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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均输法

时间:2009-7-24 13:51:59  来源:不详
输法终究未能实行的结论。如果均输法果真是买贱卖贵,那么说它未曾实行固其宜矣。然而,均输法并不是买贱卖贵,而主要是只买不卖,是采用了折变、入中等形式的市籴制度,那么,建立在买贱卖贵这种误解基础上的结论就必然是错误的。此抑其致误之缘由乎?

严格说来,作为对漕粮购买办法的一项重大改革,均输法在制度创新上并无多少特别之处,它不过是把二税折变和市籴制度结合起来,运用于东南漕粮供应而已,与马端临说的“以赋税而支移、折变,以茶盐而入中粮草”没有什么不同。在东南六路,二税折变、漕粮籴买等都是宋初以来就有的,可以算是所谓的“祖宗之法”。王安石均输法的贡献,在于继承了许元之法,并进一步丰富、完善,将之常规化、体系化、扩大化,更加适应商品货币经济的发展,并减轻农民负担,收到不加赋而国用足的实效。与青苗、免役、市易等新法相比,均输法的革故鼎新并不突兀刺眼。所以,虽然立法之初,均输法多遭误解而物议纷然,但行之既久本义尽现之后,反对派的非难就逐渐减少了,即使有些批评,也再找不到贱买贵卖的定性。漕粮购买既然是一个由来已久的客观必然,暨至元佑更化,也就没有特别理由将均输法亦归于废罢之列。

第五,“徙贵就贱,用近易远”--均输法与市籴漕粮制度化。传统观念事实是,在宋代不仅沿边的军需粮草主要用购买的方式解决,并且从东南诸路经由汴河漕运上供的粮食也有很大部分来源于市籴购买。宋太宗至道二年八月,“诏江南两浙淮南诸州置籴,分遣京朝官莅之。以岁熟故也”。翌年五月,又“诏曰:国家大本,食足为先,今亿兆至蕃,未闻有九年之蓄,朕甚忧之。宜令两制议致丰盈之术以闻,仍令三司,及兹岁稔,大为市籴,以实仓廪”。[47] 


为了靠增加市籴完成上供漕粮定额,地方官有时低价摊派征购。宋仁宗皇佑五年六月,“诏:诸路转运使上供斛斗,依时估收市之,毋得抑配人户,仍停考课赏罚之制。先是,三司与发运司谋聚敛,奏诸路转运使上供不足者,皆行责降,有余则加升擢。由是贪进者竞为诛剥,民不堪命。上闻之,特降是诏,天下称庆”。[48] 可知在正常情况下,漕粮的购买价格也像其他官买物品一样实行时估制度。 

但宋仁宗庆历初年,东南漕粮的供应出现了问题。“是时京师粟少,而江、淮岁漕不给,三司使惧,大臣以为忧”。参知政事范仲淹推荐许元出任江淮两浙荆湖发运判官,许元“为吏强敏,尤能商财利”,“其术长于治财”。到任后,采取果断措施,“悉发濒江州县藏粟,所在留三月食,远近以次相补,引千余艘转漕而西。未几,京师足食”。许元由此升为副使,再升任发运使。许元在任达13年之久,“考故事,明约信,令发敛转徙,至于风波远近迟速赏罚,皆有法”。[49] 他除对漕运制度多有改革之外,尤其值得注意的是实行了与王安石的均输法有直接联系的一套漕粮购买办法。后来朝廷上曾“议曰废江淮荆湖发运使”,

王安石变法期间推行的均输法,就是在这些基础上出现的。史载:

熙宁二年七月十二日,诏江淮等路发运使薛向赴制置三司条例司议事。十七日,制置三司条例司言:窃观先王之法,自王畿之内,赋入精粗以百里为之差,而畿外邦国,各以其所有为贡。及为通财移用之法以懋迁之,其治市之货贿,则亡者使有,害者使亡。市之不售,货之滞于民用,则使为敛之,以待不时而卖者。凡此非专利也,盖聚天下之人而治之,则不可以无财,理天下之财则不可以无义。夫以义理天下之财,则转输之劳逸不可以不均,用度之多寡不可以不通,货贿之有亡不可以不制,而轻重敛散之不可以无术也。今天下财用,窘急无余;典领之官,拘于弊法。内外不以相知,盈虚不以相补。诸路上供岁有定额,丰年有余可以致而不敢赢,年俭物贵艰于供亿而不敢不足。远方有倍徙之输,中都有半价之鬻。三司、发运使按簿书促期会而已,无所可否增损于其间。至遇军国郊祀之大费,则遣使划刷殆无留藏。诸路之财,平时往往巧为伏匿,不敢实言,以备缓急,又忧年计之不足,则多为支移、折变以取之。民纳租税至或倍其本数,而朝旨百用之物多求于不产、贵于非时,富商大贾因得乘公私之急,以擅轻重敛散之权。臣等以为,发运使实总六路之赋入,而其职以制置茶盐矾酒税为事,军储国用,多所仰给。宜假以钱货,继其用之不给,使周知六路财赋之有余而移用之。凡籴买、税敛、上供之物,皆得徙贵就贱,用近易远。令预知在京库藏年支、见在之定数所当供办者,以得从便变易蓄买,以待上令。稍收轻重敛散之权归之公上,而制其有亡,以便转输、省劳费、去重敛、宽农民,庶几国用可足,民财不匮矣。所有本司合置官属,许令辟举,及应有合行事件,令具条制以闻,下制置司参详施行。从之。先是,王安石数为上言均输法,于是即令薛向领之。……[50] 

我们之所以不厌其烦地转述这则关于均输法记载最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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