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会员中心 在线投稿
| 网站首页 | 中国历史 | 世界历史 | 历史名人 | 教案试题 | 历史故事 | 考古发现 | 历史图片 | 收藏 | 社会
相关文章    
您现在的位置: 历史千年 >> 教案试题 >> 历史论文 >> 正文
《齐民要术》的林副产品
明清时期长江中下游地区
烟雨三峡技工与民工(六
最新热门    
 
分工与合作:两宋乡役职责的演变

时间:2009-7-24 13:52:24  来源:不详
),朝廷诏令以户长主督税课,而里正、乡书手仍辅助户长催征。至和二年(1055)诏废里正后,督税还是由户长、乡书手共同承担。熙丰之后,各地乡村中负责催税的乡役,或以户长、保长,或代以甲头,或由大保长兼户长之役,或户长、甲头并设,在役制上也大致呈现出乡役职掌渐趋合作的趋向。而保甲制、乡役制参互使用的过程中,督税乡役的职责也呈现出合作的趋向。这一趋向还可从以下两个方面得到印证:

一、以督税而言,南宋中期后,在一些路分出现了以都副保正掌管的现象。都副保正本职为负责乡村中的治安词讼、烟火盗贼。由保正副催税的同时,充役的民户还照样承担原来的乡役职责,即一种乡役负有多种职责。

二、熙丰时期主要由甲头督税,散敛青苗等。乡村每30户以内,设一甲头催税。就两宋而言,其催征范围有越来越小的趋向:唐朝督促赋税是以100户为一个单元,由里正负责。宋初“循旧制”,史料中虽然无明确记载,但是,这一时期催税的最小单元,也大概在100户左右[13]。进而言之,熙宁初保甲制以500户为一都保,不久就改以250户为一都保,以每5、25、250户分设大小保长和都副保正。这时的乡役数量较之唐代和熙宁以前都增加很多,其中最基本的以五户为一小保征税的制度,较之设甲头,催税范围更加缩小。都副保正等也几乎都身负催税的责任。小保长、大保长、保正副、县司……可谓环环相扣,层层征收。这既说明催征工作的困难,也充分表明乡役职责的合作化趋向,进而体现出政府加大赋税催征和乡村治理的力度,以及国家权力向基层社会渗透的趋向[14]。我们认为,到王安石变法时期,尤其是保甲法的推行,这一渗透有所深化。而且,如此一来,在沟通国家和乡村社会的中间层——乡役人数增多的情况下,国家为了节省治理乡村的成本,役钱逐渐转化为新的赋税名目,北宋晚期直至整个南宋时期,役制中明显出现了由差募并用到名募实差的变化。

其次,在乡村社会治安方面,宋初设耆长、壮丁掌其事。熙宁年间创行保甲制,作为民兵性质的保甲正长对于乡村社会治安起到了很大作用。随着保甲制被应用于乡役制,保正承担或兼充了耆长的职责,承帖人取代了壮丁。此后,保正或取代耆长,或耆长、保正并设而以保正兼代耆长,保正的职责渐渐包括了更多的内容:逐捕盗贼,主掌词讼、斗殴、桥道、烟火,掌控私贩禁物、驱催税租,以及在县听候差使,等等。乡村社会中的诸多乡役职责渐渐地由保正(耆长)、户长(或保长、催税甲头)共同承担了。前揭《宋会要辑稿》食货65之80、刑法2之121,《朱文公文集》卷99《约束不得搔扰保正等榜》等史料,均可为之佐证。乡役合作的趋势更趋明朗。

下面,我们从较长时段的观察,结合唐、元两朝史事对此再作探讨,则乡役职能沿革和反弹的轨迹更为明显。隋初,曾沿用北魏以来的三长制,不久即改行乡里二级制,唐朝沿用隋制,在乡村中以100户为一里,5里为一乡,各设乡佐(乡正)和里正掌管乡村事务。不久,废除了乡正掌管乡村词讼职责,而里正的主要职责是按比户口,课植农桑,检察非违,催驱赋役[15](卷3《乡党》)。中唐以降,史籍中几乎不见乡佐(乡正)活跃于乡间的记载,所有乡村事务大都均由里正承担。随着均田制和租庸调制的破坏,募兵制取代了府兵制,尤其是两税法的肇兴,赋税征收不再依据丁口的多少,而主要依据民户家产的数量,如此一来,乡间事务陡增。这时乡村管理者的人数有所增加,出现了书手等名目[24](P.598~606)(书手可见元稹《元氏长庆集》卷38《同州奏均田》,甲头则可见晚唐临安人程仁绍的《请蠲免夫役状》,载《全唐文》卷898;日本僧人圆仁《入唐求法巡礼行记》中还多有当村押官、村老、邵村勾当等乡村头目的记载)。这样不但要增加人手以完成州县政府所交给的任务,而且,里正本身职责增加不少,也发生了许多变化。与此同时,里正也由过去的乡官逐渐沦为乡役。

再看元朝的情况。有元一代政府向民户征收科差、税粮(以人丁为本

上一页  [1] [2] [3] [4] [5] [6] [7] [8] 下一页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联系我们 | 友情链接 | 版权申明 |  
Copyright 2006-2009 © www.lsqn.cn All rights reserved
历史千年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