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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蔡京茶法改革——兼论宋代茶法演变的基本规律

时间:2009-7-24 13:52:04  来源:不详
内有私相交易者,互相觉察,告赏如法,即知而不告,论如五保不利律加一等。”(注:《宋会要》食货32之4。)禁止园户与商人的直接交易。

  商人贩茶首先须到官场买引。茶引分长、短两种,因而崇宁元年茶法又称为长短引法。长短引的发卖方式如《文献通考·征榷五·榷茶》所载:“产茶州军许其民赴场输息,量限斤数给短引,于旁近郡县便鬻。余悉听商人于榷货务人纳金银缗钱或并边粮草,即本务给钞,取便算请,于场别给长引,从所指州军鬻之。”短引茶限于旁近郡县销售,长引茶有规定的住卖处。京师和西北三路是商人贩易长引茶的主要地区。商人贩茶到京,先验名色斤重,或依实直中卖入官作水磨茶,或翻换引凭出京贩易,并根据所贩茶叶品色高下,路分紧慢交纳官场堆垛钱。(注:《宋会要》食货30之35。)熙宁七年川茶禁榷以后,陕西划为川茶销界,东南茶禁止贩入陕西路。崇宁二年八月令:“川茶除入熙河凤两路外,有鄜延环庆泾原永兴四路并许客人般贩东南茶货。”东南茶重入陕西市场。崇宁三年二月又规定,翔府以东八县“添作东南茶地分,更不令放川茶搬运过凤翔府以东。”(注:《宋会要》食货30之1。)崇宁元年长短引法取息尚无固定标准,只规定了最高限额。“随宜收息,勿得过倍”。(注:《宋会要》食货30之33。)商人贩茶商税由住卖处统一征收:“商税自场给长引,沿路登时批凿,至所指地然后计税尽输,则在道无苛留。”(注:《文献通考》卷18《征榷五·榷茶》。)
  崇宁元年茶法和榷货务山场制都是垄断收购的榷茶制,但它与后者相比有两个显著的改进,一是就场卖茶减少了由榷务山场集中发卖时的官府纲运环节,二是将茶引分为长短两种更有利于茶叶的流通,短引茶尤便于小商的兴贩。

  崇宁四年蔡京又对茶法进行了一次重大改革,废除了官府垄断收购的制度,允许商人与园户直接交易,通过垄断茶引印卖权达到专卖目的。崇宁四年茶法的基本内容就如《宋史·食货下六》和《文献通考·征榷五》所载:“罢官置场,商旅并即所在州县或京师请长短引,自买于园户,茶贮以笼篰,官为抽盘,循第叙输息讫,批引贩卖。”商人买茶前必须向官府买茶引和笼篰。茶引仍分长短两种。“长引许往他路,限一年,短引止于本路,限一季。”(注:《文献通考》卷18《征榷五·榷茶》。)笼篰由官府统一制造,“定大小斤重”(注:《宋会要》食货32之7。)。崇宁四年茶法引息按斤重计算:“令逐路茶事司将逐路茶货以见今所搭息钱,每斤各量添钱一十文,其见纳息钱不及一十文者并只对数增添,内元买价小,搭息多,即不得过元买价一倍。”(注:《宋会要》食货30之37。)引息以外另收商税。政府对茶叶的生产也进行严格控制,各地提举茶事官须“保验一路所产茶色高下,价值低昂”(注:《宋史》卷184《食货下六》。)。

  马端临在《文献通考·征榷五》中说:“崇宁元年所行乃禁榷之法,是年(指崇宁四年)所行乃通商之法,但请引抽盘商税,苛于祖宗时耳。”编修崇宁四年茶法的左右司也说:“本司见今编修七路茶法正与通商法相干。”(注:《宋会要》食货30之37。)宋代习惯上把官府直接参与茶叶买卖并独占某一环节称为禁榷,而将允许商人与园户直接交易的茶法皆称为通商法。但实际上,崇宁四年茶法与嘉祐通商法有本质不同,属于间接专卖。嘉祐法商人贩茶的过程是:商人—与园户购茶—市场销售,崇宁四年茶法商人贩茶过程则是:商人→赴官府购买茶引笼篰→与园户购茶→赴官场查验输息批引→市场销售。官府通过茶引管理榷茶事务,获得专卖利益,初步形成了以引榷茶的模式。

    (二)政和二年的合同场法

  政和二年蔡京再次改革茶法。这次改革仍是政府通过茶引管理榷茶,但茶引的发卖和勘验较崇宁四年茶法更为严密。因政府印造和发卖茶引时皆备有合同底簿,京师茶务及各州县合同场依据合同底簿勘验和回收茶引,故而一般又将政和二年茶法称为合同场法。

  合同场法的茶引仍分长短两种。茶引的印造和发卖权统归中央,由太府寺印造,都茶务发卖:“长短引令太府寺以厚纸立式,印造书押,当职官置合同簿,注籍讫,每三百道并籍送都茶务(发卖)。”合同簿就是为了合同场勘验及商人售茶完毕后“对簿销落”茶引之用。都茶务是唯一的卖引机构,“专管供进末茶及应干茶事。”严禁私造茶引:“应茶引辄造者,依川钱引法,责钱三百贯,已成未行用,减等,其赏如之。”(注:以上俱见《宋会要》食货30之40。)商人贩茶时盛茶的笼篰由“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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