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蒙古古代宗法统治论

时间:2009-7-24 13:52:21  来源:不详
有的财富的来源,并创造了全新的社会关系。”[8](P53)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和剩余产品的增加,为私有制的产生提供了物质基础。蒙古族社会中的私有制产生于何时,史无明载。“然而,对畜群的私有制,一定是很早就已经发展起来了。”[8](P53)“在成文史的最初期,我们就已经到处都可以看到畜群乃是家庭首领的特殊财产,完全同野蛮时代的工艺品一样,同金属器具、奢侈品以及人畜—奴隶一样。”[8](P54)从《元朝秘史》、《史集》等史籍来看,其记述的内容多从以私有制为基础的个体家庭开始,介绍了自成吉思汗二十二世祖孛儿帖赤那起20多代个体家庭的具体情况,也反映了一些家庭的私有继承关系,表明蒙古社会至少在孛儿帖赤那时代已存在着个体家庭私有制了[9](卷1,卷2,卷3,卷5)[10]第一卷第一分册,P249-255;第一卷第二分册,P6-9)。
    伴随着私有制财产的产生和发展,与私有制相联的财产继承、遗嘱制度、财产转让及掠夺抢劫等各种社会现象在蒙古社会中亦普遍存在[1](P50-54)。私有制的存在,加剧了为掠夺财产而进行的战争及因贫富分化而导致的阶级对抗和对立。在这种情况下,原有的“古列延”集体游牧方式逐渐丧失其经济意义,并开始向私有的“阿寅勒”个体游牧经济转化。与此同时,邻近汉族地区的汪古部、弘吉剌部等蒙古部民在农业民族的影响下开始转向定居[11](卷153)。蒙古人游牧方式由“古列延”向“阿寅勒”的转化及定居生活的出现,是其社会生产力发展的结果,同时也是其氏族制社会瓦解的重要标志。这里需要说明的是,蒙古族的氏族社会虽然可能在公元9世纪时已经瓦解了,但其氏族血缘组织却不同程度地存留了下来,直到成吉思汗时代乃至元朝时期仍有所表现。“阿寅勒”个体游牧方式的出现,是以私有制和阶级分化为基础的,并与个体婚制的家庭社会结构相适应。随着家庭作用的增强,以家庭为基础的“阿寅勒”个体游牧生活在蒙古社会中渐居主导地位。
根据《元朝秘史》(卷1)的记载,成吉思汗二十二世祖孛儿帖赤那夫妇“同渡过腾吉思名字的水,来到于斡难名字的河源头,不儿罕名字的山前住着”,还说成吉思汗的十二世祖“脱罗豁勒真伯颜……妻名孛罗黑臣豁阿,他有一个家奴后生……又有两个好骟马……脱罗豁勒真生二子”。这些记载,大致反映了当时蒙古人的个体家庭情况。9世纪后半叶,蒙古社会产生了“伯颜”(bayan,即“富翁”、“财主”之意)和“牙当吉古温”(yadanggi gu’un,“穷人”之意)等反映贫富差别的蒙语名称。当时的蒙古社会贫富差别和分化极为明显,洪钧《元史译文证补》卷1谓富者“牲畜遍野”;《元朝秘史》卷2说中等牧民“家财……尽够”维生;而该书卷1则说贫者因“穷乏”卖子易肉,即可窥见。这种贫富分化现象反映在人们的思想意识中,便是产生为这些现象辩解的剥削阶级的宿命论,亦即“贫贱富贵,命也”[12]。这种“财产的差别,通过世袭显贵和王权的最初萌芽的形成,对社会制度发生反作用”[8](P111)。蒙古社会私有制的存在及“阿寅勒”个体游牧方式下的贫富分化加剧,导致了其氏族制的最终瓦解和游牧宗法奴隶制的形成。
 二、国家政权的形成及其宗法奴隶制
    公元12~13世纪间,“阿寅勒”个体游牧方式下的蒙古社会已分裂为以那颜(意为官人)贵族为统治阶级和以哈剌出(意为庶人、平民)及孛斡勒为被统治阶级的两大阶级。“随着分配上的差别的出现,也出现了阶级差别。社会分为享特权的和被损害的、剥削的和被剥削的、统治的和被统治的阶级。”[13](P145-146)阶级的出现及其矛盾不可调和的结果,便是早期国家的产生。
    一般认为,蒙古早期国家始建于公元12世纪初期,其创始人为成吉思汗的三世祖合不勒汗(1101-1148)。合不勒汗为孛端察儿八世孙,其父亲、祖父均为蒙古诸部首领,曾祖父海都被“八剌忽怯谷诸民,共立为君”[12]。合不勒汗“在蒙古诸部中,他的[名声]昭著,很受尊敬。[合不勒汗]是自己部落和属民(atbá’)的君主和首领”[10]第一卷第二分册,P42),辖蒙古全部,并在“忽里勒台”(即族众会议)上被推举为汗,蒙古至此始用“汗”号。1147年,鄂伦贝勒(即合不勒)自称祖元皇帝,改元天兴[14]。合不勒汗建立的初期国家政权被朝称之为“蒙古”,金朝则称之为“朦骨国”。合不勒汗死后,俺巴孩及忽图剌先后继承汗位。但忽图剌汗去世前没有提出汗位继承人,后来其侄儿也速该把阿秃儿(铁木真之父)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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