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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夏农业租税考——西夏文农业租税文书译释

时间:2009-7-24 13:52:15  来源:不详
与户主关系、大人、小人和纳粮数量。从每户人口和纳税的数量也可以具体地看到凡大人不分男女,每个大人纳税三斗,凡小人不分男女,每人纳税一斗半。

    499l号还有几纸都是分户的人口税账,一纸四户,分别有四口、四口、二口、二口;另一纸分别是二户,分别有四口、三口。人口大人、小人纳粮数同上。

  西夏法典《天盛律令》中关于以耕地纳税缴粮的记载很多,但未发现以人口纳税的线索,这一文书中所反映的事实,第一次揭示出西夏以人口纳税的事实。西夏黑水城地区这种人头税是法定以外的临时纳税,还是西夏天盛年间以后另加的赋税尚需进一步研讨。

    从这种人头税的纳税量来看,农民负担不轻。如一户二大人、二小孩需纳人头税九斗,相当于种九十亩地的杂粮税。西夏的人口少的农户一般不足九十亩耕地。那么,这种高于政府规定土地税的人头税,显然是一种沉重的负担。

    除上述农业税收外,黑水城西夏社会文书还有征收水税的账籍,因篇幅所限,拟另文讨论。

四  租税的征收与库藏

 

    西夏农业税的征收既然有以耕地为标准的实物租税,因此确定各农户的土地面积,进而计算出应缴纳的粮、草数是西夏政府的一项重要工作。《天盛律令》中除规定各农产于地册上登录耕地顷亩数、纳粮草数外,还规定:  “各租户家主各自地何时种、耕牛数、租种数、斛、斗、升、合、条草当明之,当使书一木牌上。一户当予一木牌。”①西夏政府给各农户一个木牌,公示当缴纳的粮草,不仅使农户明确自己的纳税义务,还意在避免隐田漏税的差误和各级人员的乱征乱收。

    中原地区自唐中叶后,多实行两税法,依照丁、产定户等,分夏、秋两次征税。而西夏赋税的征收从《天盛律令》的有关规定看似乎只有秋季一次征税。

《天盛律令》规定:“诸租户所属种种地租见于地册,依各自所属次第,郡县管事者当紧紧催促,令于所明期限缴纳完毕。”②这里强调了各农户应根据地册载明的土地租税数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完毕。本文前列纳税文书都属于诸农户纳税的“地册”。但此条规定未明确缴税的具体时间。《天盛律令》又规定:  “所属郡县局分大小人缴纳种种地租多少,十一月一日于转运司不告交簿册、凭据,迟缓时罪:自一日至五日十三杖,五日以上至十日徒三个月,十日以上至二十日徒六个月,二十日以上一律徒一年。”③可知在西夏要求各郡县至迟在十一月一日要将收税的簿册、凭据交到转运司,迟交者要受到处罚。因此各地方收税的时间应在此之前,至少要在十月份收齐。这说明西夏是秋后征税。西夏地处西北,气候比中原地区寒冷,一般每年一季作物,特别是处于西夏北部的黑水城地区气温更低,都是一季收成。中原地区作为夏粮的小麦在黑水城地区收获都在农历七八月份,因此粮食税都是秋季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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