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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均输法

时间:2009-7-24 13:51:59  来源:不详
上述物资供应制度逐步暴露出了很多问题。从熙宁二年七月十七日制置三司条例司关于颁行均输法的奏文来看[9] ,主要问题是:其一、诸路上供制度过于呆板,缺乏合理的计划性,不是根据京师朝廷的实际需要,而是全凭每年的固定数额,丰岁不能增多,歉年不敢减少。二、上供虽岁有定额,消费却多寡无常,朝廷消费量小时,为免陈腐不得不半价而鬻,造成不必要的浪费;需求量大时,则殆无留藏,不能保证及时足额供应。三、向百姓征敛赋税多行支移、折变,籴买时也不根据实际物产和供求状况,或多求诸不产,或贵买于非时,不仅成倍地加重农民负担,而且为富商大贾操纵物价牟取暴利提供了机会,平白增加官府财政开支。

均输法设计的消除这些弊端的办法主要是:第一、确立“徙贵就贱,用近易远”的供应原则,一方面继承了许元的办法,不是固定不变地向各地征敛实物赋税,而主要是在灾荒歉收物价高涨的地区折征钱币,用钱币到丰收的地区贱价购买上供物资,此即“徙贵就贱”;另一方面,如果有多个地区同时丰收物贱,就到距离较近、交通便利的地区购买,此即“用近易远”,这显然又是在许元基础上的新发展。宋徽宗时,淮南路转运判官向子 湮精辟地指出这种办法实际上“寓平籴之意”。即“江湖有米则可籴于真,二浙有米则可籴于扬,宿亳有米则可籴于泗,坐视六路之丰歉,间有不登之处,则以钱折斛,发运使得以斡运之。不独无岁额不足之忧,因以宽民力。万一运渠旱干,则近有汴口仓庾”[10] 。为了保证“徙贵就贱,用近易远”的实现,均输法还加上两项重要的配套措施,即,第二、扩大发运司的职权,拨给发运司专项资金,用于采购,赋予“从便变易蓄买”的权力,并增辟官吏。第三、建立京师所需与发运司上供的信息沟通体制,让发运司预先知晓京师库藏状况,根据实际需要合理安排籴买、税敛、上供。

是改革死板的实物征敛制度,根据年景收成的变化,折钱与购买相结合,依靠市场,舍远求近,通过购买获得上供物资。“徙贵就贱,用近易远”,既是其根本原则,又是其具体办法。总的目的是协调供需关系,提高财政收支的效率,撙节购买、运输等开支,减轻农民负担,打击商人“擅轻重敛散之权”操纵市场的兼并行为,即所谓“便转输、省劳费、去重敛、宽农民”。通观制置三司条例司奏言全文,可以看出其议论的内容虽然涵盖诸路上供的所有物品,但重点则是京师所仰的东南六路的粮食。改革的出发点是解决粮食供应问题。改革的途径是扩大购买。

均输法之“输”并不是运输,实乃输纳、供应之谓。宋神宗所言:“《禹贡》纳粟纳秸,此即均输之意”[11] 。点明了均输法的本义。均输法是对东南漕粮供应制度的变革,是属于政府消费性购买范畴的问题,与漕运制度本身并无多少联系。它的着眼点是漕粮,而不是漕运。马端临作《文献通考》,把均输法的内容置于《市籴考》,信有以也。

均输法不是针对漕运制度的改革,如果我们再联系漕运制度本身,对此会看得更楚些。宋代东南的漕运制度,这纯粹只是一种运输办法,而与均输法无涉。也就是说,均输法所要变革的是江船、汴船上所运货物的来源,而不是变革其运输方式。

虽然均输法改革的重点不是漕运制度,但由于漕粮的来源和调剂办法有了改变,就不能不使漕运方式发生某些变化。对此,《宋史·食货志》的一段话很值得重视:

转般,自熙宁以来,其法始变,岁运六百万石给京师外,诸仓常有余蓄。州郡告歉,则折收上价,谓之“额斛”。计本州岁额,以仓储代输京师,谓之“代发”。复于丰熟,以中价收籴。谷贱则官籴,不至伤农;饥歉则纳钱,民以为便。本钱岁增,兵食有余。[12] 

尽管如此,均输法并没有废除漕运的转般法,发运使薛向对转般法的改革也只是“募客舟与官舟分运,互相检察”而已。[13] 所以前引向子 湮之言仍将均输法之后的漕运之法称为转般法。但毫无疑问,均输法实行之后的漕运转般法与此前的转般法是应当注意加以区别的。有的论著把均输法之后的转般法当作以前的转般法,而把均输法视为对转般法的改革,认为均输法取代了转般法,恐怕有误。

均输法是王安石变法期间推出的第一个新法,据说这之前王安石曾多次向宋神宗建议实行此法;熙宁二年七月制置三司条例司提出关于均输法的法令后,宋神宗和王安石又命他们都特别欣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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