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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蔡京茶法改革——兼论宋代茶法演变的基本规律

时间:2009-7-24 13:52:04  来源:不详
    【内容提要】蔡京茶改革是北最后一次、也是宋代影响最大的一次茶法改革。蔡京茶法改革经历了三个阶段:崇宁年茶法恢复和改进了官府垄断收购的制度,崇宁四年改行通过垄断茶引印卖权实行专卖的卖引法,政和二年又创立了系统而严密的以引榷茶的合同场法。其改革最大的特点是由官府垄断收购的专卖制向以引榷茶制度转变。以引榷茶制度成为了南宋东南茶法和四川茶法的基本模式。这一转变也代表了宋代茶法演变的基本规律,它是商品经济发展、财政结构转变和强化中央集权等因素促成的。

【关 键 词】宋代/蔡京/茶法/改革



  蔡京茶法以苛密著称,论及蔡京茶法的学者都会谈到这一特点。但自政和二年蔡京推行合同场法后,不仅徽钦两朝未有改动,而且其以引榷茶的基本模式为南宋所继承。北宋始终不相统一的东南茶法和四川茶法在南宋时具体内容虽仍不尽一致,但都采用了政和茶法以引榷茶的模式。可以说,蔡京茶法所创行的以引榷茶是宋代实行时间最长、地域最广、影响最持久的榷茶制度。可见蔡京茶法除了其苛严的弊端而外,也有其内在的合理性。

  迄今对蔡京茶法论述得最详细的是朱重圣博士《北宋茶之生产与经营》([台]学生书局1985年版)和漆侠先生《宋代经济史》(上海人民出版社1988年版)两书。朱博士主要依条列举了蔡京茶法的内容。漆先生虽然指出了“政和茶法不但对南宋有极大的影响,对后代的榷茶制度也有不小的影响和作用”(见该书第793页),但对蔡京茶法的特点、根源及影响并未做进一步的论述。本文试图在以上方面作深入探讨,并由此透视宋代榷茶制度演变的基本规律。

    一、蔡京茶法的内容和特点

  蔡京主政时期对东南茶法进行了三次变革。要真正弄蔡京茶法的性质和特点,不能仅仅罗列其条文,而必须分析其历次茶法对茶叶产、购、运、销各个环节及茶课的具体管理方式。

    (一)崇宁年间的两次茶法改革

  自嘉祐改法以后,东南茶法实行了40余年的通商法。通商法虽然消除了北宋前期禁榷法下茶叶用于沿边折中时的虚估问题,但自身的弊端也十分突出。欧阳修曾指出通商法有一利而有五害。所谓一利是“通商法行民无私贩之罪,岁省刑人甚多”,五害简单地说,就是使民破产甚至逃亡自杀、贩茶商人数量大减、顿亏国用、茶价高昂、不利沿边入中等。“一利不足以补五害”,他建议重新审议茶法。(注:《历代名臣奏议》卷263《理财》。)此外,孙长卿、刘敞等人也纷纷上书指责通商法。对于宋政府而言,嘉祐法最大的弊端是蔡京所说的“祖宗立禁榷法,岁收净利凡三百二十余万贯,而诸州商税七十五万贯有奇,食茶之算不在焉”(注:《宋史》卷184《食货下六》。),“至祥符中岁收息五百余万缗,庆历以来法制寝坏,嘉祐初遂罢禁榷,行便商之法,客人园户私相贸易,公私不给,利源寝销,岁入不过八十余万。”(注:《宋会要辑稿》(以下简称《宋会要》食货30之32。)即相对于北宋初期茶利的大幅下降。因而崇宁元年他废除了通商法,重新实行禁榷法。

  崇宁元年茶法恢复了官府垄断收购的制度。即“选官置司提举措置,并于产茶州县随处置场,官为收买。”“将荆湖江淮两浙福建七路州军所产茶依旧禁榷。”(注:《宋会要》食货30之33。)各路设立茶事司。《文献通考·征榷五·榷茶》载:“湖南于潭州,湖北于荆南,淮南于扬州,两浙于苏州,江东于江宁府,江西于洪州”置场,淮南蕲州、寿州、光州、舒州、黄州、庐州等六州依原山场置官场,常、湖、睦、婺、处、苏、杭、越、衢、台、温等各州及下属主要产茶各县均置场。除了京师榷货务管理茶事外,又设立都大提举七路茶事二员。官府还给降度牒、末盐钞、诸色封桩钱并坊场常平剩钱等共300万贯,“令逐路分擘充买茶本钱。”(注:《宋会要》食货30之33。)为了保证对茶叶收购和批发的独占,政府对园户进行严格管理,“置场地园户皆籍名数,岁鬻于官吏,皆用仓法。”崇宁三年又令“诸园户五家为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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