氏家族契约文书反映的情况并非完全如此(见表1)。
表1 康熙四十九年(1710)——嘉庆二年(1797)土地买卖用银情况表:
表中可看出,1-5两白银交易次数占全部土地买卖的近30%,5-10两白银交易次数占21.3%,两项小额交易次数占全部土地买卖的51.1%。若把30两以下作为小额土地交易,则占到了全部土地买卖次数的83%。交易额最高的是乾隆三十二年(1767)上手契,超过百两。另一交易额较高的是乾隆五十五年(1790)地契,交易额达90两白银。较高的还有乾隆三十一年(1766)一例,为50两白银。这三次土地交易只占全部土地买卖次数的6.3%。
这些数字说明:
一、清代直隶束鹿县农村的银钱流通,完全受着市场经济杠杆的支配。随着社会上白银流通量的增加,在土地交易中,无论数额大小,全以白银为交易媒介。只有流通领域中,白银减少出现银荒时,民间土地交易才使用铜钱。这与“凡一切行使,大抵数少则用钱,数多则用银”之说似不完全相符。
二、康熙四十九年(1710)至嘉庆二年(1797)土地买卖使用银两的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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