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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初中日长崎贸易

时间:2009-7-24 13:51:47  来源:不详
航海市铜者,官给符为信,听其出洋,往市于东南、日本诸夷。舟回,司关者按时值收之,以供官用。有余,则任其售于市肆,以便民用。”[24]在朝廷的鼓励之下,到日本购买铜则成为当时中国商人到长崎贸易的主要目的。据有关资料统计,自1684年开放海禁后,日本铜出口的数量急遽增加,在1684—1695年间,每年均有300—400万斤出口;在1696—1710年间,因日本铜生产达到高峰,每年由中国商人运出的数量达400—700万斤。[25]然而,铜毕竟是一种非再生资源,输出的数量越多就意味着日本铜的产量下降越快,为了抑制铜的大量外流,日本政府不断地采取限制措施,至“正德新令”发布后,日本铜的出口量即明显下降。
    铜出口数量的下降也就是中日长崎贸易走向衰落的开始,而此时日方又借发放信牌之机,大肆敲诈中国商人,“凡倭照一张,值银七八千,每年更番出洋者数十余照,彼之为利甚大。”[26]商人唯恐不得倭照,每次必重赂译司,历年积有厚赀,彼处将军因而大肆需索。自康熙六十年为始,不论船之多寡,勒令译司缴纳金片二万片,每年逐渐增加。至雍正五、六年,译司即有亏空,将商船留难迟发,并于额定每船贷本一万两给铜四百箱之内,扣起一百五十箱,止发二百五十箱,各商带回之铜愈少,以致亏本欠铜。”[27]加上日本铜的产量日渐减少,致使许多中国商人无法购买到足够的铜回国。这种情况在雍正二年(1724)署江苏巡抚何天培的奏摺中就有谈到:“东洋开采日久,铜矿日减。每年江浙二省铜商出洋者不过三十六船,从前每船载铜九万五千斤,近因采铜渐少,每船只得铜七万五千斤,约收江南海关者十八、九船,合计可得铜一百三、四十万斤,只敷承办一半之数,尚需一半,实属无从采买。”[28],即使在日本的史书中,也可看到有关日本铜输出数量不断减少的记载。如《吹尘录》“方渡铜额”条,详细记载了自宝历五年(1755)至天保十年(1839)凡85年间,每年中国商船输出铜的数量:宝历年间(1751—1763)是200万斤左右;明和、安永、天明年间(1764—1788)约150万斤;宽政、享和年间(1789—1803)约130万斤;文化年间(1804—1817)100万斤;文政年间(1818—1829)70万斤;天保年间(1830—1843)60万斤左右。大体说来,日本铜的输出数量是呈逐年下降的趋势。[29]
    由于日本无法提供原来限定的输出铜数量,遂使中国商船滞留在长崎港不能如期返航,即使持有当年信牌的中国商船也必须在彼处等待前年来的商船买足铜额开航后,才能着手进行购买,因此每艘船滞留在长崎的时间大约需20多月。[30]仅雍正十年(1732)滞留在长崎港的中国商船就达40多艘,至翌年春间才陆续返航13艘。[31]面对这种情况,清政府不得不采取一些应对的措施。首先是改变采购日本铜的配额。如北京户部与工部铸钱所需的原料,自康熙五十五年(1716)规定由江苏、安徽、江西、福建、广东、浙江、湖北、湖南八省分别承办,但因各省商船采购不能如额,纷纷涌向进口日本铜船聚集的江苏、浙江两省购买。于是,康熙六十年(1721)把八省承办的京局额铜改归江苏、浙江两省办解,规定江苏办本省及安徽、江西、福建、广东五省铜数共277.2万斤,其中交户部182.71万斤、工部94.488万斤;浙江办本省及湖北、湖南三省铜数共166.32万斤,其中交户部109.626万斤、工部56.693万斤。实行之后,发现因日本出口铜量日渐减少,承办额数远远不能完成,故于雍正二年(1724)把浙江办铜额数减下来,分别下令与云南邻近的湖北、湖南派员到云南购买;江苏则仅承办本省及安徽、江西三省铜数,另外福建、广东两省因近海,可自行派船到日本购买。[32]
    其次是鼓励商民自行出洋采铜,提高洋铜的收购价格。针对官方指定的“洋铜商”亏空过多,积欠铜数难以清厘等现象,乾隆元年(1736)下令江浙督抚,如有愿意贩铜者,官方发给信牌,听其出洋采购,铜运回国时,由海关道员酌量收买。但因部定收购价格每百斤洋铜仅给银14.5两,而市价值20两,相差悬殊,故乾隆五年(1740)把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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