在洪武二十七年至宣德末的纯纸币流通阶段, 禁用钱的原因系出于重视流通中铜钱对宝钞的排斥现象。 《明太祖实录》卷234,洪武二十七年八月丙戌记其动因云:"时两浙之民重钱轻钞,多行折使……而钞法益坏不行"。 〔2〕《明史》卷127《李善长传》。 〔3〕〔4〕〔9〕〔13〕〔14〕〔15〕〔17〕〔22〕〔36〕〔38〕〔61〕〔62〕〔63〕〔65〕〔81〕《明史》卷81《食货五·钱钞》。 〔5〕《续文献通考》卷18《征榷一》。 〔6〕《明太祖实录》卷9,辛丑年二月癸未。 〔7〕《元史》卷93《食货一·钞法》。 〔8〕《秋涧先生大全文集》卷80《中堂事记》所录中统二年谕告。 〔10〕《明会要》卷55《食货三·钞法》。 〔11〕《明会典》卷179《计赃时估》。 〔12〕《明太祖实录》卷61,洪武四年二月丁卯。 〔16〕〔18〕《明太祖实录》卷98,洪武八年三日辛酉。 〔19〕〔31〕〔35〕〔37〕〔49〕〔75〕〔77〕〔79〕〔80〕〔88〕《续文献通考》卷11《钱币五·明钱》。 〔20〕《明太祖实录》卷196,洪武二十二年四月戊申。 〔21〕〔39〕《天府广记》卷22《宝源局》。 〔23〕《明会典》卷194《铸钱·洪武间则例》。 〔24〕《明太祖实录》卷87,洪武七年正月庚午。 〔25〕〔53〕〔54〕《明会典》卷194《铸钱》。 〔26〕《明太祖实录》卷196,洪武二十二年六月癸丑。 〔27〕〔56〕《明会要》卷55《食货三·钱法》。 〔28〕《明太祖实录》卷205,洪武二十三年十月戊辰。 〔29〕《明太祖实录》卷234,洪武上一页 [1] [2] [3] [4] [5] 下一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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