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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析明代盐法变迁之轨迹

时间:2009-7-24 13:51:49  来源:不详
百斤,给陕西都司所属卫所支用;正统九年又纳布中盐,山东每引折纳棉布一匹运赴登州,备辽东支用,另外宣德时还有为官府运茶而支给盐引的。盐引成了与多种实物相联系的兑换券。不过,开中法就其经常的内容来说,还是着重于以盐易粮,其它的交换都是局部的、一时性的权宜措施。
  这种物物交换的方式尽管是为边政服务的,并且粮入引出,引入盐出,不以货币为计价的尺度,而直接规定了粮盐之间的实物交换比率,可以避免通过货币作价时的商人虚估(高抬粮价)之弊,但它毕竟是经济交往中的一个较低层次,就其交换的多次转手而言还是比较麻烦的,商人为得盐引输粮物于边,而后转折回来,到盐场支盐,其间路途手遥远,坎坷荆棘,风餐露宿,备尝艰苦。如“中两淮盐,要输粟检粮到甘肃、延绥、宁夏、宣府、大同、辽东、固原、山西、神池等地。中两浙盐,要输边至甘肃、延绥、宁夏、固原、山西神池诸堡”,〔37〕其中艰难困苦可想而知。不仅如此,商人中盐时运费全由商人自己支付,就等于政府从中加了一层剥削。明人常常赞誉开中法:“国初召商中盐,量纳粮料实边,不烦转运而食自足,谓之飞换”,〔38〕只知“不烦转运”,却只字不言其运费出自商人。宣德九年二月,行在户部员外郎罗通奏:“今运粮赴开平,每军运米一石,又当以骑士护送,计人马资费率以二石七斗至一石,……若商人一人纳米五百石,可当五百军所运,且行粮二百石”,〔39〕就非常明确具体地说明了商人往边塞输粮,其运费高达引价几倍的情况。这几倍的资金投入,限制了商人的经营规模的扩大,限制了盐业的发展。
  余盐变为私盐进而私贩成风,一直是明政府最感头痛而又最为棘手的焦点问题。私盐盛行而法禁无所施,使正当商人多不愿开中官盐。“人得私贩,官盐沮坏,客商少中,无以济边用之急”。〔40〕为改变此种局面,明政府采用“余盐买补”的方法,于弘治二年(公元1489年)规定:“凡商无盐支给,听其买勤灶之盐,是为余盐之始。”〔41〕此后,在全国各盐区先后实行了余盐开禁,余盐成为私盐合法化。但在商品生产发展的冲击下,此种方法仍然不能挽救开中纳案制度。因为余盐增多,官盐更加淤塞,客商中盐者愈少,开中制度赖以存在的基础根本动摇了,必须改弦更张,开中折色制就在此种历史条件下登台亮相。
  开中折色制就是将开中纳米粟变为以银解部,它始于成化十年(公元1474年):“巡抚右都御史刘敷疏请两淮水乡灶课折银,每引纳银三钱五分”。〔42〕成化十九年两浙盐课也许折银,规定“每正盐一引,浙西场银七钱,浙东场银五钱。然未尝著为令也。”〔43〕直到弘治二年(1489年)灶课折银的办法推而广之,令两浙司所属场“三十里外者全准折银”、“其折银则例,每一大引,浙西六钱,浙东四钱”。〔44〕与此同时,户部尚书李敏在大同开始实行纳粮折钯,他认为“山东、河南转饷至者,道远耗费,乃合计岁支外,悉令输银”〔45〕,“并请畿辅、山西、陕西州县岁输粮各边者,每粮一石征银一两,以十九输边,依时值折军饷”,〔46〕因此从李敏始,“北方二税皆折银”。〔47〕弘治四年叶淇为户部尚书,就着手他的“开中折色”的改革。第二年明政府正式命令各地“召商纳银运司,类解太仓,分给各边,”〔48〕规定每引输银三四钱不等。至此“开中折色”制正式确立,也标志着盐业买卖中的银(币)物交换制的形成,这是明代盐法变迁的第三个轨迹。
  正如李珂所言“叶淇变法改变了盐商资本的运动形式与周转速度。开中纳银以后,商人资本运动形式从银——粮——盐——银改变为银——盐——银,免去了购粮转输,长途跋涉对盐商的困累,从时空上大大缩小了盐商活动范围,加快了资本周转速度,
也使商人节省了长途转输的运费,可以从中抽出一小部分加到引价上去,而且政府也增加了引价收入。开中纳银是封建政府针对盐商报中不前、盐货堆积不售所采取的补救措施,它适应了明中后期社会商品经济的发展,〔49〕为明后期盐业中的资本主义萌芽提供了条件,为清代的官盐商收商销即商专卖制的盐业制度奠下了基础。

注释:
  〔1〕〔2〕〔4〕〔13〕〔37〕〔41〕〔48 〕《明史·食货志·盐法》。
  〔3〕〔5〕〔6〕〔7〕〔8〕〔9〕〔23〕〔24〕〔25〕〔28 〕〔29〕〔43〕《续文献通考》卷二十《征椎考·盐铁》。
  〔10〕刘应秋:《盐政考》,《明经世文编》卷四三一。
  〔11〕叶向高:《屯政考》,又《四夷考》卷八。
  〔12〕李廷机:《盐政考》,《明经世文编》卷四六○。
  〔14〕〔30〕《明经世文编》卷四七四,《两淮盐政疏理成编·附户部题行十议疏》。
  〔15〕《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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