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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初中日长崎贸易

时间:2009-7-24 13:51:47  来源:不详
,官为发卖,一切饮食皆其提供,返航时逐一清算扣除,交还所换铜斤、货物,押往开行。⑼
    然而,这些限制并不能达到预期的目的,因大量无交易、被勒令退回的中国商船仍徘徊在长崎一带,从事秘密的走私贸易,因此日本的金银铜照样大量流出。据1709年长崎奉行报告,自1648—1708年的60年间,流出金约2397600余两、银37422000两;自1662—1708年的46年间,流出铜约114498700余斤。⑽为了更有效地控制贸易,制止金银铜的大量外流,日本政府于1715年采纳了新井白石的建议,发布了新商法。其主要内容如下:(一)每年到日本贸易的中国商船限定为30艘,即南京、福州、宁波计21艘,厦门2艘,台湾2艘,广东2艘,交趾、暹罗、交留吧各1艘;(二)贸易额限定为6000贯,每艘船约191贯,可略有出入;(三)每年铜输出量不超过300万斤,如铜量不足,以其他商品替代;(四)限额内的中国商船,每年发给信牌,有信牌者准许贸易,否则不许。这就是著名的“正德新令”。⑾当年中国商船获得信牌的有江浙商人胡云客等42船,他们归国后则引发了所谓的“信牌事件”。浙江巡抚徐梦认为他们“以中国商船受长崎地方牌票,不但有乖大体,相沿日久,定生弊端。”胡云客等人的信牌不仅尽为浙江海关监督没收,而且九卿还议将他们定罪。但是当徐元梦的奏摺送到朝廷时,康熙皇帝则旨谕:“此牌票只是彼此贸易之一认记耳,并非行与我国地方官之文书”,“我国海关官员给与洋船牌票,亦只为查验之故,并非部中印文及旨意可比。”康熙认为,巡抚及朝廷各部未悉内情,小题大做,势必影响商人贸易,于是下令:“将原票给回商人,照常贸易。”⑿
   “信牌事件”虽然平息了,但中国商船却延误了第二年往日本贸易的机会,到1717年始再陆续进入长崎港。这年日方因去年来长崎贸易的中国商船甚少,故特许把船数增加至43艘,信牌加10面,交易额定为8000贯,而到1720年又重新恢复每年30艘的规定。此后,中日长崎贸易则呈现逐渐衰落的趋势,无论是特许船数或交易额都一直在减少,如1736年特许船数25艘、交易额4000贯;1749年船数15艘,交易额4400贯。⒀
 

 
    中国商人在长崎贸易的主要竞争对手是荷兰,因荷兰是当时唯一获准继续留在日本贸易的欧洲国家。有关荷兰能取得这种特权的原因,一位日本学者认为是荷兰东印度公司官员采取了如下三种措施:1、除掉欧洲的竞争对手;2、迎合日本政府的爱好;3、满足日本民众的需要和口味,控制日本市场。此外,荷兰商馆的头目每年都到京都(后来称为东京)拜访,带去大量的礼物,后来几年都有名医随行,这些名医为日本官员提供医疗服务和指导。⒁但是他们必须服从日本幕府的要求,把荷兰商馆从平户搬到长崎河口的一个人工岛——出岛,每年必须付给日本人5500两白银(相当于19530荷盾)作为出岛的租金。即便如此,荷兰船进港时还要受到严格的检查,船上的小炮、火药和其他弹药都被搬下船,存放到幕府的仓库里;船帆被绑扎起来,船舵被搬走,直至船要出航那天才归还。检查官对待荷兰船员和官员都非常粗暴无礼,甚至经常用棍棒打他们,还规定未经检查官特许,船上的任何人都不能上岸。实际上,荷兰人在出岛的地位就如同囚犯,但他们无论如何都忍受着,因为其他欧洲人都被赶走后,他们就可做自己想做的事。⒂
    荷兰从日本主要出口小金元(Koban)、银、铜、樟脑、谷物、漆器和瓷器。小金元、银和铜的出口时而受限制,时而被禁止。按幕府的对外贸易政策,铜出口限制在40万斤,最多不超过400万斤,在1670年后每年大约保持在200万斤左右。这些铜被载运到东京、暹罗、巴达维亚、孟加拉、锡兰、科罗曼德尔、苏拉特、波斯和东南亚其他地方,有相当大量被荷兰船从巴达维亚再转运到欧洲。瓷器是另一种重要的日本出口商品,荷兰从中得以赢利。荷兰早在台湾设立基地时就已购买了中国瓷器,并将之运到亚洲各地和欧洲,而台湾基地丧失后,他们则改变策略,开始进口日本生产的瓷器。荷兰船上的船员私人购买日本瓷器带回国,售卖之后可赢利100%,后来这种做法被荷兰东印度公司禁止。波斯每年经荷兰进口日本生产的茶杯多达12000件。小金元的出口也逐年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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