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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十九世纪之际的宗族社会状态

时间:2009-7-24 13:51:55  来源:不详

④  第4579包。

⑤  第4504包。

⑥  第4717包。

⑦  第4595包。

 

手汤洪桂,年七十二,有四兄弟,他行四。兄弟们的田有公塘,车水共用,但都经过三房汤洪富的田。十一月初二,汤洪富因乏钱使用将二斗水田卖给丁万桂,汤洪桂得知,与二哥洪明等商量,觉得将来用水都要经过外姓丁万桂的田地,恐多不便,不如大家凑钱,帮助三房索回田业,于是逼着汤洪富找丁万桂退田,可是买主不答应,汤洪富因而生气发病,汤洪桂乘机将三哥勒死,企图嫁祸于丁万桂。①汤洪桂固然是丧尽天良,然而促使他如此行动的是用水的原因,可见农田水利资源的分配是重大的问题。江西宁都州刘潮铭、刘捷贤堂兄弟的耕田上下毗连,同用圳水,嘉庆二十二年八月十四日刘捷贤堵塞刘潮铭水道自用,结果就出现了刘潮铭被打身亡的事故。②在宁都州还发生宗族之间争水打官司的事情,平阳乡有高陂水,灌溉中塘、洲塘、江口三村,郭姓中塘在上,张、崔二姓之村在下,各自车水溉田,都以明代万历年间(公元1572—1618年)的地方志和顺治十五年(公元1658年)、乾隆十九年(公元1754年)共同修治与分用陂水的政府批谕作凭证。然而新修的宁都州志记载高陂系张、崔二姓先人所修,与郭姓无关,张、崔二姓遂于嘉庆四年(公元1799年)六月上告,不许郭姓用水,署理宁都州知州石瓒韶以陂水乃自然之利,下令照旧共同灌溉。崔姓不服,继续上告,江西巡抚批示赣南道审理,赣南道转委会昌知县会同宁都知州勘讯,会昌令等认为郭姓只有私存远年官断批谕,并无州衙文献作根据,而崔姓、张姓交验的新志,有张汉宸、崔彬等兴筑字样,而且郭姓另有塘水,遂将高陂之水断归崔姓、张姓使用和管理。原来各姓都有陂水使用的管理人员,负责修缮、用水事务,崔姓遂命原来的管理人崔兴扬继续管业,合族拨给他十五石粮食作为酬劳。七年四月十五日崔兴扬邀同族人修筑陂坝,所起沙土压在郭以匍的田里,郭以匍以此为由,掘堤放水,崔兴扬与崔兴全等巡夜发现,杀死郭以匍,于是郭姓控告到湖南按察司,按察使衡龄审断,准许郭姓用水,惟安排三姓不同的用水时限,即郭姓准用二日,崔姓、张姓共用八日,并按照用水的天数,计日出资维修陂坝。③

    无水不能种田,水和地一样关系着农民的生产和生活,因水利灌溉而产生的争端,就毫不足怪了。不过以上利用水利资源的纠纷多发生在南方的湖南、湖北、江西等水田地区,而北方则比较少见这种现象。

    (三)族人间的买卖、借贷与纠纷

    族人之间有无偿资助,同时有借贷和买卖的关系,这中间有的有互助的因素,不过更明显的性质是买卖、借贷成分,是财产私有,你我分明的表现。

贵州仁怀县黄添桂原先借堂兄黄添俸银三两,后来商议将田一丘卖给黄添俸,借银就从田价中扣除,尚未成交,又把同一块田卖给另一个堂兄黄添潮,致使黄添潮、黄添俸两个堂兄弟争买田产。④四川彰明县马魁文,弟兄五人,分家各过。他于嘉庆四年十月将水田二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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