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荒政与劝分:民间利益博弈中的政府角色——以宋朝为中心的考察

时间:2009-7-24 13:52:24  来源:不详
国家水旱之备,止有常平义仓,频年旱暵,发之略尽。今所以为预备之计,唯有多出缗钱广储米斛而已。又言救荒之政莫急于劝分。”(注:元·马端临《文献通考》卷二六《国用四·振恤》,商务印书馆,1936年万有文库本。)以饶州为例,乾道五年(1169年)“连岁旱涝,细民艰食”。朝廷诏命拨义仓米赈济,结果只拨到义仓米6800余硕,“不了一月赈粜之数”。又从上供米中拨付10000硕,仍微不足济。而同时从上户处“劝谕”所得即为196000余硕,无疑是该次赈济的主要经济来源。(注:《宋会要》食货五八之六。)因此,为鼓励民间有力之家积极出粜,赈济灾荒,从绍兴至乾道,先后数次制定了优厚的劝分赏格,(注:《宋史》卷一七八《食货上六·振恤》;宋·董煟《救荒活民书》卷二《鬻爵》,丛书集成本。)显示了国家对劝分事宜的重视和对民间赈济资源的依赖。从笔者所接触到的两宋史料来看,凡是遇到地方赈灾救荒事宜时,大体上都要行劝分之政,尤其是南宋时期,劝分更是荒政中常用的手段。
    根据规定,劝分属自愿性质,不得强迫,但在具体执行中,自愿与强迫并存。
    自愿的事例很多,如高穆武王知嬴州,“属岁大饥,谷价翔起,即召诸里富人谓曰:‘今半境之人,将转而入之沟壑。若等家固多积粟,能发而赈济之,若发济州将之命。’于是皆争出粟,王亦以其直予之,蒙活者万余人”。(注:宋·王圭《华阳集》卷三六《高穆武王(继勋)神道碑》,丛书集成本。)罗彦辅在溧阳,“岁不登,道馑至相枕藉”。罗乃“亟请常平米,又劝有米家,量力而出,下皆乐输。而就哺者,至不远百里,赖公以生者,不可胜计”。(注:宋·李之仪《姑溪居士全集》卷四八《罗大夫(彦辅)墓志铭》,丛书集成本。)
    细究这些人的自愿动机,大体上有三种情况:一是受到执行官员的表率作用。如向经知河阳,遇“大旱蝗,民乏食。经度官廪岁支无余,乃先以己圭田所入租赈救之”。由于受到向经表率之影响,“已而富人皆争效慕出粟,所全活甚众”。(注:《救荒活民书》卷三《向经以圭田租赈饥民》。)二是劝分赏格的激励作用。如“抚州赵富翁,家饶于财,常以名不挂士版为慊。因岁饥,官委振济,当受赏”。(注:宋·洪迈《夷坚志补》卷七《赵富翁》,中华书局,1981年点校本。)因为这些人看重的“本非急禄,止欲以此为荣,夸其闾里”。(注:《宋会要》食货五九之五一。)因此,劝分赏格还是颇具吸引力的。三是阴德观念的影响。如汤致远枢密死后,其孙梦其来告:“岁方苦饥,能发廪出谷以振民,远胜作事。”长孙即持米500斛与金坛宰,使拯救饿者。将尽,又以300斛继之。(注:《夷坚乙志》卷一四《振济胜佛事》。)相反,若是荒年非但不积极出粜米谷救饥,反而囤积居奇,牟取暴利,则有损于阴德,必遭天谴,。宋人书中多此类记载。如徽州婺源胡某,“平日不以赈恤为念,出纳斗秤,大小不同。开禧丙寅五月,坐阁上阅簿书,雇震雷击死,簿书焚毁,斗秤剖析,其妻为神物提下,肢体无伤,闾巷之人皆知之”。(注:《救荒活民书·拾遗》。)庐陵人龙昌裔,积米数千斛。遭岁旱,米价腾贵。既而米价稍贱,“昌裔乃为文祷神冈庙,祈更一月不雨。祠讫,还至路,憩亭中。俄有黑云一朵自庙后出,顷之雷雨大至,昌裔震死于亭外。官司检视之,脱巾,于髻中得书一纸,则祷庙之文也。昌裔有孙婿,应童子举,乡人以其事诉之,不获送考”。(注:宋·徐铉《稽神录·拾遗·龙昌裔》,上海古籍出版社,2001年《宋元笔记小说大观》点校本。)从此例中可见,囤积居奇不恤饥荒者,非但要遭天谴,且对其亲属也有现实的负面影响。
    强制的情况也不少。如绍圣元年(1094年)十月,“诏河北路监司令州县官谕富民,有积粟者毋闭粜,官为酌中立价,毋得过,犯者坐之”。(注:《宋会要》食货五七之一二。)强制干预出粜价格。孝宗隆兴二年(1163年),“霖雨害稼,出内帑四十万两付户部变籴以济之。其年淮民流于江浙十数万,官司虽济而米斛有限,乃诏民间不曾经水灾处占田万亩者粜三千石,万亩以下粜一千石”。(注:《文献通考》卷二六《国用四·振恤》。)强行确定出粜数量。到宁宗庆元元年(1195年),以“米价翔踊,凡商贩之家尽令出粜”,以至“告藏之令设矣”。(注:《宋史》卷一七八《食货上六·振恤》。)更为严厉的是,对于不愿认粜者,往往处以刑罚。例如潭州安化县上户龚德新,早年依靠“兼并,遂至巨万。以进纳补官为进武校尉”。后遇“旱伤阙食,独拥厚资,略不体认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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