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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夏农业租税考——西夏文农业租税文书译释

时间:2009-7-24 13:52:15  来源:不详
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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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天盛改旧新定律令》第15“纳领谷派遣计量小监门”,第514页。

②  《天盛改旧新定律令》第15“地水杂税门”,第507—508页。

③  《天盛改旧新定律令》第15“催缴租门”,第490页。

 

    地方官吏征收赋税时要给农户收据。《天盛律令》规定:  “催促地租者乘马于各自转运司白册□□盖印,家主当取收据数登记于白册。其处于收据主人当面由催租者为手记,十五日一番,由转运司校验,不许胡乱侵扰家主取贿等。违律不登记、无手记时十三杖,受贿则依枉法贪赃罪法判断。”①证明西夏在收取租税时有完备的手续,避免收税者违法乱纪。

    西夏政府对作为国家经济命脉的农业税高度重视,利用法律手段保证税收的顺利完成。对于征税人员有细致的奖惩措施。《天盛律令》规定:  “催促租之大人,于租户种种地租期限内已纳未纳几何,于全部分为十分,其中九分已纳一分未纳者勿治罪,八分纳二分未纳当徒六个月,七分纳三分未纳徒一年,六分纳四分未纳徒二年,五分纳五分未纳徒三年,四分纳六分未纳徒四年,三分纳七分未纳徒五年,二分纳八分未纳徒六年,一分纳九分未纳徒八年,十分全未纳徒十年。若十分全已纳,则当加一官,获赏银五两、杂锦一匹。”②将催租者所管辖的租税数额分成十份,收到九成者不治罪,只收到八成至全部没有收到者要分别判罚6个月到10年不等的徒刑,而税收全部收齐者则加官、获赏。这种赏罚分明的法律条款显然有助于赋税的征收。

    西夏《天盛律令》还制定了收税时具体操作的详细规程,这在历代王朝法典中是不多见的。“纳种种租时节上,计量小监当坐于库门,巡察者当并坐于计量小监之侧。纳粮食者当于簿册依次一一唤其名,量而纳之。当予收据,上有斛斗总数、计量小监手记,不许所纳粮食中入虚杂。计量小监、局分大小之巡察者巡察不精,管事刺史人中间应巡察亦当巡察。若违律,未纳而入已纳中,为虚杂时,计未纳粮食之价,以偷盗法判断。受贿则与枉法贪赃罪比较,从重者判断。未受贿,检校未善者,有官罚马一,庶人十三杖。”③这一有关纳税的条款把西夏农户纳税的实际情景生动地描绘出来:收租税时掌升斗的计量小监坐在库门,旁边还坐着一位巡察者监视,根据纳粮簿册依次呼唤纳粮农产户主的名字,纳粮者依数交粮,计量小监用升斗计量,随即入库,在计量时同时检查有无虚杂。这种缴纳税粮的生动画面丰富了我们对中古时期社会基层经济生活的认识。

    基层收取粮食税后,形成新的簿册。黑水城文书中有多种长达百行的粮食账,如2568、2851/V2—6、285l/V8一14等号就是此类簿册。这种簿册送交转运司后,再由转运司送磨勘司。“转运司人将簿册、凭据种种于十一月一日至月末一个月期间引送磨勘司。不毕,逾期延误时,大人、承旨、都案、案头、司吏等一律与前述郡县局分大小误期罪状相同。”转运司将簿册交磨勘司后,有一个月的磨勘考绩时间,“磨勘司人腊月一日持来簿册、凭据,至腊月末一个月期间磨勘,不毕而逾期时,大人、承旨、都案、案头、局分人之延误罪依转运司局分大小罪状法判断。”④至年底时才算完成从地方到中央政府对税收的统计.最后将未收完的税再层层追讨完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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