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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蔡京茶法改革——兼论宋代茶法演变的基本规律

时间:2009-7-24 13:52:04  来源:不详
兆姓所需,远近同俗。”(注:《宋名臣奏议》卷108《财赋门·茶法》。)王安石也说:“夫茶之为民用,等于米盐,不可一日以无。”(注:《临川文集》卷70《论茶法》。)反映了茶叶在社会各个阶层的广泛需求。如果仅仅依靠政府的经营,是很难家至户到,满足市场需求的。只有如欧阳修所说,政府“不惜其利而诱大商”,“大商不惜其利而诱贩夫”,(注:《欧阳修全集》《居士集》卷45《通进司上书》。)才能使货行流速、财赋增长。张震把园户和商人比作茶叶流通的源和流,说:“民者(指园户),茶之所自出,商者,茶之所自行。”(注:《系年要录》卷173绍兴二十六年六月乙亥。)这就决定了宋政府榷茶不可能,也始终没有撇开园户和商人,没有对茶叶产销各环节实行官府独占经营。

  而且事实证明即使仅垄断收购这一个环节的榷茶制度仍不能使宋政府获得最大的茶利。由于茶叶保质期限短、保质要求高,易潮易腐,官府经营效率低,损耗大。张洎曾分析,官府垄断收购各地茶叶集中于榷务山场发卖,纲运途中“风涛没溺、官吏奸偷、陷夫茶纲,比岁常有”,而在买茶场和卖茶榷务山场又“堆贮仓场”,以致“大半陈腐,积年之后又多至焚烧。”(注:《宋名臣奏议》卷108《财赋门·茶法》。)政府还要支出茶本钱、纲运费、仓库费等经营成本。而商人的天性就是追逐利润。如管子所说:利之所在“商人通贾倍道兼行,夜以继日,千里而不远”,“虽千仞之山无所不上,深源之下无所不如焉。”(注:《管子》卷17《禁藏》。)所以欧阳修指出利用商人才能更好地增加财政收入,如果“欲专而反损……夫欲十分之利皆归于公,至其亏少,十不得三,不若与商共之,常得其五。”(注:《欧阳修全集》《居士集》卷45《通进司上书》。)张洎也指出,若官收净利,允许商人与园户直接交易,必致“茶货流通,利入公门,必当增倍。”(注:《宋名臣奏议》卷108《财赋门·茶法》。)祟宁四年蔡京在东南改行以引榷茶,效果正如欧阳修、张洎所说,茶利大增。蔡京及南宋四川和东南实行的以引榷茶之制虽然苛细严急,但客观上符合商品经济发展、财政结构变化的要求,成为茶法的改革方向。

    (二)加强中央集权的需要

  专卖作为封建政府干预经济的手段,其目的不外乎增加财政收入、抑制商人势力及按统治者意志维护市场秩序,是为中央集权服务的。中央集权制度本身也随着社会经济条件的变化而发展。宋太祖建国以后治理方镇,加强集权的基本办法就是“稍夺其权,制其钱谷,收其精兵。”(注:《长编》卷2建隆二年七月戊辰。)其中财政集权尤为重要。《文献通考·国用考二》说:“太祖之制诸镇,以执其财用之权为最急。”专卖制固然是为财政集权服务的,但不同的专卖方式对财政集权的作用并不一样。实行官搬官卖的直接专卖,地方政府可以从收购、运输、出售等各个环节截留专卖收入。如宋初实行食盐官搬官卖时“盐荚只听州县给卖,岁以所入课利申省,而转运司操其赢以佐一路之费。”(注:《文献通考》卷15《征榷二》。 )茶法在实行交引法时,地方在收购和运输环节上也可截留茶利。李纲曾说:“异时官运收息,郡县之用所以足者,以茶盐之利在郡县也。”(注:《梁溪集》卷144《理财中》、卷63《乞修盐茶之法以三分之一与州县札子》。)财权下移是奉行守内虚外政策的宋朝廷无法接受的,何况宋统治者认为,唐末五代之乱就是因为“方镇皆留财赋自赡,名曰留使留州,其上供殊鲜”,(注:《文献通考》卷23《国用考一》。)造成强枝弱干的局面。因而宋统治者不断改革禁榷制的目的之一在于欲使中央最大限度地占有专卖利益,减少地方截留,使“茶盐之利、常平之法专一应付国家大计,州县不得擅用。”(注:《系年要录》卷102绍兴六年六月壬子。)乾德二年太祖已下令:“诸州自今每岁受租及管榷之课除支度给用外,凡缗帛之类悉送京师。”(注:《长编》卷5乾德二年十一月。)但在交引法下地方参与茶叶的收购和运输,要排除地方截留是十分困难的。马端临在谈到交引法下茶利用途时说:“凡茶之利,一则官卖以实州县,一则沿边入中粮草算请以省馈运,一则榷务入纳金银钱帛算请以赡京师。”(注:《文献通考》卷18《征榷五》。)蔡京改法以后,实行以引榷茶,由太府寺和京师都茶务垄断茶引印卖。榷茶的主要收入即卖引钱完全归于中央。卖引钱以外的茶租和茶税也归于中央。所以王应麟称蔡京茶法是“自一钱以上皆归京师矣。”南宋的以引榷茶制虽允许地方卖引,但朝廷给降地方的茶引都“登载文历,出入明白,为辖官者不过谨出纳之司而已。流通则桩管月廪,阙乏则告急于朝,(地方官)虽有他巧无所施之。”(注:《宋会要》职宫41之68。)卖引钱及引钱外的其它茶利仍统归中央。李纲评论蔡京的茶盐法改革时说:“崇观以来茶盐之利在朝廷,则朝廷富实”,“比年走商贾,实中都,朝廷之用所以足者,以茶盐之利在朝廷也。”(注:《梁溪集》卷1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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