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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汉代土地占有形态及其矛盾运动

时间:2009-7-24 13:53:39  来源:不详
宅及所当求于吏者,亟与。”

    上述几种私有土地产生的方式有一个共同的特点,即它们都是封建政府将国有土地中的一部分赋予它的臣民。从这个意义上来讲,它带有一定的授田制的痕迹,尤其是在贫民赐赋土地时,还往往“计口而给其田宅”或“各有差”,亦即按一定标准,统一赋予。从这一意义上来说,这也可以视为战国授田制的余绪。当然,这一时期的“授田”与战国授田制不可同日而语,其不同处主要有四:

    第一,较之战国授田制,它有着浓厚的私有性。无论是农民依制占垦,还是赋民公田、赐民公田,在他们取得土地占有权与使用权的同时,也取得了完整的所有权,既可以独自占有它,又可以自主地出售它。正因为如此,王立在占垦草田数百顷后,才可能以一万万的价格卖给政府,贡禹也才会发出“贫民虽赐之田,犹贱卖以贾”[4](《贡禹传》)的感叹。

    第二,较之战国授田制,它有着强烈的不平等性。比如占垦荒田,王立可占垦数百顷,广陵王也曾占有大片射陂草田,而一般百姓家,绝没有这样的机会与条件。汉代国有土地赋赐的不平等性在赐田中表现得最为明显。对于王公贵戚,可以赐田数百顷乃至数千顷,也可以应其所求,随意赐予;而对于庶民百姓,却要计口给田,赐田有差。值得注意的是,即使是对于庶民百姓,也不是完全平等。比如前引章帝元和元年的赐田,便是“到在所赐给公田,为雇耕佣,赁种饷,贳与田器,勿收租五岁,除算三年,其后欲还本乡者,勿禁”[1](《章帝纪》)。这里既为受赐者提供雇佣劳动,又附加了种种优厚条件,实际上是对大土地经营者的优渥,一般百姓是与之无缘的。

    第三,较之战国授田制,它有着较强的权益转让色彩,或者说是所有权转让色彩。战国时代,各国君主将国有土地授予民众时,并未有“恩赐”的念头,也并不认为是将属于自己的经济权益转让给了哪一方,他们“天经地义”地进行着土地的分配与权利的分割,“量地以制邑,度地以居民,地邑民居,必参相得也”[7](《王制》),认为这是其基本职责,也是国家安定的基点。而到汉代,封建统治者在把国有土地赋予他人时,便带有了浓重的“恩赐”意识,已楚地认为是在将本属于自己的经济权益转手他人。两相比较,我们似乎能感觉到战国土地国有制与两汉土地国有制的基本区别。简言之,战国土地国有制,还带有一些宗族土地所有制色彩,国家所有权意识还不十分强烈,而两汉的土地国有制则又沾染上了一些土地私有制的风习,使其直接掌握者——皇帝及统治集团有比较强烈的将国有土地等同于集团所有的倾向。

    第四,较之战国授田制,它有着明显的功利性。这一时期,汉王朝对于民众的赋田也好,赐田也好,一般都是为了解决某一问题而实行的临时措置。比如:有时是因为水旱蝗灾,百姓饥困;有时是因为豪强兼并,民不聊生;有时则是为了垦荒殖谷,扩大税基。总之,汉王朝未作为一项一以贯之的基本经济政策,而且也多是局部性与小范围的行动。

    2.土地买卖

    土地买卖是两汉私有土地增加的重要途径,也是人们取得私有土地的最主要手段。达官贵人们所拥有的土地多是买卖而来,豪强地主的土地也多是买卖而来,至于那些商人、地主以及民间致富者所增加的土地更是由买卖而来。如:西汉张禹“及富贵,多买田至四百顷,皆泾渭溉灌,极膏腴上贾”[3](《张禹传》);东汉的马防“兄弟贵盛,奴婢各千人以上,资产巨亿,皆买京师膏腴美田”[1](《马援传附子防传》)。这些是达官贵人买田之例。汉代的那些豪族们也是“膏田满野”,“田亩连于方国,身无半通青纶之命……不为编户一伍之长”[1](《仲长统传》),其土地当然也是买卖所得。再如:西汉卓文君与司马相如“归成都买田宅成富人”[4](《司马相如传》);卜式“人山牧十余年,羊致千余头,买田宅”[1](《阴识传》);宣帝时人阴子方“暴至巨富,田至七百余顷”[4](《陈汤传》)。这些都是商人、地主、民间致富者之例。

    3.强取豪夺

    这是指通过非正常途径获取私有土地者。就两汉情况而言,这一类记载比较多见。如《史记·淮南衡山列传》所记:“(淮南王安之)王后茶、太子迁及女陵得爱幸王,擅国权,侵夺民田宅,妄致系人。”“(衡山王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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