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会员中心 在线投稿
| 网站首页 | 中国历史 | 世界历史 | 历史名人 | 教案试题 | 历史故事 | 考古发现 | 历史图片 | 收藏 | 社会
相关文章    
您现在的位置: 历史千年 >> 教案试题 >> 历史论文 >> 正文
没有相关教案试题
最新热门    
 
论蔡京茶法改革——兼论宋代茶法演变的基本规律

时间:2009-7-24 13:52:04  来源:不详
茶地分委通判,无者委以次官,依样选人匠制造”,造好后“用火印熏记题号,降付市易税务收掌,随所贩茶,令客人收买盛茶。”笼篰大小有定制,“若制造不如法,杖八十,增损大小高下者杖一百”。“客人贩茶辄用私笼篰杖八十,若增损大小高下者,加二等,”(注:《宋会要》食货40之44。)对这两种物品制造和发卖权的独占是宋政府收取专卖税,达到专卖目的的最关键环节。

  商人贩茶首先要“于茶务请长短二引。”(注:《宋会要》食货30之40。)政和二年对引价作了统一规定,使贩茶以引计而不再以斤计。商人请一草茶长引纳钱100贯,可贩茶1500斤,一末茶长引纳钱50贯文,贩茶1500斤,30贯文贩茶900斤,末茶短引纳钱20贯文,贩茶600斤。政和三年又印造了10贯小短引以利小商贩易:“诏令太府寺更印给一等十贯短引,许贩一百五十斤。”这是草茶短引,末草小引每10贯文贩300斤。(注:《宋会要》食货32之5。)茶商必须亲自到茶务请引,不能托人代办。亦不能将已请买到的茶引转借他人。但“大商带买(短引)前去产茶路分转卖与本路小客”是允许的,只须另办一个公凭,“所给公凭仍限半年缴纳。”(注:《宋会要》食货32之3。)茶引上指定买茶及卖茶之所,“长引许往他路,短引止于本路兴贩。”(注:《宋会要》食货30之40。)商人想到所指定地点以外的州县贩茶可以经所指州县,“陈状,于引上批凿某月日据某人陈乞翻改往某县买茶,当职官签书用印施行,并关都茶务及所改并指州县照会,仍不得过一次。”(注:《宋会要》食货32之2。)若私自于“非指定(州县)出卖者,依私茶法罪,告赏亦如之。”私自改动茶引内容者“徒一年,若添斤重日限,加二等,即失去者若水火盗贼,并随处经所属,自陈验实召保,赴茶场再请买,违者依私贩法。”(注:《宋会要》食货30之41至42。)

  商人买到茶引后,可“不经由官司,许往赴茶园户处,私下任便交易。”为防止商人与园户交易时出现私茶,宋政府对园户置籍管理。各州县茶园户须“仰赴所属州县,投状立茶户,官为籍记,非投状充户人,不得与客人买卖。”(注:《宋会要》食货30之41。)置籍园户也不得与无引人交易。官府对园户每年的产茶数都事先统计,每年春茶出产时官吏“集人户以递年所出,具实数卖价,县申州,州验实,以前三年实值与今来价,县实封申户部,下茶务照会,若平价不实,虚指大估者,杖一百。”验茶官吏“受赃以盗论,赃轻徒一年,吏人、公人、牙人配千里。”茶园户报茶“不得以上等为中等,以次等为上等,余等亦如之,违者各杖一百。”(注:《宋会要》食货30之42。)园户卖茶与商人,须于商人茶引内“批凿的实色号、斤重、价钱。”“园户故不批引及客铺藏匿文引不令园户批凿”都要受罚。(注:《宋会要》食货32之18。)

  商人从园户处买到茶后,用在官府购买的笼篰盛装。然后赴“所在州县市易税务点检封记”(注:《宋会要》食货40之44。)。点检就是秤重量,验色号。封记就是在“笼篰靥面盖底用纸题写合同场年月日,客人姓名、去处、茶色、斤重、字号、料数。”(注:《宋会要》食货32之18。)笼篰题封以后,“用竹纸封印,当官牢实粘系,不得更容私拆,如擅拆封及擦改者,杖一百,许人告,赏钱三十贯。”(注:《宋会要》食货40之44。)“若遭风水瀹浸,乞开拆笼篰烘焙者,即今所至委验封验引官开拆,候烘讫,秤见斤重,别引封记批凿。”(注:《宋会要》食货32之11。)商人到了指定的贩茶地点,当地官员再次“专一秤制,如无剩数,许先次出卖。”“若有剩数并行籍记,许请买引出卖,每纳100贯文许卖1500斤,不及,据数纽算给引。”(注:《宋会要》食货32之6。)

  商人卖茶给消费者时也必须由买茶人逐次批填数目。不法商人常持“短引一两道于乡村巡门表卖,收藏文引,不令买人批凿,经官告首,每引动经一二百户。”(注:《宋会要》食货32之6。)针对于此,宣和七年再次重申:“客贩茶至住卖处,买人不验引收买及客人藏匿文引依已降指挥断罪。”(注:《宋会要》食货32之18。)

  商人贩茶立有时限,茶叶售罄须缴回茶引。“长引不得过一年,短引一季。”所定日限“于引内批书,所至州县卖讫批凿,自赴茶务,或遣人缴引,务官对簿销落抹讫,申太府寺。”“客贩长引茶,至所指处,余限未满,愿入别州县住卖,经所属批引前去,卖讫缴引,如上法。”“客人引违限一日,笞一十,三日加一等,至徒一年止。若有故,听申所属展限讫报务,展不得过一季,即已展而违者,罪亦如之。”(注:《宋会要》食货30之41至42。)“如出违所给日限,其引更不行用,茶依私茶法。”没纳入官的茶再行“估价召人请引兴贩”,但“元立日限已满,不曾买到茶货,其引更不在行使之限。”(注:《宋会要》食货32之17。)

  商人贩茶除引

上一页  [1] [2] [3] [4] [5] [6] [7] [8] 下一页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联系我们 | 友情链接 | 版权申明 |  
Copyright 2006-2009 © www.lsqn.cn All rights reserved
历史千年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