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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宋土地产权制度的变革及其效应

时间:2009-7-24 13:52:31  来源:不详
,但自中唐以后,私人地主土地所有制的发展则创造了唐宋社会新的经济发展辉煌。漆侠先生在《宋代经济史》中,全面深入地论述了唐宋之际土地所有制的发展演变,并以统计数据说明了土地向私人地主阶级集中的事实,贡献甚大。但在分析到土地所有制各种形态对生产力发展所起的作用时,又说私人大地主土地所有制由于其造成了“有田者不自垦,能垦者非其田”,而且在某种情况下有可能倒退到庄园农奴制的轨道上去,所以“其对生产力发展所起的促进作用是有限的”。接着,进一步指出:“最能够适应生产力发展性质的,则是自耕农民的小土地所有制,这是值得注意和研究的”。值得注意的是,“在宋代,封建土地所有制占绝对的优势,自耕农民土地所有制同封建土地所有制相比简直太可怜了,尤其是通过土地兼并的发展,封建土地所有制特别是封建大土地所有制更加膨胀,自耕农民土地日益缩小”。以各阶级占有的数量来说,“占人口不过百分之六七的地主阶级占全部垦田的百分之六七十,甚至七十以上,而其中占总人口千分之四五的大地主占田竟达百分之四五十,而占总人口百分之八十几的农民阶级占有的土地不过是垦田的百分之三四十,甚至在三十以下”①。试想,土地是财富之源,离开占有绝大多数田地的大地主私人土地所有制,占有少得可怜土地的自耕农小土地所有制怎么能够支撑起唐宋社会经济的发展?这是很难解释和说得通的。仔细分析,强调自耕农小土地所有制最能够适应生产力发展的性质,主要是因为囿于过去阶级斗争的理论,没有真正从唐宋社会的历史实际出发。如果从唐宋社会的历史实际而言,具有较完整产权、以契约租佃为经营方式的私人土地主土地所有制才是推动唐宋社会发展与进步的主要力量。
正因为私人地主土地所有制的发展是当时历史发展的必然,唐宋之际,国家适应经济社会的发展形势,在土地制度方面转而采取“田制不立”、“不抑兼并”的政策。某种意义上,“田制不立”就是“不抑兼并”。对于这一政策,目前学术界还有着不小的分歧。有的认为,“不抑兼并”确实成为当时国家土地制度方面的主要政策,而有的则说这项政策根本不存在,宋代仍然行“抑兼并”之策;有的认为,“不抑兼并”是中唐以来土地所有制关系演变的必然结果,而有的又称“不抑兼并”是封建国家向大地主阶级的让步,是对地主阶级的笼络;有的认为,“不抑兼并”具有历史进步意义,而有的又说它引起了激烈的土地兼并,是一项维护地主阶级利益的反动政策。对此,颇有必要做进一步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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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①  漆侠:《宋代经济史》上册,第337—345页,上海人民出版社1987年版。
 
    中唐以后,鉴于土地买卖和土地兼并的发展,唐王朝一改汉唐之间颁布田制,抑制兼并的做法与政策,转而“兼并者不复追正”。这就是“不抑兼并”政策的历史源头。在此之前,国家颁布过一系列田制或田令。国家要颁布田制,实施田地的授受,必须有大量荒闲田土。有相当部分学者认为,中唐以后,国家再也不能“立田制”、“抑兼并”,主要是国家没有大量荒闲田土以供授受。而事实上,据前面所引有关史料,直到北宋初年,社会上仍然存在有不少的荒闲土地。同时,国家还控制着诸如屯田、营田、官庄等这类大量的国有土地。对于这些土地,宋王朝并没有像汉唐王朝那样进行土地授受,而是允许私人开垦种植成为永业。就连部分国有土地,宋政府也赐予佃户充为永业。宋王朝这样做,并不是不想复汉唐旧制,而是土地私有制主导地位的确立已使其不得不改弦易辙。“不抑兼并”不是宋王朝笼络地主阶级,向地主阶级妥协的让步政策,而是中唐以来我国土地所有制关系发展变化的必然结果。
问题的关键是,“不抑兼并”的实质是什么?上面说到现在学术界对“不抑兼并”政策的认识存有不小的分歧,这很大程度上是对“不抑兼并”的实质没有一个统一的认识。葛金芳先生指出:“不抑兼并”政策至少包括如下三层内容:“1.取消原来对于私家地主占田限额的一切限制,其原则是只要按地纳税,便可听任广占。这表明封建国家自晚唐以来基本上放弃了对于土地所有制关系进行干预这一传统职能。2.这一政策发展到北宋前期,甚至表现出鼓励、纵容土地兼并的倾向,这只能被认为是大土地所有制的合法地位确获国家正式承认的必然反映。3.土地兼并取得合法承认后,其势头越发不可遏止,很快殃及陂塘湖泊,连农业社会命脉所系的公共水利设施亦不能幸免,这就进一步破坏了生态平衡,大大加剧了后期封建社会的农业生产危机。这是为该政策的制定者们始料所不及的必然趋势。”①漆侠先生说:“在宋代,所谓‘田制不立’,指的是封建国家土地所有制建立不起来,而所谓‘不抑兼并’,又是在承认土地私有前提下对土地兼并不加干预。”②唐兆梅先生则强调:“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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