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矾务利害状》。 [7] 《宋史》卷185,《食货志》。 [8] 《欧阳修全集·河东奉使奏草》卷上,《论矾务利害状》。 [9] 戴裔煊先生指出首倡者乃刘式是对的,但说李防也是首倡者则显然错误。查《宋史》卷303《李防传》,其关于令商人入钱帛京师或输刍粮于西北而给以盐的建议提出于景德以后,此前这项政策早已实施。郭正忠先生据《五代会要》卷26所载后唐长兴四年“应食颗盐州府,省司各置榷籴、折博场院”考证,用盐折付商民入中的“折博”之法不始于宋,而始于五代,或然。但余以为五代此制虽以粮换盐,其实仅是官盐就地出卖的一种形式,与边地入中无涉,亦未行信用交引。因此,用专卖品直接换取沿边军需并通过商业信用的形式将两者联系起来的制度肇始于宋代,似可定论。刘式虽未必是唯一的首倡者,但从现有资料看是他最早明确地提出此法,也应是肯定无疑的。参见戴《宋代钞盐制度研究》第232~233页,郭《宋代盐业经济史》第472~474页。 [10] 刘敞《公是集》卷51,《先君磨勘府君家传》。 [11] 《长编》卷30,端拱二年九月戊子。 [12] 《宋史》卷183,《食货志》。 [13] 《宋史》卷184,《食货志》。 [14] 《长编》卷176,至和元年八月癸巳。 [15] 《宋史》卷292,《李谘传》。 [16] 《宋史》卷183,《食货志》。 [17] 《宋史》卷184,《食货志》。 [18] 《欧阳修全集·居士集》卷45。 [19] 《宋史》卷331,《孙长卿传》。 [20] 《建炎以来系年要录》卷151,绍兴十四年二月癸未。 [21] 《长编》卷27,雍熙三年五月丙子。 [22] 《长编》卷35,淳化五年三月。 [23] 范仲淹《范文正集》卷13,《范雍墓志铭》。 [24] 《长编》卷107,天圣七年三月甲申。 [25] 《长编》卷143,庆历三年九月癸巳。 [26] 如《宋会要辑稿·食货》23之40载:范祥在陕西“专置解盐使,岁课缗钱一百六十万,以计置沿边九州军、一百二十余城寨刍粟,量入计出可助十分之八,余则责办本路转运司”。可知仅解盐一项就承担了陕西军需的80%。 [27] 《宋史》卷303,《范祥传》。 [28] 《长编》卷24,太平兴国八年十一月壬申。 [29] 《宋史》卷184,《食货志》。 [30] 《宋会要辑稿·职官》43之53。 [31] 《宋会要辑稿·兵》24之28。 [32] 本表有关数据参考郭正忠《宋代城乡商品货币经济考略》第337~249页;漆侠《宋代经济史》第801页;李华瑞《宋代酒的生产和征榷》第358~361页。 [33] 《欧阳修全集·居士集》卷45,《通进司上书》。 [34] 《建炎以来系年要录》卷152,绍兴十四年十二月壬午。 [35] 《宋会要辑稿·食货》32之22。 [36] 周必大《文忠集》卷34,《陈从古墓志铭》。 [37] 《雪窗集》卷1,《丙午轮对第二札》。 [38] 《清正存稿》卷1,《上殿奏事第二札》。 [39] 《叶适集·水心别集》卷11,《财总论二》、《茶盐》。 [40] 《长编》卷141,庆历三年六月甲辰。 [41] 傅筑夫《中国经济史论丛》下册,第647页,三联书店,1980年版。 [42] 《诚斋集》卷69,《转对札子》。 [43] 《长编》卷360,元丰八年十月。 [44] 《文献通考·自序》。 [45] 《资本论》第1卷,第105页。 [46] 《汉书》卷24下,《食货志》上一页 [1] [2] [3] [4] [5] [6] [7] [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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