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会员中心 在线投稿
| 网站首页 | 中国历史 | 世界历史 | 历史名人 | 教案试题 | 历史故事 | 考古发现 | 历史图片 | 收藏 | 社会
相关文章    
您现在的位置: 历史千年 >> 教案试题 >> 历史论文 >> 正文
一位普通农民的文保情结
最新热门    
 
从无偿征敛向有偿购买的演进

时间:2009-7-24 13:51:58  来源:不详
的事实是,在禁榷专卖制度下官府和商人所分割的利润,不仅来自生产者和运输者创造的价值,更主要来自于广大消费者所支付的买价。禁榷专卖收入实质上是封建国家通过商品买卖的形式,向几乎所有社会成员特别是占人口绝大多数的农民、工商业者普征的一项间接税,是“寓税于商”的一种剥削形式。对于禁榷专卖制度的这个本质,宋人也颇有认识。如王岩叟就针对主张在河北榷盐者所说的“止笼商贾之利以归公家,而无所增于民”的论调,批驳说:“主计者但知能于商贾倍得税缗以为利,不知商贾将于民间复增卖价以为害也”。[43] 马端临有一段十分精辟的论述,尤其值得我们重视:

征榷之途有二:一曰山泽茶盐坑冶是也;二曰关市酒酤征商是也。羞言利者则曰:
县官当食租衣税而已,而欲与民庶争货殖之利,非王者之事也。善言利者则曰:山海
天地之藏而豪强擅之,关市货物之聚而商贾擅之,取之于豪强商贾以助国家之经费,
而毋专仰给于百姓之赋税,是崇本抑末之意,乃经国之远图也。自是说立,而后之加
详于征榷者,莫不以借口,征之不已,则并其利源夺之。官自煮盐、酤酒、采茶、铸
铁,以至市易之属,利源日广,利额日重。官既不能自办,而豪强商贾之徒又不可复
擅。然既以立为课额,则有司者不任其亏减,于是又为均派之法,或计口而课盐钱,
或望户而榷酒酤,或于民之有田者计其顷亩令于赋税之时带纳,以求及额,而征榷遍
于天下矣。盖昔之榷利,曰取之豪强商贾之徒以优农民,及其久也,则农民不获豪强
商贾之利而代受豪强商贾之榷,有识者知其苛横而国计所需不可止也。[44] 

马端临的话深刻地揭示出,禁榷专卖制度并不是真正的所谓“崇本抑末”,国家榷利收入的承担者其实主要是广大的农民。在宋代,无论是“钞盐制”的利税结合,还是“长短引法”的以税代利,无论是官府直接出面,还是间接地借助商人之手,国家所要获得的利或税都是必须通过把茶盐销售到消费者头上才能最终实现的。在攫取榷利收入的过程中,封建国家尽管充分运用了种种超经济强制的手段,或“计口而课”、或“望户而榷”、或“计亩而征”,但并没有完全抛弃商品交换的外衣。交换是判断商品与非商品的界标。劳动产品“在交换之前不是商品,它们通过交换才成为商品”,“在交换过程中,各种不同的劳动产品事实上彼此等同,从而事实上转化为商品”。[45] 尽管盐茶酒矾等在销售的过程中渗透着国家的意志、政府的强权,但这并没有改变它们作为商品的性质。消费者要得到它必须进行交换,尽管这种交换可能是强制性的、不等价的,常常表现为勒索和掠夺。因此禁榷专卖制度本质上是“寓税于商”或曰“寓税于价”的剥削形式。它比公开的增加税收更狡猾,更具有欺骗性。宋代榷利收入的急剧上升,表明封建国家在贯彻自己意志、行施政府强权之时,越来越多地利用市场手段和商品买卖的形式。它还从一个侧面表明中国封建经济与商品经济并不矛盾,封建国家的统治不仅建立在农业经济的基础之上,也是建立在商品经济之上的。推行禁榷专卖制度的目的并不是扼杀或消灭商品经济,而是把商品货币经济置于封建国家的控制之下,按封建国家的意志运转,为维护其统治服务。

“夫盐,食肴之将,……非编户齐民所能家作,必仰于市,虽贵数倍,不得不买”。[46] 由于盐茶等在人们日常生活中的需求刚性和生产的局限性,使它们几乎天然地成为商品。不管穷乡僻壤多么闭塞,自然经济如何顽固,为了获得食盐等而进行的商品交换都是必不可少的。禁榷制度等于把换取食盐这种最基本最微末的商品交换,都纳入了国家财政的体系。

如果说宋代赋役制度的变革如二税折钱、免役征钱等具有迫使小农与商品交换市场相结合的客观作用,那么,禁榷制度的作用似乎可以理解为,通过政府操纵下的榷货买卖从另一个方面进一步强化了这个趋势。

注释

[1] 《全唐文》卷474,陆贽《论缘边守备事宜状》。
[2] 《曾巩集》卷49,《管榷》。
[3] 袁燮《 斋集》卷13,《龙图阁学士通奉大夫尚书黄公行状》。
[4] 《宋会要辑稿·食货》41之1。
[5] “和籴”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指的是政府进行的所有市籴活动,宋人习惯上就往往不加区别地把和籴(收籴)、博籴、便籴这三种籴法都统称为“和籴”;狭义指的是用现钱购买。为了便于区分,本文把狭义的“和籴”一概称为收籴。
[6] 《欧阳修全集·河东奉使奏草》卷上,《论

上一页  [1] [2] [3] [4] [5] [6] [7] [8] 下一页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联系我们 | 友情链接 | 版权申明 |  
Copyright 2006-2009 © www.lsqn.cn All rights reserved
历史千年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