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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汉代土地占有形态及其矛盾运动

时间:2009-7-24 13:53:39  来源:不详

    [关键词]汉代;土地所有制;矛盾运动

    [摘  要]汉代是中国古代土地占有形态的重要变动时期。这一时期,国有土地与私有土地、大土地所有与小土地所有等种种土地占有形态都处在剧烈的矛盾消长中。汉代统治者已有了确的对土地的所有权观念与经营意识,无论是公田的屯垦、苹田与苑囿的管理,还是对山林川泽的经营,都与前代大不相同。与之同时,土地私有也迅速发展,渐成浪潮。在土地私有化的浪潮中,大土地所有、小土地所有与国有土地三者间发生了复杂的矛盾运动。在这一过程中,国有土地既面临着大土地所有的侵蚀,又要补充小土地所有者对土地的丧失,处在萎缩之中;小土地所有者的先天不足使他们无面对来自国家的重负与来自大土地所有者的侵逼,卖田室,鬻子孙,无法自保;唯有大土地所有者,冲破了汉王朝的种种限制,渐以坐大,酿就了东汉王朝分崩离析的经济温床。

    

    自春秋战国到王朝统一,中国古代的土地占有形态在由宗族土地所有制向国家土地所有制转移的同时,土地私有制也开始萌生并得到较快的发展。到两汉时代,尽管土地国有制盈缩不一,但在整个社会的土地占有格局上,其比重日益萎缩;与此同时,则是土地私有制的迅速扩展。在两汉土地私有化的大趋势中,因授田、赐田、占田而造就的小土地私有制的发达,也面临着官僚、贵族、商人的兼并、蚕食而不断减弱,而且其赖以调节、补充的国有土地的萎缩,又使得这一历史时期小土地私有制的发达成为昔日黄花,难以挽回。这种土地占有形态的矛盾运动,对两汉社会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西汉时代,对境内国土的计算与管理以提封田为准,其具体测定方式如《汉书·地理志下》(中华书局点校本)所言:

讫于孝平,凡郡国一百三,县邑千三百一十四,道三十二,侯国二百四十一。地东西九千三百二里,南北万三千三百六十八里,提封田一万万四千五百一十三万四千四百五顷。其一万万二百五十二万八千八百八十九顷,邑居道路山川林泽群不可垦,其三千二百二十九万九百四十七顷可垦不可垦。定垦田八百二十七万五百三十六顷。

按这种方法,全国的土地大略一分为三,其一是群不可垦,亦即邑居、道路、山川、林泽等无法开垦的土地;其二是可垦不可垦的土地;其三是垦田。

    关于第二部分土地,亦即中华书局点校本《汉书》所称“可垦不可垦”,于文义似不通。王先谦《汉书补注》曰:“祁曰:‘可垦’下越本无‘不可垦’三字,淳化本无‘不垦’二字,邵本无‘可’字。王鸣盛曰:此误衍‘不可垦’三字,南监无。”就文义而言,当以邵本为是,应为“可垦不垦”,亦即可垦而未垦的荒土.

    《汉书》所载上述提封田制是根据土地不同的自然属性来划分王朝辖内土地的,若依土地的社会属性亦即土地所有权划分,汉王朝境内的全部土地便可分为国有土地与私有土地两大部类。就西汉情况而言,国有土地包括全部的道路、山川、林泽以及一部分邑居,还包括全部的可垦而未垦的土地以及垦田的一部分;私有土地则是一部分的邑居与大部分的垦田。

    就两汉的国有土地的绝对量来说,它占尽优势,起码应当占全国土地面积的九成以上。但这儿的面积数量首先是体现为主权与领土意义,其次才是所有权与经济意义。而在那些具有所有权与经济意义的土地中,可用于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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