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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均输法

时间:2009-7-24 13:51:59  来源:不详
    均输是王安石变法期间推出的第一项新法。与青苗、免役、市易等新法相比,研究者对均输法倾注的笔墨并不很多,但分歧却不小,以至于一些论著因袭马端临的成说,断言均输法徒具令文、并未实施。客观上,关于均输法的直接资料确实较少,但亦非全无其雪泥鸿爪。本文试就均输法的实行情况略作辨析,以期推动研究的深入。

一、 均输法是对汴京物资供应体制的改革

定都汴京,财赋物资仰给东南。为了满足汴京庞大的消费需求,逐步建立起了一套供应制度,涉及赋税征敛、市场购买、漕运等多个方面。《宋史·食货志》叙其法云:“江南、淮南、两浙、荆湖路租、籴,于真、扬、楚、泗州置仓受纳,分调舟船溯流入汴,以达京师,置发运使领之。诸州钱帛、杂物、军器上供亦如之”[1] 。

漕粮占东南诸路上供物资之大宗。漕粮的来源,有赋税、有籴买,来自二税之实物征敛者固然不少,市籴购买者亦占相当大的比重。人们谈起漕粮的构成,往往“租、籴”并列。而且随着商品货币经济的发展,漕粮的市籴量逐步扩大。宋仁宗天圣四年闰五月二日,“三司言:荆湖江淮南四路州军,米价每斗或七十至百文足,多言和籴场紧急,欲得籴及万数,应副上供。伏睹咸平、景德年中,上供斛斗不过四百五十万,比至近年六百五十万。乞于逐年上供数内酌中取一年为定额。诏三司,于上件年额船般斛斗六百万硕上供数内,权减五〔十〕万硕,起自天圣五年后,每年以五百五十万硕为额,不得别致亏欠。从之”[2] 。天圣初年的漕粮上供量比真宗咸平、景德年间增加了二百万石,可以认为多数是靠市籴获得的。宋政府在东南大量市籴漕粮,甚至引起当地粮价上涨,使朝廷不得不削减上供额。七年之后,即道二年,范仲淹说:“江淮诸路,岁以馈粮,于租赋之外,复又入籴,两浙一路七十万石,以东南数路计之,不下三二百万石”[3] 。如果东南的漕粮岁额以550万石计,则购买所得的二三百万石已占到了1/2左右。因此,有人认为宋朝封建国家通过漕运供应京师消费需要的粮食基本上都来源于实物赋税,来自市场购买者几乎没有或很少。这实在是一种误解。漕粮之外的其他百货,也大量依靠购买。“凡中都岁用百货,三司视库务所积丰约下其数诸路,诸路度风土所宜及民产厚薄而率买,谓之科率”[4] 。可见市籴购买是保障汴京物资供应的重要手段。

东南诸路上供物资的运输办法,是继承玄宗时裴耀卿所创、后经刘晏推广的分段设仓、“节级转运”之法发展来的,谓之转般法。“转般之法,东南六路斛斗自江浙起纲,至于淮甸以及真、扬、楚、泗,为仓七,以聚蓄军储,复自楚、泗置汴纲,般运上京,以发运使董之”[5] 。“江、湖上供米,旧转运使以本路纲输真、楚、泗州转般仓,载盐以归,舟还其郡,卒还其家。汴舟诣转般仓运米输京师,岁摺运者四。河冬涸,舟卒亦还营,至春复集,名曰放冻。卒得番休,逃亡者少;汴船不涉江路,无风波沉溺之患”[6] 。以设在真、扬、楚、泗等地的转般仓为中转站,将(长)江运与(汴)河运分段进行,是转般法的最大特点。

上供物资的调集、运输等事宜,是由转运使、发运使等负责的。但北宋中前期发运使一职废置不常,其事权大抵只限于管理漕运。

这一套物资供应制度在许担任发运使期间有所变革[7] 。据王安石说:“臣比见许元为发运使时,诸路有岁歉米贵,则令输钱以当年额,而为之就米贱路分籴之,以足年额。诸路年额易办,而发运司所收钱米常以有余,或以其余借助诸路阙乏。其所制置利便,多如此类。要在拣择能吏以为发运而已”[8] 。许元的办法,充分体现了均输法所要求的“徙贵就贱”的精神,只是从王安石的话中透露出,这种办法尚未完全制度化,而是系于执行者是否是“能吏”。

北宋中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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