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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十九世纪之际的宗族社会状态

时间:2009-7-24 13:51:55  来源:不详
 

    笔者在嘉庆朝刑科题本中见到宗族成员间的互助、互救的情形,可以区分为下述三种情况:

    (一)日常互助

    中保。族人买卖、典当土地房屋,借贷、赊购银钱物件,要请亲友,特别是家族近亲作保证人,中人要在契约文书上签字画押,对成交的事情负责,如若借贷不能按期交还钱物,所卖田房产权有纠葛,中保要承担责任。所以做中人,常常是对卖方、借贷方的支持。

    嘉庆二年(公元1797年),四川阆中县邢洪先邀请堂兄邢洪仁作中人,当给王士奇田地一分,五年十二月,邢洪先因贫穷,请邢洪仁一同到王家要求追加当价,买主不同意,邢洪仁将其妻、邢洪先将其子打伤致死。①五年(公元l800年)十月,四川温江县刘体林将水田一段,凭中人刘兰纯,卖给堂兄刘体中,买主当即交出大部分价银,而剩余部分过期不交,刘体林投告中人,六年四月向刘体中索讨,以致打死买主。②六年(公元1801年)二月湖南邵阳县李有道将他和李信言所共有的山地一块,私自凭中人李信元卖给杨礼选,李信元出于照顾本家李有道而欺骗了外姓买主。③五年七月贵州陈家老五陈金玉、老六陈金黄请求二哥陈金万说情,向其亲戚石潮奉赊米一石二斗,三个月后陈金万代其亲戚向五弟、六弟讨要米价,竟然被两个弟弟打伤而死。④贵州遵义杨明扬无子,临终向妻胡氏说不必立后,将遗产分给侄儿,让他们轮流养活。二年九月,胡氏依照遗言,“邀凭族户,将伊夫所遗田产分予二、三、四各房子侄管业,议令每房各出银十两给予胡氏,以为养赡之资,各房应允,立有字据”⑤。上述数例的中保,均是族人、“族户”,有了他们,才使得买卖、赡养契约得以成立。

立嗣。前述杨明扬不让立嗣子,像他那样有田产的人而不立嗣,并不多见,通常的情形是无子的人会在生前确定嗣子,或死后由宗族为其立继。山东邹县周某有三个儿子,为他们分家,每人得地十二亩,后来他的哥哥亡故,就将三子兴荣过继给伯母王氏,让把分给他的十二亩田产带去,并且议定,王氏所有的七亩田,在其身故后,由三子平分。⑥这就不仅是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①  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档,《内阁全宗·刑科题本·土地债务类·嘉庆朝》,第4546包;下引该馆档案,仅简单注明包号;又,该馆对土地债务类档案作了新的编号,此包号系旧有的,笔者暂时不能去查阅改变,对于需要检索的读者造成不便,尚请见谅。

②  第4589包、第4600包,前包题本系四川总督所作,后包是主管刑部的大学士题本。

③  第4586包。

④  第4593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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