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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朝的物价变动与计赃论罪

时间:2009-7-24 13:52:12  来源:不详
《长编》卷301神宗元丰二年十二月戊戌。)。元丰七年(1084),京东路每匹绢价一贯一百文。(注:《长编》卷350神宗元丰七年十一月丁已。)至宋哲宗元yòu@②中,成都市场“绢价每疋一贯七八百文”(注:刘挚:《忠肃集》卷5《乞体量成都漕司折科税米奏》。)。这与宋初确定的“以千钱为绢一疋论罪”的标准已相去甚远。因此,宋哲宗元符中,“令定罪以绢者,每绢一匹准钱一贯三百。”(注:《宋会要·刑法》3之3。)这是宋初以来,随着绢价的上升第一次调整定赃绢价标准。宋徽宗时,钱法的混乱,严重冲击了物价,使绢价进一步上升,多数地区的绢价升至两贯以上。故在大观元年(1107)又改定计赃律,宋徽宗在诏中讲:“以绢论罪,绢价有贵贱,故论罪有重轻。今四方绢价增贵至两贯以上,而计绢之数独循旧例,以一贯三百足为率计价既少,抵罪太重,可以一贯五百足定罪。”(注:《宋会要·刑法》3之4。)即随着绢价的激剧上升对计赃绢价标准进行了第二次调整。虽然这两次对计赃绢价标准的调整都没有达到当时市场实际绢价的高度,但对公平计赃,合理定罪还是有益的。宣和七年(1125),两浙路产绢县分每疋绢又达到了“二千三四百足钱”(注:杨时:《龟山集》卷4《论时事》。)。可见市场绢价仍在继续上升。
    南宋初,宋朝历史进入师旅大兴、战乱四起的特殊时期。在百物腾yǒng@③,物价飞涨的情况下,赃虽无几,钱价已多,稍有犯赃,便实重法。对此臣僚多有论奏。在众臣僚的奏请下,宋高宗于是年降诏:“自今计绢定罪,并以二贯为准。”(注:《宋会要·刑法》3之5。)此系宋朝第三次调整计赃绢价的标准。由于物价的继续上升,至绍兴二年(1132),江南西路的绢价达到了五千(注:《宋会要·食货》9之22。)。因此,绍兴三年(1133)九月宋高宗又降诏:“目今绢价不下四五贯,岂可尚守旧制耶。可每疋更增一贯,通作三贯足。”(注:《宋会要·刑法》3之6。)这是宋朝第四次调整纽绢之法。从北宋末以后对计赃绢价标准调整的幅度来看,基本上是以五分为率递增的,但仍然赶不上市场绢价腾飞的速度。宋孝宗乾道六年(1170)范成大又请改计赃绢价,他说:“以时价已至六七千,(计赃绢价)合量增一贯。和买取民财随时增价,定民罪则减之”(注:黄震:《黄氏日抄》卷67《范石湖文》。)。于是宋孝宗又于是年降诏:“以绢计赃者,更增一贯。以四千为一匹。”(注:《宋史》卷200《刑法志二》。)这是宋朝第五次调整计赃绢价标准。自此之后,东南绢价有所下降,宋孝宗淳熙四年(1177),临安府钱塘、仁和两县绢“本色所直不过四五千”(注:《宋会要·食货》70之69。)。淳熙七年(1180)江东南康军“绢价每匹不过三贯文足”(注:《朱子大全》卷20《乞听从民便jìng@④纳钱绢札子》。)。宋宁宗庆元四年(1198)江东建康府“绢每一匹只直钱二贯二百文足”(注:《宋会要·食货》70之87。)。由此看来,南宋中期的绢价大约在三贯至四贯之间浮动。所以宋宁宗嘉泰二年(1202)论者称,自乾道六年复诏绢值“以四千为一疋,迄今遂为定制”(注:《建炎以来朝野杂记》甲集卷6《建炎至嘉泰申严赃吏之禁》,《两朝纲目备要》卷7《宁宗》。)。可见,这一计赃绢价标准,基本上是与南宋中后期的市场绢价波动情况相呼应的。
      绢匹时价与计赃绢价比较表
    附图


    为便于了解宋朝市场绢价与法定计赃绢价的变化情况,特作绢价比较表供参考。可以从一个侧面了解宋朝计赃绢价的调整与市场绢价变化相呼应的情况。
    从表中可以看出,宋朝绢价的变动,经历了一个由低到高的发展过程。从宋初到宋仁宗中期,绢每匹基本上在千钱左右浮动;自宋仁庆历时至宋哲宗末年,除个别地区达到绢匹三千文或千七八百文之外,一般地区多在一千二百至一千四百文之间变动。由此看来,宋哲宗元符时将计赃绢价定为千三百文,是与当时绢的市价基本上持平的,但从计赃论罪的角度看,在宋仁宗庆历之后的六十年间,计赃绢价仍遵循千钱绢匹的标准,实际上在这段时间中是使计赃论罪法加重了。宋徽宗时,由于钱法混乱,使绢价又上升到一个新的高峰。南宋自建立之后,一直处于战争状态,绢价因此扶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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